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第一次區權會議召開

規約未通過

管委會根本於法理上未成立

所謂管委會是非法組織

此時仍由建商作為管理負責人處理事務



第一次區權會議未成決議

重開議條件有明確規範
不得新增議題
只能依原議題再次討論決議
仍由建商作為管理負責人處理事務
頭痛的是建商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Kang-Wei Tzou wrote:
房屋買賣契約內的條文(恕刪)


1. 草約是目前社區規約法有明文

2. 若有提案新規約或內容修改經區權會投票同意後當然可以新增或修改但目前似乎沒有

3. 不明白為何需要區權會投票同意將草約轉為正式規約多次一舉致產生誤解

4. 我不記得我參加第一次區權會有投票同意過這個

5. 對草約(也就是現行正式規約)有疑問應該是提案修改或通過新規約,而不是因反對就主張草約非正式公約

6. 這樣有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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