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買FIT新車兩個月遭側撞,切換後葉子板及前後兩片車門鈑修B柱,共修九萬多以丙式車體險賠後追償,交易價值減損及體傷再請求十二萬兩年多後,以比正常車約折7-8萬價賣掉了,降低損失不少,但很不爽就是。之後買了跟你同代的vitara ,車友遇到了分享經驗相挺當時我的職業是車險理賠員,提供一些可請求的項目給你參考~就上法院車財損部分而言,體傷部分只要有舉證,還可外加求償1.維修期間之租車費用 必要且合理2.維修費用 零件部分會依車齡計算折舊,工資及烤漆免計折舊3.交易價值減損 找汽車公會鑑定 提供車損照片估價單行照等以下判決及法源依據摘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639 號民事判決四、本院判斷如下:原告支出系爭汽車修繕費用部分:按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汽車修理之必要費用,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汽車交易性貶值之損害:(1)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又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自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量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車輛因車禍毀損時,縱經修繕完畢,在交易市場上通常被歸類為事故車輛,與同款未曾發生事故車輛相較,其交易價格難免有所落差。是以,被害人除得請求賠償車輛受損之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亦得就車輛於修復後,因屬事故車仍受有交易價值減損。(2)經查,系爭汽車經送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鑑定因系爭事故減損之價值為195,000元,有該公會108年豐字第74號函在卷可憑,足認系爭汽車縱經修復,仍因系爭事故受損,而受有交易性貶值195,000元。故原告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此部分損害,自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