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50條規定,占有人善意不知道取得的是贓物,遺失者若要取回,必須支付占有人購買該物品所支出之價金,才能取回。
民法949條規定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東西如果是盜贓物或遺失物,那麼,原本的所有人可以在兩年內請求善意第三人歸還其物。但如果該盜贓、遺失物是從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那麼,原本的所有人必須先償還善意第三者支出之價金,否則不得請求返還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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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理解,
珠寶商 想利用民法949條, 不付7千萬從 地下金主手上 取回東西, 地下金主 怕有所損失, 找另一家當鋪幫忙, 把 東西 再次典當的方式轉移, 這樣 珠寶商欲取回 東西時, 就必須 先支付 7千萬給當埔. 珠寶商不甘心 支付這筆錢,於是 告地下金主詐欺 和 (當鋪)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 結果,法院判定, 詐欺不成立, 業務登載不實成立....
那到底, 珠寶商 是否有報警立案,說自己財物被侵佔了, 如果這批珠寶見不得光,沒有報警,只是私下想和解拿回,可以用民法949條 不用付錢就拿回東西嗎 ?
地下金主,是否事先知道這批是贓物 ?如果珠寶商從未報警立案,這批珠寶適用民法的贓物歸還原則嗎?
那地下金主會不會懷疑是 珠寶商 和 珠寶小開 是故意串通設計,利用民法的規定,將這批珠寶偽裝是贓物, 搞出仙人跳,金光黨,故意讓貪圖利息的 善意第三人地下金主,平白損失 這7千萬?
珠寶小開若是背信,為什麼 珠寶商不去報警,找他求償呢?
可以自己找找看。
沈當初要郭新政贖回兩億珠寶時並沒有明說來源,
不過郭大概也猜得到來源不正常,只是沒挑破。
所以當嚴來討珠寶時,
郭也許是怕善意第三人的地位在法院站不住腳,
(以這種有錢人買這麼大額的珠寶,不可能不查證來源)
又或者是覺得當善意第三人只能拿回借給沈的本金,一毛錢也賺不到,
所以找了當鋪作假典當,順便多賺好幾百萬。
想不到踢到鐵板,偷雞不著蝕把米,
只能說敗在貪念。
至於政爭的部分,
本來政敵之爭就是出盡醜惡手段,
看獨綠怎麼拿活摘器官打柯的,
政敵拿珠寶案之流的打李新一點都不奇怪。
珠寶案和政爭是不相關的兩回事,
人家只是在政爭中把珠寶案拿來利用而已,
郭把這兩件事混為一談了。
郭拍的影片和法院判決對照之下漏洞百出,
之所以有這麼多人相信,
有一大半是因為太多人討厭羅淑蕾,
所以攻擊羅淑蕾的影片得到很多人支持
如果屏除偏見來看,
這影片根本是一堆謊言,
只挑對自己有利的講,
盛竹如被騙了。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pqaf wrote:
嚴若從來沒有 報警立案,指控 沈 背信侵占的話, 嚴和沈之間仍是委託關係,這批珠寶也不是違法的贓物,也沒有銷售,只是正常借貸的抵押品, 郭 為什麼要平白損失呢?
郭已經把東西還給了嚴, 嚴不去找 沈求償損失 ,為何找大立委動用法務部調查局,死纏著 郭 和 李 不放呢?
你沒搞清楚來龍去脈。
郭已經幫沈出六千萬贖回珠寶,
約定沈兩個月內還款並附加數百萬保管費,(你看這多好賺)
如果郭把珠寶無償還給嚴,那是郭要向沈討六千萬,九成九討不回。
如果郭以善意第三人的身分向嚴要錢,也只要得到六千萬本金,一毛錢都賺不到。
結果是郭因為假典當被檢方揭穿,當然就當不成善意第三人,必須將先前從嚴那邊得手的七千萬還給嚴。
至於立委去函法務部的部分,
可能是在打官司階段找管道對付郭,
再不然就是官司判決後施壓還款,
或者單純的政爭,
要看時間點才知道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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