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高雄九如國小及內惟國小評價如何?


wilsly wrote:
他有公告錄取289...(恕刪)


錄取率蠻高的?!!
66%有多少是寄戶口的?
34%有多少是自有住宅的?
34%有多少是自有住宅兼兄姐在學的?
4/2打去問 只有3位沒去報到~_~
也太少人沒去報到了吧
不知道要等到什麼時候

wilsly wrote:
他有公告錄取289...(恕刪)


應當不是這樣算的~

錄取289位裡面包含 第一二順位!

所以第二順位的錄取率可能只有31%~

imnewid wrote:
應當不是這樣算的~...(恕刪)


學校沒有公佈符合入學登記的各順位人數。
也沒有公佈3/9後未完成入學登記的人數有多少?
公佈錄取名單後也沒有公佈,第二順位之後改分發的人數。
改分發的人也不知道自己的排序是?
或許有些第一順位的人最近才看到入學登記通知信,若有3人沒有去報到,這些第一順位沒按照時間規定去登記的就可以先後補嗎?
相同的,有些第二順位的人最近才去跟學校登記要入學,是要比入籍先後嗎?
定義那些日期義意在那裡?

aaronimai wrote:
學校沒有公佈符合入...(恕刪)


或許這部份牽涉個資法,才不能公佈吧!!

但我也覺得至少比序可以公佈一下,

就是因為看不出,第一順位、第二順位多少

我才會用總申請人數下去算,

再加上移來龍水里這也是前年的事情而以

第一順位的人,我猜並不會太多,

但往後的每年我想就會愈來愈多了,

況且今年是龍頭入學,明年是龍尾入學

這兩年比較難錄取應該是意料之中...........


wilsly wrote:
第一順位的人,我猜並不會太多,
但往後的每年我想就會愈來愈多了,
況且今年是龍頭入學,明年是龍尾入學
這兩年比較難錄取應該是意料之中..........


房子繼續蓋 人繼續搬來

一年290個名額最少要多個兩百個以上才夠用

但是校地就那麼大 現在就太小了 應該不可能增班了
請問去年申請從中山/龍華轉分發到勝利的家長們~
後來結果如何呢?
我們今年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很擔心勝利不收
那我兒子就不知道要流浪到哪裡去了……😭😭😭


一堆怪天怪地怪政府
就是不怪自己
看看隔壁人家日本
小朋友才幼稚園就能夠自己上下學
以前民國70年代小朋友也都是自己上下學的
到底是誰規定一定要接送的啊?
不禁讓人擔憂現在的小朋友是否都被爸媽保護的太好了
變相造就一堆媽寶爸寶......
休斯 wrote:
一堆怪天怪地怪政...(恕刪)

完全正確!
過度保護弱化了孩子的獨立自主能力!
高雄市第一順位以設籍六年為優先的做法對於實際居住的人並不公平, 未落實國民教育法第 4 條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變相鼓勵寄居, 查了其他縣市法規大多保障實際居住者, 高雄市背道而馳

縣市 條文 入學辦法 資料來源
台北市 第 10 條 國民小學經教育局公告為額滿學校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童與父母或監護人於基準日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之同址共同設籍,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且有居住事實者,依學童設籍先後順序優先分發入學:
(一)學童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於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與學童戶籍地同址之房屋所有權證明。
(二)連續三年以上居住坐落學區內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及公證書,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審查期間前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水費及電費繳納證明。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民國 107 年 6 月 21 日修正) https://www.do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D12A22FE907CA07&s=8E7F9EC83A011A6D
桃園市 六、總量管制學校於學生分發入學前,應通知家長持全戶設籍資料及居住事實證明文件申請登記應通知家長持全戶設籍資料及居住事實證明文件申請登記後,學校再依設籍於學區內並有居住事實者進行入學資格審查。
前項所稱之全戶,係指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
七、前點所稱居住事實證明文件為下列三者之一:
(一)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年房屋稅單。
(二)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及其他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三)公家機關宿舍配住證明。
前項其他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為水費收據、電費收據、三個月內不定期家訪同意書等,由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認定。
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http://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533
新竹市 三、錄取順位:
1.第一順位:
(1)經市府鑑定之資源生(由市府分發者)。
(2)經市政府社會處轉介安置之少年保護個案。
(3)設籍本校學區經市府社會處列冊之低收入戶子女及父母雙亡學童。
(4)本校教職員工子女。
2.第二順位:新生設籍並居住於本學區內,與其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之一同戶籍,且合於下列條件者,依其設籍先後排序入學。
(1)於本學區內有自用住宅者:
A.新生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該房屋之所有權人。
B.新生其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為該房屋之所有權人
符合上述身份者,需檢附「近3個月內向戶政單位申請核發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及房屋所有權狀正、影本。
(2)於本學區內無自用住宅者:
需檢附「近3個月內向戶政單位申請核發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租賃契約或證明。
3.排序依據:
新生入學依順位排序,同一順位再依其戶籍遷入學區居住時間決定優先錄取順序,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同日遷入學區者,以有兄姊正就讀本校者優先錄取,若無則採公開抽籤決定。
https://sites.google.com/lsps.hc.edu.tw/107-admission/
臺中市 二、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二)便利學生就讀。
(三)小校小班。
(四)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三、分發入學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入學就讀,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 學生為對象。
(二)新生入學手續流程應依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三)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班級數,依本府教育局核定班級數為基準,非因特殊理由專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者,不得增班。
(四)新生入學之班級學生數,非特殊情況不得超收。
(五)本市各公立國民中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得隨其父或母就讀於所服務之學校,且應以不占原招生名額方式辦理。
(六)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由本府教育局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安置適當學校就讀。
(七)國民中小學於新生報到截止後,發現有未報到之新生,應依規定追蹤輔導入學。

四、學生數超額之學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適齡學生戶籍資料,由警察機關實地查對學生戶籍資料,以消除空戶之存在。
(二)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由原校協調免遷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不得拒收。
(三)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四)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居住,應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並由本府教育局通知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小學、戶政事務所及警察機關。
(五)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應核對房屋所有權狀正本、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正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
(六)班級學生人數超額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僅准轉出不准轉入;但因學生轉出致產生缺額時,得接受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學生依序轉入。
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http://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378
嘉義縣 六、管制學校應依新生入學名冊,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持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申請登記:
(一)自有房屋所有權狀。
(二)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三)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四)其他經學校查證確有經常長期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學校依該生全戶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額滿為止。"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http://law.cyh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90
臺南市 四、總量管制學校應依下列原則擬定新生入學作業辦法並制訂管制順位辦理招收:
(一)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優待入學(須設籍本市)。
(二)有兄姐就讀學校之學區新生優先入學。
(三)先招收基本學區之新生,有賸餘名額,再招收共同學區之新生入學。
總量管制學校依前項所訂管制順位招生,若該順位額滿,則依設籍
先後,設籍時間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順序。
六、全戶設籍於總量管制學校學區內之新生除攜帶當年度入學通知單及戶口名簿外,應另持有下列文件之一者以證明有居住事實:
(一)自有房屋所有權狀。
(二)法院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
(三)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四)經學校新生入學審查委員會查證於登記日前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全戶,指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 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1597
高雄市 "(二)管制學校:
1.分發順序:
(1)學生與其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總量管制學校學 區內,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依下列順位分發入學;申請 人數超過錄取人數時,於該順位依設籍先後錄取之:
A.在學區連續設籍滿 6 年以上者。
B.學生之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C.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D.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之房屋租賃契約或水費、電費收據。學生設籍學區內之區公所列冊低收入戶、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者,或父母一方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者,優先入學。"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http://www.kh.edu.tw/forms/getDirectory/3412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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