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的是
由於第一次區權會沒有通過將"建商草約"轉為"正式規約"
所以在第二次區權會上重新提案了四項議案,這邊稱為ABCD
最後,第二次由於出席人數不足總住戶的四分之三但同意超過二分之一
因此提案不成立,但忽然被管委會通知依照"建商草約"要進行"假決議"?

可是我所認知的假決議是如下:
關於假決議與公設驗收

應該要進行第二次投票並且超過五分之一才對
但管委會說"建商草約"就是"規約",第一次區權會只是投票是否轉為正式
實際上已經是"現行的規約"了,依據如下直接進行假決議
關於假決議與公設驗收
關於假決議與公設驗收

因為提案中有動用到公用基金以及管理費的部分,所以想詢問各位的經驗上
進行這樣的假決議是否合理?
另外規約內容說明的同一議案應該指ABCD綁在一起為同一議案?
還是由管委會解讀ABCD各為獨立議案,管委會可以只用ABC進行假決議就好?

另外想請教各位驗收公設的情況,原本建商打算使用廠商A進行自驗
但管委會有指名建商自驗必須使用廠商B來進行,建商也已經同意
但管委會提案中又有使用第三方公設檢驗,卻也同樣使用廠商B進行第三方
不是很理解為什麼建商自驗跟社區第三方會找同一家?
這點讓我不太能夠理解,還請各位社區有經驗的人士能夠提供意見
畢竟再過七天假決議必然會通過,到時候可能就沒有立場去詢問了
Federer_Nash wrote:
想請教的是
由於第一次區權會沒有通過將"建商草約"轉為"正式規約"
所以在第二次區權會上重新提案了四項議案,這邊稱為ABCD
最後,第二次由於出席人數不足總住戶的四分之三但同意超過二分之一
因此提案不成立,但忽然被管委會通知依照"建商草約"要進行"假決議"?

可是我所認知的假決議是如下:


應該要進行第二次投票並且超過五分之一才對
但管委會說"建商草約"就是"規約",第一次區權會只是投票是否轉為正式
實際上已經是"現行的規約"了,依據如下直接進行假決議



因為提案中有動用到公用基金以及管理費的部分,所以想詢問各位的經驗上
進行這樣的假決議是否合理?
另外規約內容說明的同一議案應該指ABCD綁在一起為同一議案?
還是由管委會解讀ABCD各為獨立議案,管委會可以只用ABC進行假決議就好?

另外想請教各位驗收公設的情況,原本建商打算使用廠商A進行自驗
但管委會有指名建商自驗必須使用廠商B來進行,建商也已經同意
但管委會提案中又有使用第三方公設檢驗,卻也同樣使用廠商B進行第三方
不是很理解為什麼建商自驗跟社區第三方會找同一家?
這點讓我不太能夠理解,還請各位社區有經驗的人士能夠提供意見
畢竟再過七天假決議必然會通過,到時候可能就沒有立場去詢問了


管委會應該不存在什麼假決議這種東西

假決議的出處是公司法175條的條文

旦公司法什麼時候適用在管委會了???



不管你成立幾年都一樣

如果真的程序不合規定..

旦還是硬成立

只要事後有人上法院

程序不合法

管委有機會就被強制解散的

不管你成立幾年都一樣

只要上法院..就要作好準備

而建商..只要點交完公設

就算你們事後管委會不合法

也和他沒有關係

他拍拍屁股走人

你們之後就是住戶間自己的問題了

到時會跟戰爭一樣

多想想
Federer_Nash
正常第三方跟建商自驗,會找同一家廠商嗎?而且都是管委會指定的
建商的草約有多少住戶簽名背書?
如果沒有的話,那個草約根本無意義。

全部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範本為準,
第一次開會,就要逐條審議,看是否需要更改,
(如果要節省時間,主席必須先將範本熟讀,並了解其中意義)
(主席甚至可以帶風向,將議題帶往對自己有利的方向)
並將修改/決議後的範本送到公所備查(其他資料在此不詳述),
才會拿到管委會成立的證書。

由於依照經驗,許多住戶都不願意參加區域所有權人大會,
所以在有關出席人數以及表決的條文上,會降低標準。
大致上可以參考這個;
第一次需有一半以上的住戶出席(含委託),大會才有效。
出席人數一半以上的住戶同意,或是多數決,表決才有效。
如果第一次大會人數不足,需隔法定天數之後才可以召開第二次大會。
第二次需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住乎出席(含委託),大會才有效。
出席人數一半以上的住戶同意,或是多數決,表決才有效。
Federer_Nash
管委會直接用建商草約說不用開第二次會,可以直接假決議
管委會是說建商草約是當初預售屋大家都有簽名的,所以當成規約
但在第一次區權會投票的時候,管委會有讓大家投不同意轉為正式規約
現在又用建商草約,來表示投票出席人數不足,所以進行假決議

根據公寓管理條例,同一議案,確實要二次表決才對
我們投票項目有ABCD,最後管委會只留下ABC進行假決議
我認為這樣就不算同一議案,應該要重新進行投票
結果管委會說 ABCD 是各自獨立議案,沒有變更內容就可以...
實務上真的是這樣嗎?

直接講我覺得奇怪的地方,當初建商自驗被管委會要求使用廠商B
建商也改用廠商B進行自驗,原本以為這樣公設驗收會圓滿落幕
結果管委會在內容指定廠商B進行第三方驗收
並且議案中提到會使用管理費與公用基金支付相關費用
但第三方同意票並沒有到全體住戶的50%,現在又用建商草約強硬的提出假決議
以上操作實在讓人不理解,但要住戶出來投超過50%的反對票難度又很高
不知道這樣的過程有沒有問題?
如果你所說的建商草約,是所有區權人一同開會決議的,那就有效。
如果不是共同開會決議的,而是個別單獨簽名,那種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

正式的會議,要有提前通知開會的通知單,要有簽到表,要有會議記錄,等,缺一不可。
少一個,都可視為無效的會議。
500738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2項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Federer_Nash
意思是即使第一次區權會不同意之後,依然是社區的規約?
你的理解是錯的,預售屋簽的規約叫做規約草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文規定,
第 56 條
1.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2.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Kang-Wei Tzou wrote:
如果你所說的建商草約,是所有區權人一同開會決議的,那就有效。
如果不是共同開會決議的,而是個別單獨簽名,那種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

正式的會議,要有提前通知開會的通知單,要有簽到表,要有會議記錄,等,缺一不可。
少一個,都可視為無效的會議。
5007382 wrote:
你的理解是錯的,預售(恕刪)


所以我們第一次區權會不同意將建商草約轉正式規約
這份依然是我們目前的社區規約?

另外裏面提到同一議案投票完成後,投票人數未達四分之三
但同意人數超過投票人的半數就可以進行假決議這點

同一議案是否為區權會當下投票 ABCD 四個提案
四個提案視為同一個議案?並不像管委會說得 ABCD 各為獨立
因此刪掉 D ,只將 ABC 進行假決議,感覺管委會只通過自己想做的

另外有個疑問,有個議案是第三方驗收公設由管理費與公用基金支出並指定廠商 B
而當初建商自驗修繕原本找廠商 A,被管委會強迫改成廠商 B
如今建商自驗與管委會第三方驗收公設都找同一家廠商B,不懂意義為何?
這中間可以要求管委會解釋,收回假決議嗎?

雖然我們主委說他們工作不是解釋,只是把議題決定好丟出來給大家投票
但假決議要過整體半數住戶投下不同意票的難度實在太高
值得一提的是當初第三方公設同意票也沒有到達總體住戶的一半
對於這樣的管委會,我有沒有什麼辦法去阻止進行假決議的不合理性呢?
Federer_Nash wrote:
所以我們第一次區權會不同意將建商草約轉正式規約
這份依然是我們目前的社區規約?

是的
Federer_Nash wrote:
另外裏面提到同一議案投票完成後,投票人數未達四分之三
但同意人數超過投票人的半數就可以進行假決議這點

你們規約是這麼寫沒錯

Federer_Nash wrote:
同一議案是否為區權會當下投票 ABCD 四個提案
四個提案視為同一個議案?並不像管委會說得 ABCD 各為獨立
因此刪掉 D ,只將 ABC 進行假決議,感覺管委會只通過自己想做的

只要已經列為提案,管委會無權自己刪除

Federer_Nash wrote:
另外有個疑問,有個議案是第三方驗收公設由管理費與公用基金支出並指定廠商 B
而當初建商自驗修繕原本找廠商 A,被管委會強迫改成廠商 B
如今建商自驗與管委會第三方驗收公設都找同一家廠商B,不懂意義為何?
這中間可以要求管委會解釋,收回假決議嗎?

假決議管委會無權收回,要收回請於臨時區權會提案收回

Federer_Nash wrote:
雖然我們主委說他們工作不是解釋,只是把議題決定好丟出來給大家投票
但假決議要過整體半數住戶投下不同意票的難度實在太高
值得一提的是當初第三方公設同意票也沒有到達總體住戶的一半
對於這樣的管委會,我有沒有什麼辦法去阻止進行假決議的不合理性呢?

法院提告,如果你有出席沒有當場表示異議可能會告不成

我沒有很專業,要專業的請問律師
Federer_Nash
謝謝您的回答,我會堅持同一議案原則讓管委會不能自行刪除
5007382 wrote:
你的理解是錯的,預售(恕刪)

房屋買賣契約內的條文,只是暫定,
後續要如何訂定,都是由住戶自己決定,
為何要被建商預設的條約牽著走?傻嗎?
Federer_Nash
問題現在是管委會的住戶拿建商草約來壓住戶進行假決議....
看你這回覆我才真傻眼,如果是你買的合約你也簽名了!事後才在說為什麼要被合約綁住,這邏輯蠻好笑的!(用情緒在處理事情...哈!法規條文寫的這麼清楚還想賴皮?真的上法院完全站不住腳)
條文我也給你了,如果你看得懂條文,那上面應該也寫得很清楚,在沒通過新的規約之前,買賣契約內的草約規約就是目前的規約,當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新的規約,草約規約自然失效,這樣的邏輯不懂嗎?

Kang-Wei Tzou wrote:
房屋買賣契約內的條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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