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馬辛普森123 wrote:
這是要給 資遣費的
而且我上網看過法律的一些問
我覺得我並沒有做錯阿
屢勸不聽,公司營運不順跟虧損,公司客戶終止合約
這些可屬於 不用告知,可直接解雇
只是這位師傅很儒,甚至打給客呼要求以後工作私下跟他聯絡{客戶打來訴說的}
跟他說的話 再從他嘴巴說出來的內容都不一樣!! 很難溝通= ="
開除要依勞基法12條吧
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不知道你要用哪一個理由啊?
說真的
在台灣要開除一個員工沒你想像的那麼容易
如果被告上勞工局
你恐怕要拿出一筆錢來才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