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因跟樓主同件事被警方約談,已做完筆錄,開完第一次偵查庭,沒想到今天又收到一張通知書,上次是永和分局,這次是刑事警察大隊,打電話過去詢問,竟然是同件事,靠!可以這樣嗎?又要我上台北做筆錄,同件事可以不同地方一直提告的嗎?又要請假又要花車錢,要是對方去十幾個警局提告,難道我就要跑十幾次嗎?請問大大有啥好對應方法,實在很不想又跑一次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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