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事件受害者可依個資法求償5百元至2萬元

原標題:
由雙11事件來看你對個人資料保護法認識多少


一、某電信公司宣稱他們針對未成立的訂單不會把個人資料存入資料庫
說明:
個人資料分成「蒐集、處理、利用」三階段
該電信公司說的只是「處理」階段的事情
該電信公司讓人填寫表單資料就已經算是做了「蒐集」個人資料的行為

你一定要知道的60則個資法常識
https://www.ithome.com.tw/article/91041
「蒐集、處理、利用」三階段的定義
Q8.個資法規範哪些個人資料的運用行為?
A.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從資料蒐集開始,以至資料的處理、利用,整個過程都必須符合個資法的規定,確保不侵犯個人隱私權,以及合理使用個人資料。
Q9.何謂個人資料蒐集?
A.「蒐集」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因此不論是以紙本方式記錄個人資料,或是透過網站的註冊系統蒐集,都算是在蒐集個人資料。而且即使是以非法手段蒐集個人資料,亦算是蒐集。
Q10.何謂個人資料處理?
A.「處理」是指將蒐集的個人資料建立個人資料檔案,以及對個人資料檔案所做的處理,包括資料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Q.11何謂個人資料利用?
A.「利用」,是指將蒐集的個人資料做「處理」以外的使用,例如將蒐集的個資做為行銷、統計調查等等。


法務部 個資法問與答
https://pipa.ndc.gov.tw/News_Content.aspx?n=7D3602579D2BF23F&sms=2F28806F8A42AE16&s=0A7B4FFA1CAA70A3
部分重點摘要:
一、為與客戶成立契約而蒐集客戶個資(例如:請求客戶填寫基本資料表)。
二、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與個人資料當事人間具有第19條第1項第2款(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存在時,應優先適用此款,不能再以同條項第5款(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蒐集事由,以避免個人資料當事人立於不對等地位而無法真正作成自主決定(例如:以同意做為契約成立前提)。
四、如所蒐集者包括其他與契約履行無關之個人資料或並非為履行契約所必需者,則應於契約之外另行取得當事人同意,始為合法。
以上是法務部個資法問與答的說明,摘自「法務部106年10月11日法律字第10603509640號函」。



二、雙11事件送出的是個人資料,很難證明實際損失金額
說明:
圖解個資法|違反個資法的損害賠償責任
https://www.ithome.com.tw/article/88064
在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還包括團體訴訟制度,個資法修法主要有幾個重點:
1.被害人若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法官可裁量判賠每人每一事件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
2.同一事件最高求償總額可達2億元,若可證明實際損害超過2億元,則可依實際損害額賠償。對許多企業而言,2億元的求償金額已屬天價,個資法這次的修法對企業已經有很大的警惕效果。
3.首度引入團體訴訟制度,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人受到侵害,只要有20個人以上的受害者書面委託,符合資格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可代為提起團體訴訟。此一制度的引入,可由團訟律師代為出庭,將解決個人不願意出庭而打消訴訟的問題。過去小蝦米難以對抗大鯨魚的情況,可能因為團訟而瓦解。


一般人以為無法舉證自己損失多少金額的情況下,很難提告
但個資法已考慮此情況,所以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亦無妨
填寫表單後,資料有沒有進資料庫,這是「處理」階段的事情
一般人無從得知企業會如何處理資料(例如餵進資料庫或捨棄掉)
但只要有填寫表單資料,就屬於符合「蒐集」個人資料的定義
在不確定有契約關係的情況下,讓有意申辦者填寫雙證件和信用卡資料
這已經違反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
至於平常這樣做不違法的原因是平常基於信賴原則,填了資料就會建立訂單
(除非碰到可歸責於申辦人的原因才會取消訂單)



三、雙11事件受害者可以怎麼做
說明:
每個人有每個人選擇的處理方式
如果你(受害人)覺得事情過去了,不想追究了,我也恭喜你
但如果你認為違法的公司和做出決策的人應受到法律上該有的懲罰
例如你認為違法的公司應判賠給你(每人每一事件)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話
歡迎參加下面這群組(個資法團體訴訟)
要安裝 Telegram 這個軟體才能開
https://t.me/joinchat/Dm5BjBSmi77keeZfmh2xRA

採用Telegram的原因是有一個功能
讓後面入群的成員也能看到之前的對話
這個功能我覺得很實用
就不需要把重複的事情一直說給新加入的人聽
個資法還有一個特色,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
一般法律案件是告人的要負舉證責任,證明對方違法
但個資法考量企業和個人所處地位並不對等,所以舉證責任改由企業來承擔

主題:網站服務條款與個資法
https://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p=27477
經濟部法律諮詢服務網 wrote:
個資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照此規定,有「舉證責任倒置」之效果,非公務機關需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方得免責。



個資法還有一些有趣的地方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違反個資法的罰則
https://www.ithome.com.tw/article/88057
iThome wrote:
而且,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更要負起實質的監督責任,非公務機關若因違法而被處以罰鍰,負責人亦會被課以相同額度的罰鍰,可不能卸責;除非,負責人能證明已善盡防止的義務。

在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個資法對於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規定每人每一事件可求償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而同一事件的最高賠償總額為2億元以下。但是若可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每人超過2萬元、總額超過2億元,則以實際的損害額賠償。

在刑事責任方面,違法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意圖營利而犯罪者,特別加重罰責,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處罰亦加重罰則,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可繼續處罰。

以上講白話一點就是:
(1)罰款不只罰公司,連老闆也一起罰
(2)受害人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金額無妨
(3)可以處以刑事上的懲罰
(4)可以處以行政上的懲罰



很多公司都希望能蒐集到一堆個人資料
例如:生日、性別、有無小孩....等
這在做市場區隔、市場定位..時都是很有用的
所以會碰到需求提出者希望系統能蒐集一堆個人資料
但我以前都用這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給擋掉了

假設公司靠自己的系統蒐集來的資料
只要不外洩就沒有不當蒐集個資的疑慮的話
對我這個從事系統分析設計的人來說也是大利多
以後我可以放心的這樣設計系統
但為求謹慎,還是先驗證看看這做法究竟合不合法



感謝如下網友的意見,說的很好: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8&t=5710703&p=16#72218109
廢文字D wrote:
這會是個新的案例,依法論法:
可以飢餓行銷。可以限量。可以關門。可以搶序號。
然後才填寫資料,勾選【同意】個資儲存,合意約定必需相對成立,
若當事人不符資格,應該條文書面或訊息,合理告知原因給申辦人。
法律對塞網、斷網、系統崩潰都要認定是錯誤跟瑕疵,需要指正,不可再犯。
也應該給予適當的處分。
法律人如果敷衍、得過且過,沒有站在人民立場著想,那就失去了法律的尊嚴
及約束的力量。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8&t=5710703&p=17#72219885
廢文字D wrote:
睿智的法官,會先想到,這是個行銷系統漏洞。
睿智的法官,會先想到,這是個行銷系統漏洞。
睿智的法官,會先想到,這是個行銷系統漏洞。

再補充一下:
BUG、漏洞,不代表惡意、犯罪。
但是要修正與更新,不然會招來大量的犯罪。
樓主這次的提告案例,其價值性,就是要補正這個漏洞。





<<補充>>
本想去PTT註冊一個帳號的
但PTT已經額滿不開放新帳號註冊

如果有網友有PTT的帳號
請幫忙把這篇文章的內容(1樓、2樓)和連結網址
轉貼到PTT去
萬分感謝!
幫你回一下,要不然沒人回你真的很丟臉,事情發生這麼久了還在想,是有多窮啊?搶不到就搶不到,一直該,有種一點你就去告他,不用在這邊討拍

o0oo0452 wrote:
幫你回一下,要不然沒...(恕刪)

其實也不需要這麼衝....
樓主會這麼花時間找資料.
應該也是想提醒大家追求適合自己的電信費率外.也要懂得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o0oo0452 wrote:
幫你回一下,要不然沒人回你真的很丟臉,事情發生這麼久了還在想,是有多窮啊?搶不到就搶不到,一直該,有種一點你就去告他,不用在這邊討拍

我知道你沒仔細看
第三點就是要發起團體訴訟啊
溫慶慶 wrote:
樓主會這麼花時間找資料.
應該也是想提醒大家追求適合自己的電信費率外.也要懂得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謝謝!

我想這是民主社會本來就有不同的聲音,只要不犯法及危害他人,每個人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利是吧?
Nelson995 wrote:
只要不犯法及危害他人,每個人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利是吧?



除了表達意見
知道怎麼捍衛自己的權利也很重要

o0oo0452 wrote:
幫你回一下,要不然...(恕刪)


爭取自己的權益有甚麼好丟臉

丟臉的是台星

還有你的言辭已經丟了你老師的臉
cranberry wrote:
爭取自己的權益有甚麼好丟臉



就只怕不知道自己的權益
例如很多人以為無法舉證實際損失,無法求償
但個資法(第28條)有針對此狀況規定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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