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律師游開雄表示,只要能確認買賣契約是在接待中心簽署,建商就該負連帶賠償責任,「否則照建商說法(指是個人行為),阿貓、阿狗都可以到他們的預售中心充當他們的經理,如入無人之境,這是建商的辯詞,只要在接待中心,透過公司人員承買,建商就須對員工的故意過失負責。」...記得買賣契約要在接待中心簽...比較不會被建商賴也有可能被賴啦看官司怎麼發展
對於趙女姐妹指控,興富發副總廖昭雄表示:「當事人不是和公司簽約,不管呂先生是經理或是業務,聽起來都屬於個人的行為,是否在接待中心簽約?雙方有何種利益?我不清楚、也無法猜測,你(指記者)接收到的是當事人的說法,我們都不在場,既然對方已經提告就讓司法釐清。」ーーーーー這樣的副總該記功兩次升職當董事長,還是記過兩次免職?....根據個人經驗,建設公司不是都會有不同的人扮黑臉白臉安撫客人?唯一可確定的是,以後在興富發買房一定要跟董事長簽約。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