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m8828 wrote:
法的存在,這點無庸置疑;拆掉它,後續所有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波瀾,都可以一句"法院判決拆違建,依法行政" 帶過,依法行事,委員們不會有任何責任問題。不拆,讓不合法的違建繼續存在,之後這違建只要存在地球上的一天,它所衍生出來的所有問題,管委會一定脫不了責任,
樓主可以先去看完社區規約嗎,
其實社區規約並未賦予管委會行政權及執法權,
也就是說法院判決只給予違建認證而已執法需由拆除大隊執行而管委會委員只能陪同,
不要以為管委會跟政府一樣大可當官來做,
其實連住戶都管不了只能做的是協調工作而已,
管委會能管什麼?就警衛和總幹事(社區主任)而已。
違建能怎麼做: 行文建管處,行文拆除大隊...行文建管處,行文拆除大隊...行文建管處,行文拆除大隊....
我今年當社區副主委,社區規約必讀以免犯法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