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bou wrote:
教育設施依教育部的規定,「只要屬自有產權並取得使用執照,或租用校外建築並具四年以上租約及符合消防公安」
另依「北市土地分管自治條例」第7條,住二區允許「多戶住宅」及「教育設施」
教育設施跟產權自有與他有應該無關吧??不然借用國防部等等土地的學校就不屬於教育設施嗎??
所以北市府的認定可能有誤 教育部的合理
eric2005hub wrote:
打臉囉現在在凹,沒...(恕刪)
eric2005hub wrote:
看完內容
真的不要凹
接下來還有好戲
後續面對問題態度很重要
想想怎麼處比較實際吧
哈哈...(恕刪)
asps946701 wrote:
法規就是這種自由心證...(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