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蘇事件(真相&訴訟書)

taipoo wrote:
2020/12/30(恕刪)


「職場霸凌 - 勞工局如何依法處罰」
https://www.ptt.cc/bbs/LAW/M.1609788187.A.9BC.html

與盟蘇事件相關,之前被新莊公司違法解雇後,我有陳情到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情內容包含有遭受到新莊公司兩位主管長期的口語霸凌以及孤立我的工作狀況。

而新北市政府當時處理的方式,只有前往新莊公司檢查有無建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而當時新莊公司並沒有建立此項規定,勞工局只對此項規定要求新莊公司限期制定,並無實質上依勞基法第75項處罰新莊公司。

而後,延續到去年12月,透過監察院的協助,新北市政府密件回覆我,必須要透過司法訴訟才能處罰新莊公司。

不過,我這邊就有產生一個疑問了,職場霸凌通常是立即反應在勞工心理、生理方面產生壓迫性危害的狀況,如果只能透過司法訴訟,那豈不是需要花很多年的時間,才可以為被害者伸張正義嗎?

有鑑於這一點,我有打電話給台北市勞動局詢問,台北市勞動局回答說,勞工局、勞動局對企業的職場霸凌行為,只能依法要求建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無法實質上立即對企業有任何處罰的制裁。

因為得到台北市勞動局的回應,讓我產生了另一個想法,我覺得是否要立法建立勞工局在勞工遭受職場霸凌當下,就可以立即依法凍結企業的具體處罰行為,後續再由司法調查來還原所有真相,所以後來我就將此件立法需求陳情給蔣萬安立委,希望他可以在立法院提案建立這條法案,讓勞工局未來可以於法有依據,更可以立即懲處企業的不當霸凌行為。

因為這件事情關乎到法律跟勞工權益,因此分享給眾鄉民朋友知道,謝謝!
taipoo wrote:
https://www(恕刪)


2021/1/7新增民事上訴理由(五)狀

https://reurl.cc/e84xKb

新增「2.8 民事上訴理由(五)狀-蘇冠宇-109-1-6.pdf」

請大家參考,謝謝!
taipoo wrote:
2021/1/7新增(恕刪)


下文是我前幾天傳給我律師的Mail,也請大家參考,謝謝!

『蘇律師 您好

日前我有提供一份我在科技業的完整履歷,如附件,在其中的第13頁有提到「有關Desnese的故事」,這必須重點說明給第二審法官知悉,因為這件事情的後果非常嚴重,且會出人命的!

而盟訊實業公司所製作的產品,有很大部分是提供給美國、加拿大、台灣…等等國家的軍事、警消專用通訊設備;可是,什麼又叫做Desnese的問題呢?

而所謂的Desnese問題,其實就是指無線裝置製造的電磁干擾問題,我詳細說明如下:

一般手機的通訊對話,指得是手機發射訊號給基地台,基地台再發射訊號給要對話的手機,如此交互運作,就是我們看到的行動電話通話模式;而所謂手機發的訊號,簡單來說,我們可以理解成手機發射一個特定頻率的電磁波給基地台,而基地台再發射一個特定頻率的電磁波給要對話的手機,這些都是以不同的特定頻率來做連通,所以只要能夠順利接通,就可以實現無線通話;但是,如果這個發射與接收的特定頻率是會引起電子裝置產生不想要的震盪頻率呢?而這就是無線裝置的電磁干擾問題,且最大的後果就是一隻小小手機的電磁干擾,就可以讓一台超大的民航飛機墜毀;所以,你們覺得這個問題嚴不嚴重呢?

有鑑於此,在國際上,凡事有做電磁波設計的研發工作,都必須具備有完善抑制電磁干擾的理論與技術,不然,一定會出人命的;但是,盟訊實業公司做的產品,電磁干擾程度非常嚴重,而我也在去年11月初有發信給各國家的國防部,且我們中華民國的國防部也因此與我有聯絡,像是之前F-16墜機的問題,我就向國防部報告,這就是電磁干擾造成的問題,且因為F-16戰機太過老舊,但台灣的基地台又太多,根本無法預防,因此,我有建議他們不要再讓F-16飛行,也建議他們以這個理論製作國防武器,如下文章連結:

民間基地台國防武器
https://www.dcard.tw/f/military/p/234881643

所以,我想要強調的重點就是,盟訊實業公司是做這方面電磁波產品的,也是賣給各個國家的國軍、警消單位的,但他們對電磁波的無知,實在是太誇張了,他們的通訊產品產生的電磁干擾超級恐怖的,而電磁干擾這個問題,也必須要讓第二審的法官知悉,且盟訊實業公司真的是應該要接受更進階專業的電磁波教育,因為他們的無知,會害死不知道多少人,而他們的產品更是非常危險的產品。

以上資訊也請您們知悉,謝謝!』

taipoo wrote:
下文是我前幾天傳給我(恕刪)


這也是我的發問,以及蘇律師與我的最後回覆,也請大家參考,謝謝!

我:
『蘇律師 您好

我有個十多年的勞資問題想請教,可參考附件資料,而主要的問題也跟這次「盟蘇事件」有關,也是我一直以來的心結,我重點陳述如下:

在科技業工作,有個不成文且約定成俗的規矩,就是科技公司的加班文化非常興盛,且反應在我的經歷上面,更多了許多因素存在,而我的過去經歷也曾經有過超時過度的加班,更導致我的生活完全破碎、身體健康敗壞、更引起家庭不和諧,但我卻沒有獲得公司方任何的道歉與賠償。

因此,後續在我的工作執行面上,只要我先判斷出主管吩咐的工作不合理以及百分百的工作是錯誤時,我就會拒絕執行;因為如果我執行了,最後面對的結果便是專案問題不斷,而我更需要賠上我的生命來加班,這種倒楣的事情我不願意再做,因此,我對主管吩咐的工作不合理以及百分百錯誤的工作這件事情非常反感,因為,我已經面臨過一次將近家破人亡的經歷,我不可能再傻傻地讓自己再接受同樣的命運一次。

所以,我想請問蘇律師,勞工在面對資方蠻橫無理的工作要求下,難道都沒有辦法拒絕不合理的工作嗎?而我並沒有看到中華民國的法律上有寫著,主管的吩咐就是聖旨,必需完全聽從並遵命執行,且我們台灣目前是民主自由的國家,更不應該如此要求勞工執行百分百錯誤與不合理的工作,而這更會因此賠上勞工的性命,勞工更不值得這麼做;所以,在未來的工作生涯中,如果我又遭遇到資方蠻橫無理的要求時,我可以有什麼合法的方式來保護自己呢?

而這個問題想請蘇律師參考,謝謝!

P.S. 附件文章的連結如下:
https://garysu1104.blogspot.com/2016/04/20160416.html


蘇律師的回覆:
『蘇先生你好,

有關勞工在面對資方蠻橫無理的工作要求下,員工是在工作場所的感受是最清楚的
因此一般員工可依照勞動契約的約定勞務提供範圍提供勞務即可
但因資方具有經營管理權,如勞方拒絕不合理的工作而遭不當懲處或解僱
其方法除依法檢舉至勞工局住張資方違法外,法律上就是事後依照勞動法令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恢復工作或撤銷懲處的判決
如有違反其他行是法律或其他民法上侵權行為之規定者,也可另行提出主張,畢竟法律並無法完全解決勞資爭議的問題
台灣目前雖是民主自由的國家,但有關勞動法方面並沒有日本法有職場霸凌之法律,法令方面也許可以再感善為更加週全
我個人的看法就只能如上的建議事後法律主張,而勞方也有選擇離開去找更好的雇主,不必要為這些不合理要求的雇主工作,這些雇主也會有因找不到好的員工而失去競爭力的風險存在

以上都是個人意見,請參考 !』


最後我的回覆:
『蘇律師 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不過根據我的經歷看到的職場狀況,資方總是認為自己是對的,有問題都是勞工造成的問題,因而消極改善,且整個企業文化也變得愈來愈官僚文化,更也形成台灣企業目前無法快速轉型與進步的根源,且這些企業更向下沉淪並流於炒股話題的吸金效應,我認為這是不對的社會發展狀況,但我只是一介勞工,沒辦法撼動這麼大的資方企業,所以,是否有合法的方式可以讓企業確實承認自己的問題,進而提升勞資雙贏的運作效率呢?謝謝!』

taipoo wrote:
這也是我的發問,以及(恕刪)


最後是我向律師公會的投訴,也請大家參考,謝謝!


taipoo wrote:
最後是我向律師公會的(恕刪)


最後是下次開庭時間,請大家知悉,謝謝!

taipoo wrote:
最後是下次開庭時間,(恕刪)


我也再次陳情給監察院知道,如下圖,也請大家知悉,謝謝!


這個年輕人真的蠻慘的, 相信不是沒有朋友勸過, 不過他老兄就真的跟鬼打牆一樣怎麼樣都轉不出來, 這個怨那個恨, 全天下都對不起他, 法官也要鬥, 連跟自己不同調的律師都要用小動作去背刺, 現在只剩下收樓主錢的律師願意聽

這樣的態度卻侈言要成立一個散播歡笑的機構? 難怪怎麼喊都沒人願意贊助

我來跟還有在這欄看熱鬧的網友打個賭, 36樓的文章應該會在不久之後由欄主自行默默撤下或修改, 現在的律師對這種影響商譽(雖然我以為欄主應該無法造成任何傷害)的行為不見得會沉默, 不過哪天這些當事人閒者沒事做願意陪欄主來跑法律程序時就真的吃不完兜者走了, 人家做本業的信手捻來寫個狀子就可以把欄主走上訴訟途徑, 而沒有法律訓練的欄主可是要花自己的錢來打官司的

taipoo wrote:
最後是我向律師公會的投訴,也請大家參考,謝謝!








說真的, 要去律師公會投訴是欄主的權利, 但大剌剌的將這些資料貼在公開網站企圖公審? 就算當事人不計較, 我想律師公會不見得沒意見喔, 雖然欄主的訴求不太會有共鳴, 實際可能對律師公會及他要投訴的律師造成的傷害應該是不會有, 但還是祝欄主好運了
chinshentw wrote:
這個年輕人真的蠻慘的...(恕刪)


社會該有合理的機制,讓惡劣的律師被淘汰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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