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事件受害者可依個資法求償5百元至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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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提到的法院或法官審理業者不當蒐集個資
都是依據樓主的認知而作的申論
但事實上
樓主有兩個認知是錯的

個資法第27、29條你要放在一起看
你能向法院提告的部分是當業者違反個資法第27條(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 竄改 毀損………),以致於你因第29條(遭不法蒐集 處理 利用………),而造成你的損失



錯誤一
第29條(遭不法蒐集 處理………)指的是因台星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所以你的資料遭別人(第三人)竊取……而造成你的損失,可以向台星求償

但前面樓主卻解釋成只要是業者(台星)不法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資……,就可以向業者(台星)提出賠償

事實上,29條所說的不法蒐集,指的是被第三人竊取,以致遭(第三人)不法蒐集,並不是指遭台星不法蒐集



錯誤二
前面樓主提的舉證責任倒置
指的是當業者違反第27條(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 保護申請者的資料),
你不用去舉證業者有沒有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
這是個資法對被蒐集個資的人的權益保護
因為你根本無法取得公司內部的資料
所以無法舉證業者有沒有盡心保護資料
因此個資法要求有沒有對個資採行適當的保護措施
舉證責任是在業者

但你有沒有因為台星因未對資料採行保護措施
以致於被第三人或第三業者 蒐集 處理 利用你的資料,而造成你的損失
這個舉證責任在你喔


因為上面兩個對個資法的錯誤解讀
樓主於是認定可以向法院對台星提出不當蒐集個資的賠償

事實上能告上法院的前提是
1,台星未對你的個資採行適當保護措施,以致你的個資遭第三人不法蒐集
2,你因此遭受損失

1的保護措施舉證責任在台星
2的損失舉證責任在你



而樓主主觀認定台星不當蒐集個資
有這個裁定權力的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政府
並不是法院(你無實際損失,上法院能請求什麼?)




廢文字D wrote:
可以飢餓行銷。可以限量。可以關門。可以搶序號。
然後才填寫資料,勾選【同意】個資儲存,合意約定必需相對成立,
若當事人不符資格,應該條文書面或訊息,合理告知原因給申辦人。
就法律而言,對塞網、斷網、系統崩潰都要認定是錯誤跟瑕疵,需要指導糾正,不可再犯。
也應該給予適當的處分。
法律人如果敷衍、得過且過,沒有站在人民立場著想,那就失去了法律的尊嚴
及約束的力量。



我之前做系統分析設計時
也都秉持這樣的觀念
不屬於必要的資訊不蒐集
並力求不讓系統忙碌、系統崩潰的狀況發生
萬一無法避免,可採取的處置方式之一是讓系統下線
而不是要使用者一直重複填寫個人資料、甚至信用卡資料
如果系統真的在使用者下單一半的過程中斷線
事後也都會讓使用者把該訂單完成
系統不會完全沒記錄,不然雙方各說各話很難查問題

Mandala666 wrote:
但事實上
樓主有兩個認知是錯的

事實上能告上法院的前提是
1,台星未對你的個資採行適當保護措施,以致你的個資遭第三人不法蒐集
2,你因此遭受損失

我的認知是不是錯的?
我認為交給法院決定就好了

很多公司都希望能蒐集到一堆個人資料
例如:生日、性別、有無小孩....等
這在做市場區隔、市場定位..時都是很有用的
所以會碰到需求提出者希望系統能蒐集一堆個人資料
但我以前都用這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給擋掉了

假設公司靠自己的系統蒐集來的資料
只要不外洩就沒有不當蒐集個資的疑慮的話
對我這個從事系統分析設計的人來說也是大利多
以後我可以放心的這樣設計系統
但為求謹慎,還是先驗證看看這做法究竟合不合法

我在下面這篇文章中看不出有你提到的"遭第三人不法蒐集"才算是違法
法務部 個資法問與答
https://pipa.ndc.gov.tw/News_Content.aspx?n=7D3602579D2BF23F&sms=2F28806F8A42AE16&s=0A7B4FFA1CAA70A3
從頭看了一遍
個人看法


就算團訟台星,沒有告贏,法官也要針對這次的行銷手法,
明確糾正。


蝦米爸爸 wrote:
我的認知是不是錯的...(恕刪)


我關注這帖很久了
我支持你團訟的決定
不管輸贏,但是只要讓業者認識到自己犯的錯
其實就夠了
即便讓帖在01掛上三個月
輸的也還是台星
不名譽事件損害的永遠只會會商譽
台星如果沒有這種認知 那就早晚會消失
你錯了,這帖擺越久,台星就越久不出大招了,連以前的好康方案都縮水了,哈哈哈,重要的是,支持本帖者先退188以後就回不來了啦
好去三大吧!自以為是的一群人,還在刷存在感嗎
端出便宜的菜,也是要有營養、有風味、可口的。



Magical PaPa wrote:
個人認為必要。因為有爭議性。
台星的是對是錯,應該由法律來認定。



Magical PaPa wrote:
台星不會敗訴,然而會成為重要案例,
必成為法規上的漏洞,以後的業者,就會群起效尤,
以合法之名,行不法之實。
我看電視劇學來的法律常識,都懂得這一層道理,
難道聰明的法官會不懂嗎?

很多公司都在傷腦筋要怎麼蒐集到越多個人資料越好
台星的這個手法的確頗讓人心動的
第一可增加活動曝光度,第二行銷資料庫大豐收
如果這樣做真的不違法的話
以後設計系統時就可以放心開出低階伺服器的規格
然後靠著系統忙碌演算法來達到促銷目的
這對很多從事系統分析設計的人來說似乎也算是利多
(這已經是把眼光放在未來了)


我愛草泥馬 wrote:
我關注這帖很久了
我支持你團訟的決定
不管輸贏,但是只要讓業者認識到自己犯的錯
其實就夠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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