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高價錶隨便都超過50萬許多,每次買錶都是領現金才能有最大折扣,

銀行行員或金融高手有答案嗎?

而我國洗錢法
https://www.cardu.com.tw/news/detail.php?nt_pk=7&ns_pk=6265
超過50萬現金就會被銀行登錄,而我每次也都很老實的跟行員說買錶,買錶,買錶。
20幾買到現在30幾歲被登錄的少說破10隻,那這些記錄會在我年老GG時被國稅局當證據
課我後代遺產稅嗎?

我知道我國法律,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要開啟其承租的銀行保管箱,依法需會同國稅局派員點驗財產價值,
予以課稅.所以我打算等我以後50歲後一概不承租保險箱.但是銀行的領款註記,會成為爾後的課稅證據嗎?

有銀行資深行員或金融高手有答案嗎?
對付等級太低的對手,當其是路邊野狗完全忽視牠即可。XD. 看其發言是否站在消費者角度即可知其心態
我是用土方法:提款機

例如FB一天15萬,多走幾趟就可達標,
若請老婆協力則時程減半!

還有,保險箱內的財物不一定"是"承租人的,無須操心...
CLA45 AMG
這方法我有配合著用過。[^++^]
CLA45 AMG wrote:
由於高價錶隨便都超過50...(恕刪)


等你真有那個財力就不會擔心什麼遺產問題~~當你不足時就別買什麼錶了....lol
CLA45 AMG
你年紀那麼大了,寫出來的文章還是這樣好玩。[幫不了你][笑到噴淚]
深不可測之下一位
樓主說的很貼切…….基本上有錢仔都有專門的避稅專員和律師來煩惱這問題! AMG大你……🤣🤣🤣
應該不會吧
到時遺產應該只會查名下登記的資產
銀行的紀綠也只是顯示你曾經為了買錶提領過不少錢
也不知道你確切買了什麼錶或你買了之後是否持有到死亡為止
萬一你錶已經賣了換現金又花光了呢?
雖然我不是法律專家但這聽起來超不合理吧
CLA45 AMG
我也是這樣想。
為什麼不是問律師而是亂投醫?

這個小問題半個小時的諮詢費也不用3000塊
鋼筆文青
可能你朋友不是這方面的專長,一般來說不是需要特別監督的對象國稅局不會特別去實質調查,遺產是繼承人要主動申報,申報結果跟你平時的經濟活動沒有相差太多的話就不會主動調查,尤其是動產這種不用登記的東西..
CLA45 AMG
朋友說的大概就是這樣,但是他說我們的國稅局會怎麼出招,誰都說不準
不會因為時間太久了
現階段應該會比較有興趣
CLA45 AMG
[笑到噴淚]
樓主您好
其實用匯款方式,也如同現金,大部分錶店都能接受的,也避免提領現金的危險,給您參考。
至於匯款理由,您想怎麼回覆,就在於您了。
CLA45 AMG
聊瞭解,但一手交錢一手交錶比較放心。
kaworu.liu
其實開個當日票也還好吧..又沒多少錢..
應該是沒啥問題吧
動產...也有可能"遺失"啊 XD
沒辦法證明您是一直持有
我覺得應該是沒辦法追查
樓主大大的疑惑,分成兩個面向斗膽回覆如下

首先洗錢防制法所謂洗錢係指來源於或是收受犯罪所得,於金管會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以金額(或短時間連續金額)為分界點,強制一定要申報,對有疑慮之「金流」,須對存提款人提出相應的說明。
*短時間連續金額係指單次未達50萬,但未達50萬之存提次數於短期頻繁,「頻繁」之定義由銀行內部控制定義之。

再來國稅局稽徵方式,除上述金流外,會輔以「物流」來作判別之依據,稅法中所出現「顯著不相當之代價」係指當受查戶之可查調資料中,是否與其申報收入不匹配之資金流入,受查戶須提示該資金流入性質為何據以判斷是否有漏稅之情事。個人是認為,國稅局會有一張繳稅(所得稅)大戶的名單,對於名單上之人士未來於遺產之認定與稽核上會查調較為嚴格,畢竟國稅局也有業績壓力,而這些大戶通常財產散布不同國家。但一般百姓基本上會建立在「勾稽」上,每年申報所得與金流是否合理,與配偶間與子女間資金流動是否重大等等。

簡單說:
物流與金流匹配,大致正常。
有物流沒金流,可能涉及遺產及贈與。
有金流沒物流,可能涉及遺產及贈與及洗錢。

總上,樓主所提鐘錶是否為遺產之一部,於公開場合弟認為「是」,但同其他樓前輩所述,遺贈稅係主動申報,因其所有權之主張不若不動產或記名動產明確,實務上應存在灰色空間。惟,未申報遺贈,再來須留意的是未來遺族若處分這些鐘錶,其金額又透過金融機構,則有可能會被列入金額來源不明,甚至往上追至漏報繳遺贈稅之情事。

額外一提,幾年前於新聞常披露,為何富豪間常以購買藝術品或是古董為樂,主要原因就是因為當該物品世上僅一,則其價格之認定恐難有公平價格之類比,於遺贈稅上就有操作的空間,言盡於此。

以上僅粗淺分享,實際上每個個案均獨立,建議樓主趁早尋求專業機構與人士,對總資產及總負債一併規劃為上。
kkenji40
戴手上的可以主張是"自用品"有機會不會被課關稅,但放背包裡,兩周前有一個新聞可以參考,若被查到極有可能會被課稅。(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35 號)
kkenji40
第三個問題範圍比較大,推測您應該是想主張"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但該問題之核心為,如果您還是有申報台灣的個人所得稅,海外投資利得應以發生年度申報"最低稅負制"。
kkenji40 wrote:
總上,樓主所提鐘錶是否為遺產之一部,於公開場合弟認為「是」,但同其他樓前輩所述,遺贈稅係主動申報,因其所有權之主張不若不動產或記名動產明確,實務上應存在灰色空間。惟,未申報遺贈,再來須留意的是未來遺族若處分這些鐘錶,其金額又透過金融機構,則有可能會被列入金額來源不明,甚至往上追至漏報繳遺贈稅之情事。

額外一提,幾年前於新聞常披露,為何富豪間常以購買藝術品或是古董為樂,主要原因就是因為當該物品世上僅一,則其價格之認定恐難有公平價格之類比,於遺贈稅上就有操作的空間,言盡於此。)


感謝,寫得的很詳細。真是卧虎藏龍,5分奉上。
讓工科黑手出身的我有更多的想法了。
對付等級太低的對手,當其是路邊野狗完全忽視牠即可。XD. 看其發言是否站在消費者角度即可知其心態
kkenji40
樓主客氣,弟笑納。另補充為何要趁早規畫,是因為每年度均有贈與額度,目前是單人244萬,只要控制在額度內即不會課到稅,換算下來早十年規畫進行,即可有2440萬(假設未調整贈與額)相當於免稅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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