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ji03 wrote:
要是樓主有不嚴重的小(恕刪)


其實對方開始就表明說最多賠350000.其它再要求的話一毛都不出.要我們直接去告.受害者都還沒開口哩.
TMDe04 wrote:
那個~~~車體需切割(恕刪)


不切割應該沒法修吧?鈑件都是原廠調來的.
燕子湖 wrote:
其實對方開始就表明說(恕刪)

保險真重要!
尤其遇到這種人
後門側防撞鋼樑好細一根,
猜前門也是一樣細,凹很大。

對方這什麼爛技術...
燕子湖 wrote:
其實對方開始就表明說(恕刪)


要賠多少不是對方說了算,
新車都會有保險,直接辦出險,
接下來保險公司會向對方要錢.

如有人受傷記得6個月內提告.
只要動到切割車體...
這部分我就會要求折損車價了...或買回去
因為只要動到切割,在之後二手都算重大事故車
二來..切割安全性鋼性誰能掛保證
蘿莉控
我曾經買FIT新車兩個月遭側撞,切換後葉子板及前後兩片車門
鈑修B柱,共修九萬多以丙式車體險賠後追償,交易價值減損及體傷再請求十二萬
兩年多後,以比正常車約折7-8萬價賣掉了,降低損失不少,但很不爽就是。

之後買了跟你同代的vitara ,車友遇到了分享經驗相挺
當時我的職業是車險理賠員,提供一些可請求的項目給你參考~

就上法院車財損部分而言,體傷部分只要有舉證,還可外加求償
1.維修期間之租車費用 必要且合理
2.維修費用 零件部分會依車齡計算折舊,工資及烤漆免計折舊
3.交易價值減損 找汽車公會鑑定 提供車損照片估價單行照等


以下判決及法源依據
摘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639 號民事判決

四、本院判斷如下:
原告支出系爭汽車修繕費用部分:
按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
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
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系爭汽車修理之必要費用,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
以扣除;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
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
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系爭汽車交易性貶值之損害:
(1)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又損害賠償之目的在
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
狀態,自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量在內。故於物
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
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
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車輛因車禍
毀損時,縱經修繕完畢,在交易市場上通常被歸類為事故車
輛,與同款未曾發生事故車輛相較,其交易價格難免有所落
差。是以,被害人除得請求賠償車輛受損之修復費用,以填
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亦得就車輛
於修復後,因屬事故車仍受有交易價值減損。
(2)經查,系爭汽車經送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鑑定因系爭事故
減損之價值為195,000元,有該公會108年豐字第74號函在卷
可憑,足認系爭汽車縱經修復,仍因系爭事故受損,而受有
交易性貶值195,000元。故原告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此部分損
害,自屬有據。
車體險一定要保,不然碰到這種大金額的有得喬了
碰到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就算法院判贏也要不到東西
Wang161 wrote:
要賠多少不是對方說了(恕刪)


保險應該只是負責修到好吧?車價減損保險也負責嗎?假設對方保乙式或丙式的話.
dighame wrote:
車體險一定要保,不然(恕刪)


的確是聞到這種味道.有暗示我們他寧願被關.可是明明開LEXUS的說.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