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其實勞基法針對這部份是沒有太多空間給雇主操弄的
首先,薪水必須高於最低薪資,譬如本薪19k,全勤獎金2k,全薪21k,最低薪資20008,這樣是違法的
因為本薪低於最低薪資。
然後在計算勞健保、勞退時,必須要用"常態性薪資",也就是每個月都固定會給的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等,必須算在裡面
加班費計算也要用常態性薪資
以前沒有"常態性薪資"這個詞,就是因為雇主用很扯的薪資結構來坳勞健保跟加班費
才會重新用常態性薪資來解釋讓雇主沒有太多漏洞可鑽
不過勞基法管不到的是獎金的計算基準
因為只要是獎金,都算是恩惠性給予,有給是多的,沒給不違法。勞基法只能保障勞工最基本的權利
所以遇到薪資結構很扯的公司,勞工唯一的辦法就是不要做 (攤手)
但有些企業就喜歡先騙一個算一個,大量玩文字遊戲,最後吃虧真的是勞工!
原因很簡單實際案例,你跟我說一個月3萬3,一到五~一天12小時(休1.5小時),優於勞基法,週休二日,見紅就休。
實際看到薪資結構,扯翻了!!
基本薪資20008,勞保400,全勤獎金2500。
勞基法規定:
平日加班前2小時計算方式為x1.33
平日加班後2小時計算方式為x1.66
例假日加班時薪計算方式為x2
聰明的以為撿到寶了,每日工作10.5小時,卻不知道自己被剝皮了。
寧可選擇星期六加班也不要選擇平日加班。
不但不能請假,只要請假先扣2500再扣當天薪資,誰一年裡面不會有那麼一天有急事的。
所以50人員工,只要每年有10個員工請假,老本就省下2萬5。
這是在懲罰員工,不是福利。
成成大 wrote:
勞基法規定:
平日加班前2小時計算方式為x1.33
平日加班後2小時計算方式為x1.66
例假日加班時薪計算方式為x2
聰明的以為撿到寶了,每日工作10.5小時,卻不知道自己被剝皮了。
寧可選擇星期六加班也不要選擇平日加班。
???
週六日加班比平日加班虧更多啊
如果都要被剝皮(平日加班vs假日加班)
每日工作10.5小時被剝的皮其實比假日加班少
假日加班真的可以多拿x2嗎?
政府和雇主說假日本來就有給薪(x1)
所以假日上班的兩倍薪只要再給一倍(x1)就好
我在別地方寫過的再貼一次
比較藍字和紅字的金額,就知道被剝多少皮了
蝦米爸爸 wrote:
假設月薪3萬元
制度計薪日為30日
日薪=1000元
時薪=125元
頭2小時加班費每小時=167元
假日上班8小時加班費=1000元
假日上班為什麼不是1000x2?
因為政府和雇主說假日本來就有給薪(1000)
所以假日上班的兩倍薪只要再給1000就好
假設月薪3萬元
制度計薪日為21.75日
日薪=1379元 (30000/21.75)
時薪=172元
頭2小時加班費每小時=229元
假日上班8小時加班費=2758元 (1379x2)
這種才是國際一般的算法,也是比較實質的算法
台灣現在的作法
平日加班費頭2小時是167元/小時
然後休假日上班8小時只要加1000元
比實質的時薪(172元)和日薪(1379元)來的廉價
難怪雇主寧願少請一些員工,然後讓員工加班
至於全勤獎金沒那麼在意
是因為特休假都快用不完了
每年11,12月都要很努力請假消化特休
所以碰到有事的日子請特休就可以了
請特休不會扣全勤獎金
但對常請假的人來說特休可能還是不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