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登山禁止「炊煮」,曝露出政府管理手段的粗糙

聯合報
就在2022年2月上旬,多家新聞媒體報導一項登山活動相關的法令修正,內容是將禁止事項中有關「野炊」文字修正為「炊煮」,明確規範遊客於未經核准的情形下,禁止使用卡式爐、瓦斯爐具等行炊煮行為。

雖然營建署強調,只要經過申請核准,即可在山屋、營地周邊適當場域及合法露營區炊煮1,目前影響範圍也僅有雪霸國家公園,但看在多數行走山林的山友眼中,卻不禁皺眉搖頭。這到底是擁有崇山峻嶺與長程登山步道的雪霸國家公園,還是台北市近郊的陽明山國家公園?

用鐵鎚鎖螺絲:台灣戶外活動管理的常態

我曾比喻台灣戶外活動的管理手段常是「用鐵鎚鎖螺絲」,意思就是問題核心在於缺乏管理架構,卻總是不求治本,只會敷衍、粗暴的祭出管制手段,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事實上,若是詳讀新聞的內容,或許就能窺見修法的理由:為避免遊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車位或任意停車,影響行人安全及遊憩服務品質,增訂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於指定區域外停車之規定。

回想過去各地傳出的違規露營占車位新聞,就會知道確實有民眾將停車位當露營場,搭帳、炊煮、亂丟垃圾等行徑,而且層出不窮;不只社會觀感不佳,管理單位更是頭大。所以這樣的管制手段,應是為了道路可及的汽車露營活動(car camping)所設計,不宜一併套用在只能步行可達的登山露營活動(hike & camp)。

所以問題就是出在政府未曾為了遊憩活動規劃分區管理(zoning),結果一個要拿來管汽車露營的法規,竟然也衝擊到登山健行活動。試問:山屋、營地周邊「適當」場域該如何定義?「周邊」是以幾公尺之內的範圍為界?在法規通過之後,行程路上休息時若需要煮水泡茶暖活身體或煮點東西來吃,甚至是為失溫的隊友提供支援,都算是違法,若是因此遭舉發,事後還需要自行提出訴訟?

更荒謬的一點是山野場域執法困難的問題,政府不可能每天派員巡邏步道,也不可能架設監視攝影機,所以無法管束到這類行為。一個訂了而無法執行的法,就是擺著好看而已。


從國外體制看用火原則

誠然,從野炊改為炊煮是一項改進,終於脫離了砍柴生火的古早年代,但連十分安全的瓦斯爐都只能在山屋、營地附近用,這樣說得通嗎?讓我們先參考國外的體制。

在澳洲的塔斯曼尼亞(Tasmania),由於是野火好發區域,政府列出了禁止生營火的高風險園區(以木柴為燃料),並會隨時在網站上公布最新資訊。無法生營火的地方,瓦斯爐(gas stove)或電磁爐受到允許,唯有當消防單位判斷火災風險過高的時候,才會頒布禁火令(Total Fire Ban)。


同樣的管理精神亦可見於美國國家公園,美洲杉與國王峽谷國家公園(Sequoia & Kings Canyon National Park)就將用火行為分為四種:指定營地、指定野餐區域、荒野、吸菸;並依照三階段火災風險來規定生火方式,但就算是最高層級之中,荒野區域依然允許使用瓦斯爐和酒精爐,這就代表著就算在營地範圍外依然可以合法生火。

換句話說,我們這一項修法的嚴厲程度,實則不亞於禁火令,但卻也不是由消防單位背書。說穿了,就是為了管制汽車露營,連帶犧牲了風馬牛不相及的登山健行活動。


解決方法:實現分區管理精神

我重申一次,問題核心在於政府未曾為了遊憩活動規劃分區管理。

什麼是分區管理?美國就將戶外活動區域簡單分為近郊(frontcountry)和郊外(backcountry),道路可達的汽車露營屬於近郊,唯有步行一段距離可達的露營地屬於郊外,舉例來說就是武陵農場露營區和桃山營地、新達山屋、三六九山莊的差別,更白話一點就是露營跟野營的不同。

政府如欲修法遏止近郊的露營亂象行為,就應該劃分範圍,將禁止使用卡式爐、瓦斯爐具的規範放在近郊,實不必影響不同場地和不同族群的安全與權益。用火和遊憩品質與登山安全息息相關,怎麼能如此簡單粗暴地葬送於一個站不住腳的法令呢?

還有一種看法認為此舉有助於防止森林大火,然而這也只是一廂情願罷了。2020年5月那一場駭人聽聞的玉山國家公園大火,不就正是從指定營地(杜鵑營地)開始的嗎?事實證明,用火觀念遠比場地來得重要,就算禁止在山屋、營地之外的地方生火,如果抱持錯誤觀念,依然可能會導致下一場山林浩劫。

所以重點在於如何宣導用火安全,教導民眾正確生火的觀念,不是因噎廢食,反而剝奪台灣人實地山野教育的機會。「向山致敬」,終究必須落實在全民的身上。










候市長,你怎麼看
為何要脫中入歐美另一明證!

規工讀死冊千年科舉進士升官發財中國文化病毒無藥醫
彎道小三/小四 /小五/ 6輪水陸仔 設計開發 造物者
要不先改法....引發山火,先關十年,並封財產,不易科罰金!...這樣用火者一定會小心.
認同。受到這兩三年疫情影響國內山野旅遊風氣大盛本是美事,無奈地方政府為求多一是不如少一事,將不少野外遊憩地點拉上封鎖線不讓戶外愛好者前往享受山林野溪,除了愚蠢還是愚蠢。
雪霸國家公園應該是最差勁的一個國家公園管理處,一個曾經想在山上蓋一片水泥建築景色的國家公園,為了掩飾合歡山野炊的失言,乾脆自己改起條款來了,我是覺得大概只有爭議最大的雪霸會這樣,可能長期被一小群人把持的關係
Pooky
合歡山屬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管轄
id104140alex wrote:
要不先改法....引(恕刪)


同意......但還要直旁系家屬連坐賠償..........

這樣應該夠賠了..........
禁止永遠是最簡單但也是最下下策

台灣高山林立,四面環海,其實非常充足的資源發展戶外運動及相關產業,可是在政府部門的禁山禁海下,人們對於山林大海的了解只有恐懼,而不是共存,這不是很諷刺嗎?

如果政府願意,可以教育人們正確的山林海事知識,培養正確的用火方式,與山林共存,才是真正的民主。進而提升山林用火設備,設計出安全的用火裝置,不僅可以提升山林安全,甚至可以外銷全世界。

看過不少喜愛台灣山林的文章,都深深感受到對於政府部門的禁止文化的厭惡,硬生生將台灣的競爭力抹除。

山林海事活動設備,是高利潤重品牌價值且適合台灣的產業,台灣的周邊日本、韓國山沒台灣高,但都有許多有名的露營登山品牌,台灣有268座三千公尺以上高山,不是更有機會嗎?
前幾天去觀霧登山健行, 早上9點到, 去走"榛山步道
心裡想著是下山之後去新開幕的觀霧餐廳吃個飯...

下山後已經是下午1點40分, 上洗手間後走進餐廳是1點50分

跟櫃台說,兩位,謝謝!!
結果櫃台地說:" 我們營業到下午1點30分而已, 超過時間了,不供餐喔"....

XX, 餓得要死, 現在要去哪裡找吃的...
還好記得剛剛走過小販賣部,買泡麵也行...

天要會毀滅一個人,必先使其瘋狂.... 是的,連泡麵也沒有了

貨架上只剩幾盒洋芋片跟幾包小王子乾麵...XDDDD....





其實我最近知道山上禁野炊,
所以以前我都是帶卡式爐來觀霧, 找個地方自己煮...
這次就不帶了..

哪知道到要讓我自己一路從觀霧....餓著肚子,開兩小時山路,下到竹東找東西吃!!

下次,大家知道該怎麼做了嗎?
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
2bod
來一客 + 熱水加滿的保溫杯
Pooky
自己帶即食午餐囉,不然雲山部落也有路邊攤吃熱食
id104140alex wrote:
要不先改法....引發山火,先關十年,並封財產,不易科罰金!沒有不敬的意思...這樣用火者一定會小心.
就是應該要這樣才對...
引發山火, 統計國土損失費用後, 照價賠償.........
登山請求救援(直升機/搜救費用), 使用者付費........

立法禁止的方法也不對.....
但, 要使用的人就要自己負起責任.......
八卦山騎士 wrote:
引發山火, 統計國土損失費用後, 照價賠償.........
登山請求救援(直升機/搜救費用), 使用者付費..

第一點是對的也早就有關法規,只是賠償責任的認定一定是上法院處理
第二點是針對非法登山做處理,正常登山的意外事故救援全球都通用都一定會派出,但費用全付部分就爭議很大,因為政府的成立就是包含人民安全維護救助,如果全付那會變成任何救援都要全付,因為意外發生不只在登山,這樣就有失政府存在的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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