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ways CoCa Cola wrote:一個智障國家才會定出這樣的智障法律, 也只有這種智障國家裡的智障人民才會拿遵守這種智障法律,...(恕刪) 這種類似的法條又不是台灣才有...日本也有,拾遺報酬日本最高是2成再說,這種法律並沒有要求強制遵守拾遺者也可選擇無償歸還不是嗎所以說穿了,並非是法律問題而是人的問題
jimmy_wg wrote:為什麼不乾脆改成拾而...〔自由時報記者李忠憲/新北報導〕就讀大學法律系的廖姓學生,今年2月間撿到陳姓婦人手機,撥打電話索討3成報酬,因此挨告侵占及恐嚇。新北地檢署認為,廖男索酬行為依法有據,不構成侵占及恐嚇,做出不起訴處分。(恕刪) 法定只有一成,他要三成....這樣可嗎?失主報警,連<一成>都不用給....
leigheon wrote:所以告訴我們以後撿到手機有兩種做法(1) 有價值的拿去賣(2) 沒價值的拿去丟千萬不要聯絡失主...(恕刪) 真的是如此我知道等一下有人會跳出來說拿去買會被抓嗯嗯那是沒辦法的人才這樣說的
新民法相關法條是在去年六月公布, 六個月後施行; 也就是去年年底, 舊法是三成, 新法是一成+排貧條款; 也就是特殊境遇或中低收入戶者. 詳見民法 805/805-1.Herge wrote:法定只有一成,他要三...(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