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大學生真的愛錢愛瘋了

我只覺得現在大學養了太多未來的恐龍法官
taualues wrote:
現在法律系小朋友怎麼...(恕刪)
always CoCa Cola wrote:
一個智障國家才會定出這樣的智障法律, 也只有這種智障國家裡的智障人民才會拿遵守這種智障法律,
...(恕刪)

這種類似的法條又不是台灣才有...
日本也有,拾遺報酬日本最高是2成

再說,這種法律並沒有要求強制遵守
拾遺者也可選擇無償歸還不是嗎
所以說穿了,並非是法律問題而是人的問題
燃後剛好這條爛法律給了這些爛人表現的機會!
sun911 wrote:
這種類似的法條又不是...(恕刪)

jimmy_wg wrote:
廖男表示,撿到後將手機放在房間裡,直到3月4日整理房間時發現手機還在..(恕刪)


難道手機會自己走路嗎~~~你沒動他~~他當然在阿~~好奇怪的表示喔!!
在小弟的認知裏,如果自己不小心弄掉東西,想拿回來本來就必須付出一點代價

只要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小弟覺得無可厚非

文中的女性有點太超過了,答應要給錢卻又私下報警

拿回手機後想必心裏還很高興吧

所以告訴我們以後撿到手機有兩種做法
(1) 有價值的拿去賣
(2) 沒價值的拿去丟
千萬不要聯絡失主
jimmy_wg wrote:
為什麼不乾脆改成拾而...

〔自由時報記者李忠憲/新北報導〕就讀大學法律系的廖姓學生,今年2月間撿到陳姓婦人手機,撥打電話索討3成報酬,因此挨告侵占及恐嚇。新北地檢署認為,廖男索酬行為依法有據,不構成侵占及恐嚇,做出不起訴處分。

(恕刪)



法定只有一成,他要三成....這樣可嗎?

失主報警,連<一成>都不用給....

leigheon wrote:
所以告訴我們以後撿到手機有兩種做法
(1) 有價值的拿去賣
(2) 沒價值的拿去丟
千萬不要聯絡失主...(恕刪)



真的是如此
我知道等一下有人會跳出來說拿去買會被抓
嗯嗯
那是沒辦法的人才這樣說的
Herge wrote:
法定只有一成,他要三成....這樣可嗎?


這位法律小朋友的講義可能還沒更新,應該請教授出來面對
新民法相關法條是在去年六月公布, 六個月後施行; 也就是去年年底, 舊
法是三成, 新法是一成+排貧條款; 也就是特殊境遇或中低收入戶者. 詳
見民法 805/805-1.

Herge wrote:
法定只有一成,他要三...(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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