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購物鑑賞期退貨收整新費?


achilles_uly wrote:
其實那位自稱網購業者...(恕刪)


似乎不是這樣子的,
民法 259條僅僅說到要將受領之幾付物返還

但對於金錢尚能主張利息(第二款),所以是否網購業者
應該返還利息才能算是百分之百?


yaoug1234 wrote:
最近在momo購物買一台NX mini 但是用了幾天 覺得效果沒有差手機太多 還在七天內想退貨 因為檢查過後沒有重大瑕疵所以有詢問客服 客服回應只要拆封就要整新費用 請問有人在momo退貨相機過 真的都會收整新費嗎? thx


東西給你摸透透,寄過來送回去都要人家付錢,你買東西要求新的,誰想買你摸過用過摸過髒東西在來碰商品留下有指紋的東西?所以整新合理,又請問買家付出了什麼?

消費意識抬頭本身正確,但忽略的是人性的無賴。

想試用就去實體店把玩看看再決定,順便逛街也很好。
knightcsf wrote:
想請教下列問題:第一...(恕刪)



您的意思應該是收到貨品即取得所有權,那為何不能使用?
這個問題還滿有趣的,如果把特種買賣取得所有權的時間點設定在猶豫期之後,似乎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但是附條件、期限的物權行為,處理起來又較為複雜,
對於消費者是否有實益?我比較想知道您的見解,不然您劈頭問了一大串都我回答QQ
我想可以拆開來檢查是沒有疑問的,
但若是非以檢查為目的而使用,則恐有爭議。

您所說的"費用"定義,
大略可分為運費、解約通知傳達費用、回復原狀的費用,究竟包含哪幾項?
這其實是立法政策的問題,
如果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或許解釋上可以包含上述一切費用。
而我是試圖採取較為衡平當事人雙方利益的角度,
認為應該是商品之費用及解除契約之費用。
(但詹森林老師認為還要再排除消費者退貨之成本)

簡單的說,就是避免特種買賣看不到商品、受到推銷的不對等狀態,
讓消費者可以和一般買賣有相同的權益。
因此我仍然認為猶豫期應該限制為以"合理的方式檢查商品",只要達到和一般買賣同樣程度即可。
這部分可以參照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反面解釋似乎若非因檢查之必要,而使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就需要負擔費用。
至於外箱或印刷的破損,應該也可以適用。
單純因為商品的使用不符合預期,在沒有詐欺、脅迫的情形下,
只是動機錯誤,這應該不是本條的立法意旨。

解除後的法律關係,基本上完全準用債法的規定。
至於你後面回的利息部分,依民法來說也是需要返還的,這是我漏掉了。
而物品的回復原狀責任,我認為依然在消費者,如前所述。

其實在立法論上,應該要規範得更明確,
包含商品種類限制、保管義務以及解約後的處理,才可以杜絕這些爭議。

請問那麼購物台的情況算是業者自行提供的「試用」嗎?
可以看到「購物專家」或者「廠商代表」會在電視上說,
帶回去隨便你玩 10 天(比 7 天猶豫期還多了 3 天),
不滿意可以退貨,像這樣的情況純粹是廣告手法,
還是消費者真的可以因此「隨便玩 10 天」不滿意退貨呢?

yaoug1234 wrote:
最近在momo購物買...(恕刪)


那個...我想請教一個問題,

不知道你買東西的時候,

希望是別人把玩過的嗎?

DIXES wrote:
請問那麼購物台的情況...(恕刪)


那是推銷手法
反正玩完退貨是廠商損失
購物台是買空賣空的,更本沒影響
賣1000組退900組購物台也是直接向供貨商抽100組的費用
另外購物台抽的成數很可怕
大部分是五成
也就是你購物台買990元的東西
購物台是抽495元
業者拿495,
但是如退貨損失也是業者家有事
那你覺得購物台現在會有什麼好貨可買?
也就是為什麼現在的第四台賣的東西越來越爛的原因

artless wrote:
那是推銷手法反正玩完...(恕刪)


感謝說明!難怪購物台上的商品雖然常常號稱下殺多少,
然而實際上可能也只是與網購平台上的價位持平而已。

以智慧型手機、平板這類的商品來說,在購物台比較常見的,
似乎都是一些小品牌的產品,雖然偶爾也是會看到大廠的,
不過小品牌通常都賣得很便宜(同產品與網購平台差不多),
那為何這些小品牌還是會選擇在購物台上銷售產品而被抽成?
DIXES wrote:
感謝說明!難怪購物台...(恕刪)


因為打知名度 , 上過一檔以後就可以拿來宣傳 .
按下快門前能做到的事,不要等按下快門後才做.
這問題就跟娶老婆一樣~

離婚後跟你要贍養費一樣!!!

taiwan23175 wrote:
不要自己無上限上綱權...(恕刪)

請您詳細看完全樓之後再說話,不要看到黑影就開槍...
又一個自我感覺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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