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hilles_uly wrote:其實那位自稱網購業者...(恕刪) 似乎不是這樣子的,民法 259條僅僅說到要將受領之幾付物返還但對於金錢尚能主張利息(第二款),所以是否網購業者應該返還利息才能算是百分之百?
yaoug1234 wrote:最近在momo購物買一台NX mini 但是用了幾天 覺得效果沒有差手機太多 還在七天內想退貨 因為檢查過後沒有重大瑕疵所以有詢問客服 客服回應只要拆封就要整新費用 請問有人在momo退貨相機過 真的都會收整新費嗎? thx 東西給你摸透透,寄過來送回去都要人家付錢,你買東西要求新的,誰想買你摸過用過摸過髒東西在來碰商品留下有指紋的東西?所以整新合理,又請問買家付出了什麼?消費意識抬頭本身正確,但忽略的是人性的無賴。想試用就去實體店把玩看看再決定,順便逛街也很好。
knightcsf wrote:想請教下列問題:第一...(恕刪) 您的意思應該是收到貨品即取得所有權,那為何不能使用?這個問題還滿有趣的,如果把特種買賣取得所有權的時間點設定在猶豫期之後,似乎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但是附條件、期限的物權行為,處理起來又較為複雜,對於消費者是否有實益?我比較想知道您的見解,不然您劈頭問了一大串都我回答QQ我想可以拆開來檢查是沒有疑問的,但若是非以檢查為目的而使用,則恐有爭議。您所說的"費用"定義,大略可分為運費、解約通知傳達費用、回復原狀的費用,究竟包含哪幾項?這其實是立法政策的問題,如果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或許解釋上可以包含上述一切費用。而我是試圖採取較為衡平當事人雙方利益的角度,認為應該是商品之費用及解除契約之費用。(但詹森林老師認為還要再排除消費者退貨之成本)簡單的說,就是避免特種買賣看不到商品、受到推銷的不對等狀態,讓消費者可以和一般買賣有相同的權益。因此我仍然認為猶豫期應該限制為以"合理的方式檢查商品",只要達到和一般買賣同樣程度即可。這部分可以參照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反面解釋似乎若非因檢查之必要,而使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就需要負擔費用。至於外箱或印刷的破損,應該也可以適用。單純因為商品的使用不符合預期,在沒有詐欺、脅迫的情形下,只是動機錯誤,這應該不是本條的立法意旨。解除後的法律關係,基本上完全準用債法的規定。至於你後面回的利息部分,依民法來說也是需要返還的,這是我漏掉了。而物品的回復原狀責任,我認為依然在消費者,如前所述。其實在立法論上,應該要規範得更明確,包含商品種類限制、保管義務以及解約後的處理,才可以杜絕這些爭議。
請問那麼購物台的情況算是業者自行提供的「試用」嗎?可以看到「購物專家」或者「廠商代表」會在電視上說,帶回去隨便你玩 10 天(比 7 天猶豫期還多了 3 天),不滿意可以退貨,像這樣的情況純粹是廣告手法,還是消費者真的可以因此「隨便玩 10 天」不滿意退貨呢?
DIXES wrote:請問那麼購物台的情況...(恕刪) 那是推銷手法反正玩完退貨是廠商損失購物台是買空賣空的,更本沒影響賣1000組退900組購物台也是直接向供貨商抽100組的費用另外購物台抽的成數很可怕大部分是五成也就是你購物台買990元的東西購物台是抽495元業者拿495,但是如退貨損失也是業者家有事那你覺得購物台現在會有什麼好貨可買?也就是為什麼現在的第四台賣的東西越來越爛的原因
artless wrote:那是推銷手法反正玩完...(恕刪) 感謝說明!難怪購物台上的商品雖然常常號稱下殺多少,然而實際上可能也只是與網購平台上的價位持平而已。以智慧型手機、平板這類的商品來說,在購物台比較常見的,似乎都是一些小品牌的產品,雖然偶爾也是會看到大廠的,不過小品牌通常都賣得很便宜(同產品與網購平台差不多),那為何這些小品牌還是會選擇在購物台上銷售產品而被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