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樣本內容自始至終沒提到“獎勵車位”,讓人誤以為法定車位以外的都是自行增設車位,還特別敘述買方及該社區的承購戶已充分認知該社區自行或增設車位係依據「桃園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改稱為「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設置。如此明目張膽的作為,有什麼意圖已非常明確。
目前看寶咖好像還沒有這種類似的問題出現?
所以其實寶咖..也是不錯的
這個建案我有去看過,其基地使用分區是「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看了一下法規,是沒有獎勵停車位的。如果建設公司賣的是法定汽車停車位或增設汽車停車位,而不是獎勵汽車停車位的話,應該就沒有違法喔!
提供參考一下~~
買在田中間還買大樓....
直接買透天旁邊田地拿來種菜多愜意阿
Alvin1357 wrote:
這個建案我有去看過,(恕刪)


您應該看當時依據的法規,它有修改過,以前沒規定可以適用的使用分區。所以,這建案有獎勵車位,否則契約也不會特別那樣寫,再說代銷也承認沒自設車位而是獎勵車位。
更新消費協商後的情況,果然不出所料協商失敗。業者派代表出席,論述的重點放在建案沒有獎勵車位,除了法定車位之外都是自設車位,理由1.因為推案量大,在契約送審時誤值依鼓勵要點設置車位等用詞(所以,照建商的說法,已簽約的民眾,契約那部分的內容都是錯的耶)。理由2.建照和使照上的獎勵車位欄位都沒記載數值,所以沒獎勵車位(只是也沒寫是增設車位,僅敘述法定停車輛數24輛,實設停車輛數49輛)。理由3.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的容積率最高240%,使照上寫容積率239.99%,表示沒受到容積獎勵,自然沒獎勵車位(記得代銷在介紹時,很驕傲的說請了郭長庚設計建案,為了未來道路拓寬及庭院空間設計之考量,沒蓋到滿)。

各位看官會相信業者上述的說詞嗎?

本人基於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會想辦法進一步查證,再po上來給看官們參考。
承上,
消費調解時,那建商一樣推建案的地主當代表(委員們對他的資格提出質疑,因為無法代表建商主張立場,有適法性疑慮)。

地主在調解會鬼扯的內容跟協商時差不多(根本沒有和解的意思,是來卸責的,不敢不出席是怕被公佈為不良廠商),又特別提到買方在審閱期發現契約有問題可以提出來做修改(定型化契約能修改的話,那何必規定審閱期),委員們聽到他的說詞覺得傻眼,就要我先出去由他們和地主溝通。

最後,主席說,那地主只被授權退原定金不賠償,問我是否接受,我當然拒絕,所以調解不成立。委員就警告那地主,契約不是你說寫錯就沒事了,還是有法律上的責任,你的說詞建商有授權你這樣講嗎?你應該先去問律師的意見。

下一步就是民事訴訟,已寄出起訴狀給地院,看看年底前是否能結案。有諮詢過2位義務律師,都說我的案子很簡單,因為證據很充足,不用請律師自己處理即可,所以我寫了起訴狀再請律師幫忙審閱,等結果囉。
追後續 剛好看到這案子 好險有先上來爬文
lesley666 wrote:
生平第一次遇到重大欺(恕刪)


至桃園市建築執照事項整合資訊系統查到這個建案建築執照當初即載明
"停車空間" : "法定24輛,獎勵0輛,自設25輛"
即沒有獎勵車位,何以建商又將桃園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自治條例寫在合約書內文
自相矛盾


依19樓 - 2020年7月31日Vincent31110之桃園市政府查證結果PO文,足以證明這個建案並無「獎勵停車位」,因此不會有「獎勵停車位」冒稱「自設停車位」出售欺騙事宜。
所謂矛盾之處,頂多是誤植條例所致,絲毫不會影響住戶權益。清者清,濁者濁,事實證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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