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要在不抵觸法律下但問題公共空間,擺放鞋櫃等雜物,已抵觸法律,已不是管委會能決定的事法律A>B>CC的規定與上述B A 相抵觸時無效。就好比 你與一名未成年 簽定性愛合約,每次打炮給5000,你同意,他也同意!但違法……與未成年性交就是違法…
okadav6 wrote: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是不行放的即便多數住戶同意還是不能放管委會若是同意日後有住戶去投訴檢舉委員還是得承擔那個責任我之前住過的大樓也有...(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範本是沒有管這個的喔,那是區權會自行決議的,跟管委會委員無關。像案例中,公共區域放置鞋櫃的問題,這屬於消防法規所管,不論是被檢舉還是被突擊檢查,第一次都是勸導,要求管委會限期改善,管委會就會向住戶提出公告,並向縣府發文,表示管委會已向該住戶提出改善要求,此時責任已不在管委會。到時候即便消防局開罰,也是以該住戶為開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