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看官會相信業者上述的說詞嗎?
本人基於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會想辦法進一步查證,再po上來給看官們參考。
消費調解時,那建商一樣推建案的地主當代表(委員們對他的資格提出質疑,因為無法代表建商主張立場,有適法性疑慮)。
地主在調解會鬼扯的內容跟協商時差不多(根本沒有和解的意思,是來卸責的,不敢不出席是怕被公佈為不良廠商),又特別提到買方在審閱期發現契約有問題可以提出來做修改(定型化契約能修改的話,那何必規定審閱期),委員們聽到他的說詞覺得傻眼,就要我先出去由他們和地主溝通。
最後,主席說,那地主只被授權退原定金不賠償,問我是否接受,我當然拒絕,所以調解不成立。委員就警告那地主,契約不是你說寫錯就沒事了,還是有法律上的責任,你的說詞建商有授權你這樣講嗎?你應該先去問律師的意見。
下一步就是民事訴訟,已寄出起訴狀給地院,看看年底前是否能結案。有諮詢過2位義務律師,都說我的案子很簡單,因為證據很充足,不用請律師自己處理即可,所以我寫了起訴狀再請律師幫忙審閱,等結果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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