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GO999 wrote:
家屬必須負起責任加以防範 << 不就等同要有行政法規範
家屬無力.則政府必須強制介入預防 << 政府強制介入就完全需要立法來處理
政府強制介入,例如強制入院治療~等於是他為將來"可能做"的事先負部份責
可是如同"台灣的確是沒有"法律有任何人需要為他還沒有做過的事負責這一條""
邏輯上他還沒做過只是"有可能",你要政府強制介入?
犯罪預防完全不可能。
犯罪,確實是無法完全預防
但是有所謂""高危險群的人""
如:精神異常者、酗酒後有暴力傾向、長期吸毒、...
這些都是家屬該負責任,加以防範
或是尋求政府有關機構協助
而不是任由他們在社會上到處遊走
如同不定時炸彈,危害無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