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只有一個 (針對"HTC new ONE 故障死機"之釐清)


回文被回收了..

只好再po一次..

aaaaabounce大在他被回收的文內提到:

說實在,學法是真的很了不起.
至少知道上那面那群人的請求權基礎完全錯誤.
騙騙or恫嚇無知的鄉民還可以.
反正,我這邊有錄音檔,照片,人證.
什麼偽造文書罪,毀謗商譽罪,加重毀謗罪...鄉土劇看太多了喔,笑死人了.

P.S 是男人就不要躲在螢幕後面按按鍵盤,我如有真的傷害HTC商譽or其他罪名,有本事就提告啊
鄉民的水準,可見一般.嘴砲一流,提告不敢!


哇...學法的耶~ 看了都讓人不敢再說話了...

請求權基礎,好深奧,您要不要來替鄉民們上一堂[民法的請求權],

不過,說也奇怪,前面幾樓有誰喊要對T大或您提告啊?

都是一些建議您跟T大對鄉民提告的,不是嗎?

您可能看擰了吧?

另外,偽造文書.誹謗是刑法,請求權是民法範疇,這個好像也不搭軋。

再者,如果就算您真的毀壞hTC商譽,是hTC擁有告訴權,而非鄉民,

所以,您對鄉民嗆提告不敢,似乎也搞錯對象了。


aaaaabounce wrote:
請注意,T大跟我都沒有說要引用法條要控訴網友,這件事就和平落幕.
如果有人要引用錯誤的法條誤導鄉民,認為我們有罪
說一句話,沒再怕的啦.

分享昨天看到的一個小笑話
Q.清朝跟HTC有什麼相同之處?
A.都有義和團

Q.清朝跟HTC有什麼不同之處?
A.前者已不存在,後者視情況而定


又在義和團,

一直把鄉民扣義和團的帽子,

就能合理化T大最初那些不合邏輯又引人陷入錯誤的行為嗎?

對了,您沒在怕的, 可是,我好怕,不要告我啊~
繼續蓋沒差,當年ONEX與S3大戰

大家都有經歷過,我持續要事主和樓主提告
自然是有在懷疑一些地方

結果不敢提告,我也不好說什麼
反正,持續蓋就對了
終於有人看得懂我的文章了
鼓鼓掌

也就是當您在公眾網路質疑別人時,除非對方是公眾人物或是與公共利害關係
且您有十足的證據(非推測,而是真的有物證、人證、錄影、文件、電磁紀錄等)
則不違犯法律。如果無證據,只是自己的懷疑,那就不用說了,誹謗罪加公然侮辱罪!

如您質疑的人是一般人,且質疑的問題亦非公共利害相關,就算他造假送修單,只要非
身分證明、非有價證券、非公文書,且無實際送出,無導致損害他人之權益,
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事實,也無違犯任何法律!但在公共網路,
質疑別人未送出的維修單做假即使是真,但讓被質疑人覺得名聲被毀損,還是違犯
誹謗罪。

變成T大是無罪的,反而是質疑的網路鄉民是有罪的,當然此兩項是告訴乃論。
T大與aaa大有告訴權。反而質疑的鄉民則無任合可主張之權益,不論哪個
角度,鄉民們都無法亦無理由提出任何質疑與告訴,如果硬要告也只會落得誣告罪!
重點是,HTC絕對不會替您請律師,也不會為您辯護!慘慘慘.....

真的有權主張的,反而是HTC。如果HTC官方都不追究了,HTC的支持者與使用者,那您們在激動甚麼?

說真的,就算您不想道歉,鼻子摸摸,趴低低就算了!也不需要一直逞口舌之快,
硬要咬著人家是何居心,硬要咬著是否造假,說真的,這也只是在逼人家行使他的法律權益
而您,卻甚麼也得不到,反而惹得一身腥!到時候人家以刑逼民(以刑事訴訟逼民事賠償)
而您就準備要花錢消災了,到時候他再發揮志工精神,把您的賠償金拿去做公益
他賺到了功德、名聲、抵稅。而這些錢都是您付的,這是您想要的結果嗎?

請各位自認有正義感的鄉民們三思阿!!!

好心的勸告結束。要不要接受就悉聽尊便啦!
管妹你想刪就刪吧!
信我者天堂近了!!
聖神山 wrote:
終於有人看得懂我的文...(恕刪)

聖神山 wrote:
如您質疑的人是一般人,且質疑的問題亦非公共利害相關,就算他造假送修單,只要非
身分證明、非有價證券、非公文書,且無實際送出,無導致損害他人之權益,
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事實,也無違犯任何法律!但在公共網路,
質疑別人未送出的維修單做假即使是真,但讓被質疑人覺得名聲被毀損,還是違犯
誹謗罪。


這段不太懂耶
我是否可以理解成
今天如果我去某板發言說
某某牌的手機超爛的
會怎樣怎樣的
然後別人問我說
你真的有買這一隻手機嗎
而我事實上没有買
但是我被人家這麼質疑了
這樣對方也是犯了誹謗罪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就好玩了
這樣大家都不用工作了
只要去各論壇去發佈不實言論
累積多一點人氣
一口氣把大家告一告
然後跟大家求償幾萬塊的嗎
真的比工作還要好賺耶

請問一下我這樣解理有錯嗎
因為就像引言所說的
手機並非
身分證明、非有價證券、非公文書
也無導致損害他人之權益
最多被人抓包的話
我就趕快的去買某牌的手機就好了
這樣我就不算是發佈不實言論了
請問一下
我真的可以這樣玩嗎

如果可以的話
我要馬上辭掉工作
這樣天天這樣搞就好了

淡藍色的回憶 wrote:
這段不太懂耶我是否可...(恕刪)


請再看清楚一下
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
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
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您說的沒錯,你沒買手機,卻說手機很差。網友質疑您為寫手或工讀身
網友確實觸犯了誹謗罪。但同理,您沒買手機,卻說手機很差,您也觸犯
了誹謗罪。

也就是您有權對網友提出告訴,但同樣的,您所說的廠商也可以對您提出告訴!
這是您與廠商的權利。 對於自身之名譽有捍衛之權益!

至於罰金,法官與檢察官有裁量權,最終實際的懲罰金額,則有很大的空間。
但如果是廠商對您提告,依照以往的經驗,罰金肯定不少!

這就是所謂的機會成本的問題。您可以試試看是不是比工作好賺!!
因為真的就是有人整天專門在告網友的。

在判決確定前,刑事訴訟費用還是必須先由您來負擔,到了勝訴定讞後,
才可以依法請求敗訴的一方負擔所有刑事訴訟費。 且審查期間也不算短,出庭
次數也不少,期間的所有開支都必須先自付,划不划算則需要您自行考量!
信我者天堂近了!!

聖神山 wrote:
請再看清楚一下

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恕刪)


是「誹謗罪」。

請再留意一下,第三百十一條阻卻違法事由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若鄉民針對T先生一開始出具的單據,以及之後前言未必對後語,因而提出質疑的話,其實是不構成犯罪的。

窩愛一支柴 wrote:
湯副教授曰: 萬象皆...(恕刪)


湯?湯川吧
歪了
聖神山 wrote:
請再看清楚一下毀謗罪...(恕刪)


連質疑發文者都不行喔,是否將毀謗罪擴大解釋了呢?
若"明確"指控別人是工讀生,當然是違法行為,前提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但"工讀生"的定義法律卻無明文規定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工讀生"有減損名譽嗎?是如何減損?

再者必須有誹謗之故意方能成立本罪,質疑並沒有達到毀謗的故意.
別將"質疑"擴大解釋了,這樣會害很多PO文的人嚇死

PS:聖神山大大,我知道您的善意,但若是過度強調,會讓很多一般網友嚇死的
roger3637 wrote:
連質疑發文者都不行喔...(恕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回文者有"意圖"散布於眾嗎? 多數人只是在公眾討論區回文 , 有意圖者應該原是二篇文章的樓主

樓主竟然公布於論壇 , 當然是希望大家支持 , 討論 , 已經是公眾可討論之事項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 回文者如果只是質疑 , 誰又必須"證明"名譽受損?

不要說現在有不同看法 , 就算檢察官看法也不一定一樣 , 何況是法官

質疑者如未說版主或T大是工讀生或寫手或其他不良影射人或物 , 只是討論本件的真實 , 手機的好壞

我以為不可隨意擴大解釋

如果發文樓主是善意, 不想其他人被廠商騙, 這算公眾利益

為何回文者的質疑就不是善意, 不想其他人被樓主騙? 難道不算公眾利益?

言論自由與誹謗罪相衝突時,在灰色地帶,在台灣,我相信"年輕法官"是比較偏向言論自由的

再者,如果討論區不可質疑,只能附和,追隨,那要討論區何用?? 直接關掉MOBILE01吧

.............................................................................
釋字第 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samdai
只是一支手機而已 呼

事情可以發展到這個地步.....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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