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5566 wrote:
合約沒有什麼沒辦法解...(恕刪)
依照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延遲交屋的話,建商無權解約,只要承購戶願意等下去,建商屆時就是依照已繳總價款的萬分之五,「按日」賠償。
不要欺負不懂法律的承購戶,這兩年已經有很多延遲交屋的官司,都是建商賠了一屁股。
金額最大的一件官司,目前還在最高法院,等著最終判決,是日勝生vs54戶合宜住宅承購戶,前一審判決的判決結果,日勝生總共要賠付一億六千多萬。
詳情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 重上更一 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第十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社區之建築工程依法定時間內開工,應在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之
前開工,民國 121 年 6 月 23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
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
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項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
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
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第二十六條「解約及
違約之罰則」規定處理。
三、本建築工程內之植栽、休閒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不受本條第一項完
工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