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要在不抵觸法律下

但問題公共空間,擺放鞋櫃等雜物,已抵觸法律,已不是管委會能決定的事

法律A>B>C

C的規定與上述B A 相抵觸時無效。

就好比 你與一名未成年 簽定性愛合約,每次打炮給5000,你同意,他也同意!

但違法……與未成年性交就是違法…
我之前住過的大樓也有過這樣的問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是不行放的
即便多數住戶同意還是不能放
管委會若是同意
日後有住戶去投訴檢舉
委員還是得承擔那個責任...
okadav6 wrote: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是不行放的
即便多數住戶同意還是不能放
管委會若是同意
日後有住戶去投訴檢舉
委員還是得承擔那個責任
我之前住過的大樓也有...(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範本是沒有管這個的喔,
那是區權會自行決議的,跟管委會委員無關。
像案例中,公共區域放置鞋櫃的問題,
這屬於消防法規所管,不論是被檢舉還是被突擊檢查,
第一次都是勸導,要求管委會限期改善,
管委會就會向住戶提出公告,並向縣府發文,
表示管委會已向該住戶提出改善要求,
此時責任已不在管委會。
到時候即便消防局開罰,也是以該住戶為開罰對象。
呃 有櫃子就會長拖鞋就會長腳踏車....呃 以後有新買家參觀房屋,看到公設空間是這樣子,房價先砍個10萬先,住戶品質為了方便連品質都不顧了啊!素質真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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