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尋覓覓找了很久
才在十一月底簽約買了房
簽約那天,賣方說要用「自用房屋稅率]來報稅
代書說這樣要處理比較久,所以壓最遲點交日在一月十四日
我想說與人方便,也沒差那幾天,就同意了
我也開始跟房仲借鑰匙來準備裝潢事宜(估價、丈量)
我也不能也不敢動工,畢竟房子還不是我的,僅僅是找人來估價而已
過程中,代書通知要匯款入履保帳戶的錢從沒遲過
幾乎都是通知後兩三天內匯入
該申請貸款的,也請假去銀行對保了
結果,該匯的都匯完了
於一月十二日那天問代書:十四日那天要過戶了嗎?
結果他說:還沒好,還要等賣方法院核准同意書,才可送過戶
原來,屋主現況為無法自理人員,須由法定代理人行使其權利
而這類型的買賣還尚需法院收到合約書後開庭同意行文才可以買賣(代書說的)
而開庭審理從現在起算至少也還要等兩三周以上(點交日已經過去)
我的疑問是
1. 按照定型化契約內容,我是不是可以依契約要求其逾期不點交的賠償金?
2. 按照定型化契約內容,我是不是可以逾期七日後就退訂,並要求其全額賠償我已繳交的金額,並計算一定的利息補貼?
3. 這些過程會很麻煩嗎?我還有什麼權利可以提出的呢?
我最氣憤的就是,明明事先他們(屋主、代書)都知道會逾期,卻沒人事先告知,我還傻傻地連絡裝潢、約定開工日期,直到點交的前兩天才說不行交屋,那我還得逐一通知裝潢工班取消,甚至我家電都部分已訂購了。
tylinee86 wrote:
原來,屋主現況為無法自理人員,須由法定代理人行使其權利...(恕刪)
這句話是重點!
簽約人是誰?簽名售屋是屋主本人嗎?還是代理人簽名?或是其他人?
若是屋主簽名或是非法定代理人的簽名,都屬無效的合約!
就看是誰簽名...??
若是由屋主或非代理人簽名的合約,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且可能有偽造文書之嫌...?
屋主若是完全無法行動就不可能簽名,若是精神喪失,或有可能可以簽名的,
就要看他無行為能力的情形是屬哪種了...?
無法自理~依照目前的法律用詞,叫做無行為能力,是要法定代理人,才可有法律行為!
以前叫做禁治產!
而~既然售屋要法院同意,那屋主應是受法院的監護宣告的!
若合約屬"無效"
此合約就是自始無效,即一切恢復原狀,他返還您價金,您歸還房屋!
您若因延遲交屋,有受到金錢的損害,當然是可請求賠償!
不過就是需要提出證明!
延遲交屋,合約中通常都有寫延遲交屋的罰則,
您再看看您合約是怎麼寫的,
通常是以每日計算賠償千分之多少的價金,
也可能會有寫~延遲交屋,經催告一定期間,逾期不履行即予解除契約,賣方應將價款退還,
並應同時賠償已收價款做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以上~
以對您最有利而言~
應立即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定一星期交屋,若不交屋,視為違約!
這樣~屋主,仲介應該會嚇死了...會馬上跟您協商交涉了!
至於寄發後,後續您要怎麼做就看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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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您也提到,您已經拿鎖匙入內,
此時~房屋的風險責任已經轉嫁到您身上了!
房屋就算有天災等問題,都歸屬您的責任了!
您需特別注意!
以上~仲介,代書都很清楚法條的
但他們不會告訴您的權利...也是違反條例了!
只要檢舉~他們都有事的...!!
tylinee86 wrote:
是代理人簽字的只是...(恕刪)
*賠償金額是看您合約怎麼寫囉...?
*若是代理人簽名,此合約屬有效合約!只是要移轉登記需經法院同意!
現在對您最有利的~就是延遲交屋的罰則!
就先寄發存證信函 給仲介代書與賣方吧
限期七天交屋,否則以違約論,並要求退還價款,與相對的違約金!
您已經拿到鎖匙,風險已經轉嫁在您身上了!就算您沒有任何作為!
1,再將鎖匙交還仲介吧,也寫個字條鎖匙已歸還ooo人,屋況無任何變動,請他簽收!
2,再發存證信函,後續您要怎麼做,可以再考慮...!
代書與經紀人都知道以上所有法律內容的!
若您擔心不知後續後果如何~還是找其他代書詢問看看...
代書也都非常清楚房地產的法律!甚至比律師還懂!
您的這案件算是很單純的,就是延遲交屋的罰則問題...!!!
您的買賣合約是屬有效合約!
網路上有些人很熱心回覆,但不盡然正確,
還是建議您在找專業代書或律師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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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奇的~您才支付100萬?
是支付到哪個階段?不是已經要交屋了?應該是到最後的尾款才是呀...?
總金額這低?是哪個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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