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還是感謝您的回文,但還是希望您可以刪一下名字照片的部分,謝謝。我之後也知道我圖畫的不對…中間空這麼大…其實很多問題都是遇到後才慢慢了解的,我也是就我所知道的來敘述,總之還是謝謝大家的回覆。但有個部分還是供有遇到這問題的人參考,有一部份的人說可以圍有一部分的人說放有輪子的交通工具這部分法官是說不能有定著物,比如說車庫之類的如果有的話可以強制拆除,然後拆除費用要地主出
有!我有看到土地使用同意書就是Xxx等人同意為申請建造雜項執照特立此同意書為憑還有我之前提到的市府調資料圖上面有畫出同意部分然後地的部分有畫私設道路還有一張使用同意書上面就是起造人跟土地所有權人(建商跟原地主)簽名跟寫同意面積這樣
法官判決的主因1.此為袋地2.A&B 需承接當初建商的同意書,供袋地通行但此判決也帶來以下的結論1.A&B 不能放置任何東西阻礙通行2.內部的住戶也不能放置任何東西,只有通行權這後面你們可以依據 袋地通行權請求內部的住戶支付通行費用(可追朔)並且要求 只有內部住戶可通行(親友不可)當然你們可以一併要求 對方在內部也不可以停車這樣一來 我想內部的住戶會很痛....
更正一下可以限制袋地的人通行,但親友這部分 比較難界定,不太容易申請成功但法院的判決是 須提供通行 但不得占用 (這包含限制住戶 A/B ,也限制袋地的住戶 通通不能停車或擺放物品)A/B 占用的話 需要移除或拆除袋地的住戶 則是觸犯的 占用的部分簡單講 大家都別想停而且您可以依據 民法物權篇 787 條請求支付償金對方必須支付,如果拒絕支付 則喪失通行權土地通行的費用 可追溯(年限要查一下)以上部分 還是要請你提出訴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