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去協調會了,那是陷阱
1.有保登就不需跟建商廢話了
2.以前有繳租,現在只要再去法院提存指名給某某及其後代就可以了
3.不當得利,主張建商先提出債權存在之訴再談
4.建物四周裝攝影機,不用怕火燒屋,燒了也不去辦滅失,修繕就快速用鐵皮屋
5.戶籍全不遷出,申請戶籍謄本含死亡遷出者含手抄本(日本政府年代)
6.去領土登建登全部資料含手抄本(日本政府年代)
其他全部保持等待,無權拆屋啦。法院也不敢判這種有建物保登又無租賃期限型建物需拆屋還地。除非樓主敘述與事實不符。
案例,台北市士林夜市一堆這種房子,地主同意建屋後,地租用幾袋米,租賃無期限。
只有白癡建商,才會燒了還不是建商名下的老建物,造成不能都更事實。燒房子是台中專利,不過已經沒木房子可以燒了。
民法821條,我很清楚啊~~
我並沒有說建商不能請求返還土地。
他這案子,我只是說實務上的狀況而已。建商當然可以用法條來主張他的權益,但實際上會如何也是要看著辦。
這案子,光繼承那部分就很頭大,繼承程序沒走完,就不能移轉(所有權人已死亡)。
如果有人硬是不放棄權利,又不願意協同辦繼承,那就無法變成分別共有,若要把繼承程序走完,也就只能辦公同共有。
那就表示,那個要處份的話要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耶,難度很高吧!
國道十號 wrote:
大哥你講錯了,依據...(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