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有寫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第31條之1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首先爭議點:道路
你應該是在道路上,所以警察有權力管
其次爭議點:行駛
很多人對於行駛都自己去做二分法熄火跟未熄火
我覺得可以討論就是
熄火下來牽車
未熄火下來牽車
未熄火停下來講電話
看到這聰明的人就知道了
應該也不用在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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