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假政府有給付60%的保險薪資,其實請育嬰假應該視同離職,對一個同事很少(可能不到3人)的職務或部門,請產假期間同事大家撐著兩個月,巴望著產婦休養回來分擔既定工作,結果產假將結束時,突然又說要請6個月育嬰假,這漫長的時間同事可能要加班、不能請假的分擔工作,足以造成其他人工作太重離職,老闆再請人嗎?產婦回來不就多一個?如果工作少一個沒差那產婦根本就是多的,如果不能少,那產婦工作誰做?
政府立意很好,政策我也支持,但是不能用"留職停薪",應該就是"離職",期間薪水由政府負擔,如果產婦工作表現很好,育嬰假期滿,公司自然樂意讓她回去,如果工作無法等待,那就另尋工作,"留職停薪"造成很多公司不願意聘請可能會生小孩的小姐,這種"留職停薪"的育嬰假,一點道理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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