不要被某些不學無術且半瓶水的傢伙給嚇到了...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妳可以說是為了避免其他人受害.
應該是可以算是公共利益有關.
刑法 310的毀謗罪.其實還要看刑法311條的免責條款:
這是毀謗罪的特別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應該可以引用第一項的保護合法利益者.
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規定具有憲法的高度- 陳宜誠律師
可以進去看看裡面的案例.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之上開意旨,刑法第311 條就特定情形免除於刑法罪責外而不予處罰之規定,
亦可認係本此相同之旨趣所為之規定,
因之對於誹謗罪阻卻刑罰之標準,應從寬採取「合理評論原則」(Fair Comment Principle)及「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 Principle )原則。
所謂「實際惡意」原則在應用上,係謂表意人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惟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得免去刑責之處罰
(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2 號判決要旨可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429號參照)
LemonTea Chen wrote:
呃...不好意思,可能我說的不夠清楚
雖然我有在Instagram和Dcard說我發生的這些事情
「但是我沒有公開他的個人資料ex:名字、社群軟體的帳號等等,我全都沒有公開」
僅有告知大家他是哪一個國家的人,還有他同常用哪個軟體交友,照片也是臉部全用海苔條
所以這樣應該也不算公開他的資訊吧?
這應該並沒有違反個資法.
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碼、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得以間接或直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你一定要知道的60則個資法常識
戆男 wrote:
沒事.
不要被某些不學無術且半瓶水的傢伙給嚇到了......(恕刪)
誰是"不學無術"?
樓主的確要好好地辦認一下啊!......
戆男 wrote:
.......
妳可以說是為了避面其他人受害.
應該是可以算是公共利益有關.......(恕刪)
自己"以為"為了避免其他人受害,就可以"公佈"別人的私德?
還"應該"可以算是與"公共利益"有關?
這種隨意擴大解釋的"誅心"之論可以成立的話,
那還真的不需要什麼法律條文了!
什麼事用"我以為..."或是"應該可以算是..."來帶過就好了!....
戆男 wrote:
.......
刑法 310的毀謗罪.其實還要看刑法311條的免罰條款:
刑法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應該可以引用第一項的保護合法利益者........(恕刪)
更扯的是,還說可以援引311條的"保護合法利益者"這種說法!
別人的感情事件可以牽扯到樓主的"合法利益者"?
公佈他人的"私德"可以保障樓主甚至他人的"合法利益"?
我還真不知道有哪種檢察官或是法官能接受這麼扯的理由啦!........
樓上有很多大大講得很好,要謹慎.小心!最好請教有專業的律師來"保護"自己,
版友們提供有限的見解,來供樓主參考.審酌!
而不是用"半瓶水"的常識來害人,大言不慚地講
戆男 wrote:
沒事.
不要被某些不學無術且半瓶水的傢伙給嚇到了...
..........(恕刪)
反正到時真的"有事",也不是他被關或是罰錢!
這才是最要不得的心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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