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su1231 wrote:
我們通知書就這樣,沒議題。
這樣可以嗎?我是自己看管委會記錄才知道有什麼意題

管委會的確有可能遇到些:
三五個人做決定稍嫌武斷, 但又不是非要區權會議決才能決行的大事

例如說:
門口一排杜鵑花快死光了又不好養,我們再買杜鵑回來補還是改種百合好不好?
大廳的日光燈照明死白死白的不喜歡, 我們換用黃色燈泡好不好?

平心而論,這種議題不上區大也不會構成瑕疵
但是上區大多問問大家的看法也無妨
可是如果你真把杜鵑還是百合寫在通知書上
你就只能二選一, 想種第3種都不行

區權會不見得只能談"動搖區本"的大事
一些鄰里小事也可以談
但是統統寫成議題又沈重了點
kawli wrote:
管委會的確有可能遇到些:
三五個人做決定稍嫌武斷, 但又不是非要區權會議決才能決行的大事


提出討論議題到大會上決議本來就是管委會的責任,股東大會的討論議題難道不是董事會擬的嗎?

大會上個別區權人有提案再以臨時動議提出,依照會議規範程序進行;要不就先向管委會建議以管委會的名義提到大會議決....
alexsu1231 wrote:
謝謝站友回覆,我們通知書就這樣,沒議題。


如果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以及會議規範第8條規定,討論議題是應該要逐條列明(除非沒有),你有看過哪家公司開會沒有先把議題給與會者的嗎?
有些議題好像是一定要1/2出席人數(不含委託), 不然區公所會裁定決議不成立.
因為3年前,我們社區的區權會有做出一項決議. 然後,管委會有把決議呈報給區公所.
最後,區公所回覆該項議題表決人數必須要達到1/2出席人數(不含委託),所以,議題決議不符規定而被退回.
主委因為區公所的回覆而決定暫緩實施, 待社區重新表決後依結果實施.
結果,主委被社區的住戶提告瀆職.

在我們社區當管委會的成員,是無給職,沒出席費或管理費減少.
但是,社區各項議題的結果,如果沒有符合某些住戶的期待(不管對錯,或者可以說只要不符合他們的期待,就是錯的),隨時可能會被住戶告.
我當過一任委員,安全下莊,之後就不想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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