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事件受害者可依個資法求償5百元至2萬元

navy95 wrote:
台星這次給正本公文
比較怕消基會還是不太鳥NCC?

大家一起加油
yeah6666 wrote:
丁守中還活在1124...(恕刪)
我覺得告成機率不大,但應該不是0,先卡個雞排,真的成功了記得發喔
起訴書先貼出來,或是直接跟大家說開庭日期,這樣比較有說服力吧,不然講這麼多也只是講好玩而已。
慣老闆抓奴隸 wrote:
我覺得告成機率不大,但應該不是0

這次不告別的法條,就告個資法
因為告個資法的勝算較大
舉證責任倒置(企業要證明已盡力防止)
發放序號畫面寫不保證成功購買(事前已預見此狀況)
已預見的狀況卻沒設法防止避免讓辦不成的人填寫雙證件和信用卡資料
我也很好奇該電信業者要怎麼證明他們事前已盡力防止


慣老闆抓奴隸 wrote:
先卡個雞排,真的成功了記得發喔

你真有概念
反正佔位不用錢(歡迎大家留言)
萬一成功了該網友說這棟樓每個人都發雞排

yeah6666 wrote:
丁守中還活在1124,你們是還活在1111哈哈哈哈好可憐。
直接講啦要是告成功我請這樓每人一份雞排,不過我想你們在上法院前就放棄了啦哈哈哈哈哈。加油啊希望你們早點從白日夢起來,為了一個88塊的月租費搞到上法院,真的可憐。

IceLattee wrote:
起訴書先貼出來,或是直接跟大家說開庭日期,這樣比較有說服力吧,不然講這麼多也只是講好玩而已。

不好意思
還在找人一起參加團訟中
所以你說的這些東西都還沒有
yeah6666 wrote:
丁守中還活在1124...(恕刪)


雖然我也覺得機會不大,
但是有留言有機會吃雞排,
來1515一下...
士庭 wrote:
但是有留言有機會吃雞排

沒錯
看在雞排的份上幫推就對了

我們也會努力儘量讓團訟成立
個人淺見:
1.不保證成功購買=無意建立契約關係?(限量如何保證一定買得到)

2.退萬步言,假設1成立,不符合第19條第1項第2款,業者仍可主張同條項第5款經當事人同意(申辦前應該有勾選門號申辦同意書,同意蒐集、利用處理個人資料。)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argo12 wrote:
1.不保證成功購買=無意建立契約關係?(限量如何保證一定買得到)

不保證成功購買
代表該業者早已預見會有很多人無法辦成
如果是限量賣完的狀況
就讓人進場看到沒有該方案的名額
於是就可以避免填寫雙證件和信用卡資料了


argo12 wrote:
2.退萬步言,假設1成立,不符合第19條第1項第2款,業者仍可主張同條項第5款經當事人同意(申辦前應該有勾選門號申辦同意書,同意蒐集、利用處理個人資料。)

法務部有解釋
「不能再以同條項第5款(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蒐集事由」

法務部 個資法問與答
https://pipa.ndc.gov.tw/News_Content.aspx?n=7D3602579D2BF23F&sms=2F28806F8A42AE16&s=0A7B4FFA1CAA70A3
部分重點摘要:
一、為與客戶成立契約而蒐集客戶個資(例如:請求客戶填寫基本資料表)。
二、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與個人資料當事人間具有第19條第1項第2款(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存在時,應優先適用此款,不能再以同條項第5款(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蒐集事由,以避免個人資料當事人立於不對等地位而無法真正作成自主決定(例如:以同意做為契約成立前提)。
四、如所蒐集者包括其他與契約履行無關之個人資料或並非為履行契約所必需者,則應於契約之外另行取得當事人同意,始為合法。
以上是法務部個資法問與答的說明,摘自「法務部106年10月11日法律字第10603509640號函」。
給樓主打個氣加油一下





































其實我是為了雞排留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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