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on0 wrote:
如果是餐飲業他們現在(恕刪)
關於合約這點,當初的立意是這樣的,
這個菜單是需要技術性的,我稍微解釋一下,
我的菜單是日式豬排,但我完全不使用油炸的方式,
卻可以做到近似油炸的口感,關鍵就在於外面裹的那層[粉],
還有調理的方式.
如圖,這是腰內肉豬排,完全無油炸,卻可以有近似油炸的口感,
好處就是熱量更低,更健康.
但這個技術我不希望外流,所以需要有信得過的人搭配我在現場操作.
再者,我找的店面,最大可以同時容納30個客人,
現場負責料理的人沒有至少兩個根本應付不來,
所以那條合約的用意在此.
我為難的地方是,B離開,我也沒辦法請人替代他,
即便請個正職的,也要冒著配方外流的風險.
您說的沒錯,硬體設備這東西就是這樣,
買的時候全是錢,賣的時候賣沒錢,
A很清楚這點,所以A要求清算的用意,
其實是利用了我[在意]這點,因為我在意這家店,
這是我的心血,我不想這麼輕易收起來,
所以他有了談判的籌碼.
Tinker wrote:
因為房客(們)都擺爛...(恕刪)
這正是我那兩位合夥人在做的事,
其實律師也有建議我,乾脆一起擺爛,
反正到時房東提告,他們也得出來賠錢.
但這種事我做不到,這不是我的行事風格.
其實一旦訴訟,最贏的肯定不是當事人,
時間長,也不一定起訴,不起訴也就是沒輸沒贏,
但錢都被律師還是法院賺走了.
胖彥 wrote:
加油!!!!
...(恕刪)
謝謝您的鼓勵!!
我的寫照就是花錢換經驗,
端看我覺得這個經驗值不值這個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