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第一次碰到這樣的問題,也不知道要放在哪個版,總之事情的經過就是我被一個外國人欺騙感情,也因此為他付出金錢和物質生活上的需求,直到他對很多人都說愛他、都說要交往,還到處跟不同人發生性關係的事情被我發現了,我才知道他的為人
之後我把我被傷害被欺騙的經過發佈到Dcard和Instagram,也提醒其他人注意這個愛情騙子,內容全部都是真實的沒有任何一個字是我抹黑造謠他的
最後他跟我說他會把我在網路上說他的這些事情搜集起來,然後用法律來告我誹謗和傷害罪,請問他這樣告的了?(我說的全是事實,也沒有罵到半句髒話)
對了,他是外國人也不在台灣
ps.補充
不好意思,可能我說的不夠清楚
雖然我有在Instagram和Dcard說我發生的這些事情
“但是我沒有公開他的個人資料ex:名字、社群軟體的帳號等等,我全都沒有公開”
僅有告知大家他是哪一個國家的人,還有他同常用哪個軟體交友,照片也是臉部全用海苔條
所以這樣應該也不算公開他的資訊吧?
yurue wrote:
不想讓其他人被騙受害,怎能說無關公眾利益(恕刪)
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樓主所提是涉及於刑法301條的"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謂私德與公共利益,至少應符合,
1. 有必要公布該事實,以增進公共利益,即必要性。
2. 該事實在程度上很明顯地與公共利益有關,即明白性。
如果理由僅是:"不想讓其他人受騙!",我想很難說服檢察官或是法官的,
我的建議是,PO這種事要慎之!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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