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大家,遇到這種鄰居該怎麼辦?

把門口貼滿符咒跟黑白照片

最好是陰森森的 但是沒有血腥 畫面的 不然會被檢舉

半夜放一些奇怪的音樂 但不用吵 因為是讓人心生恐懼的

最好是看到屋主就對屋主笑 讓他猜不透你

拿一些很奇怪的東西 如羽毛 雞血 鯊魚劍

但千萬不要犯法 讓他覺得摸不透你 你久不敢動你

人都怕瘋子





Kaninkmu wrote:
把門口貼滿符咒跟黑白照片
最好是陰森森的 但是沒有血腥 畫面的 不然會被檢舉
半夜放一些奇怪的音樂 但不用吵 因為是讓人心生恐懼的
最好是看到屋主就對屋主笑 讓他猜不透你
拿一些很奇怪的東西 如羽毛 雞血 鯊魚劍
但千萬不要犯法 讓他覺得摸不透你 你久不敢動你
人都怕瘋子


還有記得先去精神科掛門診

留個紀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辦法
依此條例之第三條第四款解釋共用部分:
指公寓大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通常共用部分成立的原因有二:
第一是法定共用部分,如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均為當然之共用部分。
第二是構造上或性質上之共用部分,對於建築物結構及安全或維持共用所必需之部分,
如基礎、樑柱、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共同走廊、樓梯、門廳....等。

***故小公仍屬於共有部分***


第七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第2項、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故當層樓梯間,走廊雖屬於小公,仍不得任由住戶據為私用。***


第十六條、第2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政府核准範圍內,
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
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
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第4項、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設有管理委員會者,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
三、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同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四、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管理、維護費用之特別約定。
五、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六、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七、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九、糾紛之協調程序。
十、其他不抵觸法令之特別約定。
只能通報工務局
weichiun0615 wrote:
我們家位於舊公寓中1...(恕刪)
5萬元都花了,順便去國稅局檢舉4樓的出租房有沒有依法繳稅?
遇到這麼熱心的鄰居
你應該也要展現你對鄰居的關懷
先看看他那支樓梯
有沒有結構計師認證吧
台北市

社區大樓

檢舉數次

從未改善過

+散發陣陣噁心的味道

台灣人就是欠缺公德心












今天回去樓上試著開看看頂樓的門,結果發現頂樓門剛好沒關

走進去才嚇到跟多年前看到的完全不一樣,多了走道右邊有鐵皮屋違章出租,

還多蓋了一個廁所,走道盡頭鐵門打開又發現外面多了個涼亭還有一堆木板圍欄,

看完整個傻眼....
因為共有,直接去警局報案告侵佔. 不要等縣政府,拖而已.

做法

1) 違建部份,案例可以搜尋新聞 "頂樓萬年違建 照樣判拆" , 走法院馬上拆光光.
2) 樓梯間部份,則連續拍照連續向縣府檢舉,定期追蹤縣府是公務員依法須開單罰錢,不然是瀆職.

---
處理起來很簡單啦~~~ 但台灣人多數懶且怕事,被欺負也只是剛剛好(要說活該嗎?) 而已.


花點錢委請律師全權處理,是個好方法,不用想不用煩.
想知道有沒有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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