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好奇最新進度的話,瘋狂夫妻目前提出停止拍賣執行之訴,向法院申請裁定停止拍賣。下面是法院對對方的回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xx號聲 請 人 郭xx相 對 人 xxx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68xxx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聲請駁回。理由:聲請人以其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撤銷之訴,且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2xx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5xx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均在上訴中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68xxx 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惟依前述說明,假執行之裁判依法本得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且聲請人並未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索引卡可證,而提起上訴則無法停止假執行之執行程序,更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列訴訟、回復原狀等執行障礙之事由。況相對人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8xx 號強制執行程序中,未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5xx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相關裁判為執行名義,是無論該案審理結果為何,均不得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另關於比例原則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其尚有其他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故聲請人名下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應有部分2 分之1 及其坐落土地,應為目前可供強制執行之唯一責任財產。又本院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8xx號判決已宣告如聲請人以10萬xxxx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倘聲請人提出足額擔保,即可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故聲請人單以債權金額與執行標的價值存有差距,主張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8xx 號強制執行程序違反比例原則云云,亦非可採。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距離我發文已經過了九個月,這九個月這對夫妻至少寫給法院有超過20封訴狀,全部被駁回,無一例外,但他們還是一直一直寫,夠猛吧?
shappytimes wrote:距離我發文已經過了九個月,這九個月這對夫妻至少寫給法院有超過20封訴狀,全部被駁回,無一例外,但他們還是一直一直寫,夠猛吧? 感受到深不見底的執念呀...勝訴之後的強制執行會不會上社會新聞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