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7269 wrote:精神損失我是列6萬,因為我治療外傷的痛、小腿留下的傷疤非常大,還有膝蓋的疤,稍微嗑碰到還是很痛⋯持續用除疤凝膠⋯現在都不敢穿短褲出門⋯因為真的很醜⋯讓我身心很影響⋯(恕刪) 精神賠償這東西本來就很虛無飄渺如果妳今天是走秀的名模不就至少要求60萬?如果我是對方 實際有支出的費用我一定會負責到底但是講到精神賠償這種由對方喊價的東西我寧可交由法院來判
black7269 wrote:但我有找一些文章,很...(恕刪) 損害賠償,是以「回復至損害發生前的原本狀態」為原則,中間會牽扯到關聯性、合理性的問題,原則上都需要具以力爭。合理提出確實造成損失部份復原以及修復金額合理價格我沒覺的什麼不對,但賠償多寡就看法官心證。妳想想在外面打破杯子要賠吧?妳會比杯子還不值錢嗎?自己的權益要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