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被告人的太太在法庭裡亮出了短刀... (上)

嗨,大家好,我又來講故事了。當然又是關於房產糾紛的問題,原本關於這間房子的故事,我是想等事情全部告一段落後在一次寫出來。但這對瘋狂夫妻實在真的是太瘋狂,我就乾脆把故事拆成上、下兩集說。至於故事的結局,恐怕要等一年多以後才能寫完結了。

有關於這件房子的故事是這樣的。某天一位張先生聯絡我,說他有一間持分1/2,位於板橋市中心一樓的公寓要賣,那是一間座落在市區眷村裡的房子,鄰近新北市最大的黃昏市場。我抽空過去看了看,後來又跟張先生聯絡過幾次,談定價格,我們就約好時間地點簽約、辦過戶。

這間座落在板橋的一樓公寓,原本產權是張先生的父親所有,他父親過世,由於張先生從小出養給他叔叔,所以張先生沒有繼承權,繼承權為張爸爸的太太1/2,張先生的弟弟1/2,後來張先生的媽媽又把1/2過戶給了張先生,所以後來房子的所有權人就是張先生1/2,張先生的弟弟1/2。這間房子的故事大略就是這樣,房子坪數不小,四房二廳二衛,且在一樓,房子的整體條件不錯,但最大的問題就在「張先生的弟弟」。張先生的弟弟和弟媳,二夫妻年紀約50出頭,育有一女,女兒約國小四年級。而這對夫妻,15年左右的時間,從沒工作過。靠著父親遺留下來的財產過日,張爸爸是軍人退伍,領有終身俸,過世時名下留有三間房子,板橋、中和、台北中正區,除了板橋目前這間以外,其餘的房子皆已處分完畢,但當然之前張先生和張弟弟有關於這些遺產方面的分配,自然也不是鬧得很愉快。有興趣了解更多這些恩恩怨怨的,可以自行查詢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699 號民事判決。

老實說,1/2持分的房子,以有在做持分買賣的人來說,照理應該是一點也不難處理,因為要搞定的對象只有一位,就是另外的1/2所有權人。所以我自然地認為這筆買賣應該不會太難處理才是。跟張先生買賣過戶完成以後,我帶著該房子的權狀影印本去房子處找他弟弟。

房子方方正正,大門前還有一個陽台,用鐵窗圍住,我在這之前來過幾次,房子裡面都有開燈,但燈光偏暗,比如說客廳藝術燈應該有六顆23w白色燈光的亮度,但裡面的燈光大概只有1顆燈泡的亮度。而從前陽台看到他們一家人所掛曬的衣服來看,我用「清貧」兩字來形容,一點也不為過。綜合所有的條件來判斷,事情應該就只有一種走向最有可能,我再買下他們的這一半產權,最後我擁有了全部,再賣出給有需求的人,獲利了結。至少我心裡面是這麼盤算的。

按了按電鈴,心想著..不知道張先生的弟弟出來會是什麼態度。
「你是誰?」一位年約50多歲的中年男子,身材微胖,頭髮像是三天沒洗的感覺。而在他身後則是他的太太,比他老公更胖,頭髮應該比她老公更多天沒洗。
「我是你這間房子目前的另一半所有權人。」我向他們表明來意。
「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我拿了手中的權狀影印本遞給他們。
「這我看不懂,房子是我的,我不認識你!」對方很明顯地在裝傻。
「白紙黑字寫在上面的權狀,你那裡看不懂?」我回他。
這是我和他們夫妻的第一次碰面,火藥味已不少,他們應該到這裡也已經知道他哥哥已經把他的一半所有權,賣給了我。從此以後他哥哥清靜了,拿了錢拍拍屁股走人,與他弟弟再無任何瓜葛。
「誰賣給你的,你就去找誰,與我無關。」「我哥哥侵占我的房產,我們還在跟他打官司。」「你再不走,我就報警了!」「信不信我拿槍出來開?」....等等等,恩,好吧,絕對是一個無理取鬧之人。當他說要拿槍出來開的時候,我回他。「你快點去拿,我在這裡等你開。」又吵了五分鐘,我始終沒有看到他拿什麼東西出來。

吵到左右鄰居都好奇的出來探頭探尾,最後雙方不歡而散。
「這下麻煩了!」我心裡第一時間浮上這個念頭。
以本人自身的多年經驗判斷,對方如果吃軟不吃硬,我就來軟的,好言相勸。如果對方吃硬不吃軟,我就來硬的,陽謀陰謀想方設法搞定產權糾紛事情。但我最怕遇上瘋子,因為瘋子毫不講理,完全沒有理性邏輯可言。而這對夫妻,9成9以上,肯定是瘋子!

通常我在處理此類持分或是不點交法拍屋的事情時,我一定不會直接就提告,打官司曠日廢時,我也不喜歡打官司,打官司可以算是已經無計可施時的最後一步。雖然有時候也可以透過在官司訴訟時,在判決之前跟對方達成和解。但這樣的機率是比較低的,如果大家都能好好談的話,大概也就不會提起官司訴訟了。所以通常都會先跟對方接觸過幾次之後,再決定要不要走上官司訴訟一途。

這間房子離我住的地方不算太遠,開車不過20分鐘內,所以我到是常常來觀察觀察他們的動向。張先生在賣給我時候,我就曾經問過他弟弟的情況,跟張先生所說無異,夫妻倆都沒做事,一個小女兒與他們同住,他弟媳還是台大畢業的高材生。什麼?他身後那個肥胖的中年婦女是台大畢業的高材生? 還10幾年以上都沒工作,what the F? 這真的完全不合邏輯,沒道理。我完全想不通他們為什麼要選擇這樣的方式過生活,也許父輩的溺愛又留下太多遺產給下一代,對下一代來說,是種災難吧!

一年前,這間房子裡面住五個人,除了這對夫妻一家三口之外,還有張先生和張先生的媽媽。張媽媽是繼母,張先生和張弟弟都不是這個張媽媽所生,而張先生的生母在張先生很小的時候就過世了,張爸爸幾年後娶了張媽媽。所以張媽媽雖然不是張先生和他弟弟的親生母親,但也是手把手養育他們兄弟倆長大的。後來因為一些嫌隙,小張一直想把張先生和他媽媽趕出去,除此之外,小張也一直覬覦他媽媽所繼承的軍人半俸(領終身俸的人本身過世後,其配偶可以領其半俸至死亡為止)。小張有吸毒的習慣,多次進出勒戒所,9年內的時間裡和哥哥及母親民事、刑事訟訴多達11起,小張無一勝訴,全部敗訴。
那天,被告人的太太在法庭裡亮出了短刀... (上)

我買下了這一半房產以後,他也對我提告,侵占。已經開過兩次庭,最後沒意外也會是不起訴,唯一比較可能有意外的是,這對夫妻明明自已就是惡人,卻會裝得非常可憐,先前和他哥哥的訴訟中,他可以大喇喇的在法庭上說他哥哥拿槍指著他,所以他才簽下遺產分割協議,所以這份分割協議書是被強迫的,無效,但法官傳喚相關證人,大家都作證明明就是雙方協商之下才簽署的協議書,根本沒有任何強迫威脅之事。然後他告我的侵占案子也是一樣,他跟檢察官說,我威脅他強逼他賣房子,他夫妻倆是低收入戶,非常可憐,身上還有很多大小慢性病,他們是極度善良的一對夫妻檔,被他哥哥拐騙房產,而我則是地下錢莊業者,和他哥哥串通,通謀虛偽表示情況下,過戶了這一半房產到我這邊。

他倆是低收入戶嗎?沒錯,曾經是,他們曾經一段時間領低收入戶補助,但他們其實是資格根本不符的,因為他們名下有房產,小張名下這一半房產,完全沒貸款,所以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在他們領了好長一段時間的低收入補助後,遭人檢舉,而後被取消了資格。而小張的太太曾經把卡刷爆幾十幾萬,但本事很大,申請更生,法院獲准,她一毛也不用還。他們還欠亞東醫院十萬多元的手術費用,但最後也是不了了之。總之,在小張的想法裡就是,我欠別人,我太太欠別人,不管怎麼樣都行,就是動我這名下一半的房產不行,就算把它拿去貸款也不行。
那天,被告人的太太在法庭裡亮出了短刀... (上)

後來我又去了兩次,也和第一次一樣,雙方沒有任何交集點,他對我只有一個要求:「你收的這個是贓物,你最好馬上還給我,不然我告你收受贓物罪!」 最後一次,他就再也不出來了,怎麼敲門按電鈴,他都不理會。

我沒辦法了,我自認是很會溝通的人,今天你有錢,你想買回去,讓我有點利潤我也會賣給你。今天你沒錢,你願意賣給我,不要賣上天價,我也會跟你買。如果你認為怎麼樣你都會虧,要一起賣然後大家平分賣出後的錢,當然也可以。但像這樣的人只想著不勞而獲,只有全部的錢都給他,他才肯,料想誰也不會同意,當然我也不同意!那就打官司吧!打官司我很在行,不用請律師,撰狀、出庭答辯全部親自來,勝率也極高。眼看著和對方無任何解決事情的可能性,我只好提出了兩個民事訴訟:1、分割共有物;2、返還不當得利。

在這,先插個小插曲,有一次我去他們家,他們應該是外出了,家裡面沒開燈,按電鈴也沒回應。我心想,反正都來了,乾脆左右鄰居問問看。我到了他家右邊那戶按了電鈴。應門的是一名印傭,說著簡單而不流利的中文,這戶人家只有這名女印傭和一名坐著輪椅的老太太居住而已,我問印傭幾個問題,她似乎不太清楚隔壁戶的情況,再加上她的中文又不是那麼的流利,我就沒再多問什麼。我接著走到這間左邊戶按電鈴。
「誰?」
「我啦!」我回。
「誰啊?」
「大蛇丸啦!」
喔,不好意思,離題了。我不是大蛇丸。
客廳裡出來一名中年婦女,看著門外陌生的臉孔,我向她簡單地表明身份。她走出門,開始跟我哈啦起來。這位隔壁的女士已經是小張他們一家人的老鄰居了,有關於小張一家人的事情,她遠比我了解更多。大致上的情況就跟我上面所寫的一樣。原本一家人居住,父親過世之後兄弟不和,兄長帶著母親搬離了這裡。而小張他們一家三口從不和左右鄰居往來,像是掃樓梯、洗水塔等費用也從不分擔,左右鄰居也習慣了,反正就每個月大家每戶各自多分個百來元費用。她還告訴我,小張夫妻兩人好像也有些身體疾病,偶爾會有救護車停在他家前面,還有一次半夜救護車來了,太太卻賴著不肯上去,兩人在馬路上拉扯了好一陣子,也不知道是什麼情形。
我和她在她家門前聊了許久,知道了很多事情,雖然未必會對官司有幫助,但多多知道一些我還不知道的事情總究是好的。這位住在小張隔壁戶的女士,全家是在市場做南北貨批發生意的,新北、台北許多市場都有設攤,因為做生意的關係,他們一定要公寓一樓,這樣才好上下貨,也用不著爬樓梯。最後她跟我說:「他哥哥其實之前就有問過她,要不要買他的那一半房子,但買了他哥哥的一半裡面住他弟弟,人又那麼難搞,我才不敢買咧。如果有一天你處理好了,我跟你買,你不要賣我太貴,這間房子我很有興趣。」恩,好。房子還沒開賣之前,我就有一個誠意的準買方了,這是好事,雖然不知道還要多久,但我個人認為以後這位女士極有可能就是這間房子的下一手主人。

回到主題,前面說到我回去後就馬上準備提起了兩個訴訟:分割共有物和返還不當得利。這是法律名詞,也是一個法條。在我發文後的留言每一則我幾乎都會看,但我很少回留言,有些人很懂,比我還要懂,而有些其實只是懂皮毛,留言根本破碇百出,可能是看完文後google得到答案的,再經由自已大腦解釋後所發言的,我其實都非常清楚,但我也不點破,因為如果不是你在從事這樣相關房產買賣的投資者,或是你本身就有這樣相關持分繼承問題的當事者,95%以上的人一輩子都可能不會碰到這樣的法律問題。
1、變價分割共有物:
民法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 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房子不像土地,不可能分成二塊房子、三塊房子,房子就是全部,所以不可能分為你一半,給你二間房間,你另外二間,廚房給你,客廳給他,浴室給他,這樣。所以房子只能透過變價分割,就是把這一整間,全部持分的房子,拿去法院上拍賣,拍了一千萬,各分五百萬;如果拍了1200萬,就各分600萬。而所有的共有人都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今天如果這間房子送上了法院拍賣,最後路人甲拍定1200萬,我和小張都有資格可以優先以路人甲得標的這個1200萬買回來。那如果我和小張同時都表示要優先承買呢?那就抽籤,抽中的人買房子,沒抽中的人拿1/2的錢。了解了嗎?
2、返還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在這個案子中,小張目前住的房子他只擁有1/2,另外1/2是我的,他既沒有要歸還或共同討論一起使用的意思,而且他全家也都居住在這他有1/2,而我有1/2的房子裡,那他理當就必須歸還給我相當於這間房子租金1/2的金額給我。不然我的1/2給他住免錢嗎?

好了,法律教學課程完畢,這樣的官司我打了很多,從沒有敗訴的,所以寫狀紙也花不了多久時間,把之前的訴狀從電腦裡調出來,把案號、時間、地點、該土地建物的地段號、持分範圍不同的地方改掉就好。不用15分鐘訴狀就出來了。而對小張的這兩個官司,需要的只是時間而已,勝敗則完全不是問題,二個官司都將會勝訴。
那天,被告人的太太在法庭裡亮出了短刀... (上)

上圖就是這間房子分割共有物的民事判決,後來小張他倆夫妻又再上訴,還申請法扶救濟,但被法扶駁回。在此也說個題外話,幹這行很自由、時間很彈性,整理房子早一天整理或晚一天整理差別並不大,我不必一大清早起床騎車或開車跟百分之70%的人擠在馬路上,下大雨我也可以選擇一整天就待坐在家裡什麼也不幹,大概就只有開庭和投標時間,時間是法院訂的,改變不了,通常投標時我會提早半小時左右到投標室和熟識的人打屁哈啦,順便看看當天的案件和當天投標人數多不多。打官司開庭我會提早20分鐘,在我和小張夫妻的兩間官司訴訟中,我是先提告返還不當得利,比分割共有物還早了一個月以上到法院遞狀的。我這麼做當然有我有原因,可是我不在這多加詳述,我只提出兩個問題,讓大家自行思考。變價分割共有物勝訴之後,我能做什麼事?對我的結果是什麼? 而返還不當得利官司勝訴之後,我又能做什麼?對我的結果又是什麼?
但可惜天不從人願,分割共有物官司都已經判決,而返還不當得利到目前才開過一次庭,而且被中斷,等於跟沒開過一樣。

從事這一行,打官司是必備技能,總會遇到刁蠻不講理的人,所謂「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那反過來是不是很可能倉廩乏而不知禮節,衣食缺而不知榮辱?? 有錢有房產的人跟你在那邊胡鬧,強佔房子、無理取鬧? 還是沒錢沒房子的人跟你在那邊亂的機率來得高?

比起一般人,我打過更多的官司,標房子也在法院,打官司也在法院,所以進出法院稀鬆平常。第一次分割共有物的開庭,我一如往常的提早約20分鐘到法院,新北民事法院有兩個不同的地點,而我的二件官司剛好分配就這兩個不同的地方,一個在金城路上,一個在民生路,板橋正隆廣場的附近。法庭外坐著幾個也在等待開庭的民眾,法庭的大門沒關,正在開庭審理的女法官,嗓門很大,我在離大門還有3公尺外的距離還能聽得很清楚,而且很兇,正在訴訟的官司不知道是什麼案子,原告和被告兩造都有聘請律師,法官一下問原告律師,一下問被告律師,被告律師似乎是準備不充足或是案子本就對被告較為不利,有時回答的支支吾吾,法官還會講一些較為艱深的法律用詞來佐證一些論點。法庭一個上午或一個下午,大約都要開上5-8個庭不等,甚至更多,所以每個庭其實並不會佔用太多時間,通常10-25分鐘內就會結束一個庭,但我曾經是某個下午庭的第四個庭,但是第二庭卻開了二個小時多,輪到我的官司時已經下午五點了,而我後面還有三個。法庭上的通譯官就在第二庭開庭期間出來安撫我們後面的當事人或律師,說第二庭在詰問證人,但證人像鬼打牆一樣,問東他答西,問上他答下,並且前後矛盾邏輯不通,連法官也很不耐煩,但也不得不耐著性子繼續詢問。後來兩造律師代理的案件答辯完了,兩名律師走出法庭,換下一庭,而我則排在下一庭之後。

下一庭的官司,我對這個官司很有印象,並不是因為這個官司排在我的官司之前,而是因為「執著」兩字。

這個官司雙方都沒有請律師,原告是一名百貨公司櫃姐,被告也是櫃姐-二位,二年前在三人曾在同一間公司共事過,人嘛,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糾紛,起因則是因為一句「她就是因為沒有跟主管睡,所以她才沒升遷!」
原告一名,被告二名,不是總共三名嗎? 但原告的爸媽有來,被告一人的男友有來,被告另一人的媽媽也有來,三個人的官司,最後來了7人,唉...真是勞民傷財啊。原告坐在原告席,被告二位坐在被告席,其餘四人坐在法庭後方的旁聽席,我呢?我坐在法庭外正面對的VIP室外席。

原告控告被告的罪名是損害賠償,因為被告亂講話,導致她的名譽受損,所以她要向被告兩人求償。而在這個民事官司之前,被告還曾經告過這兩名櫃姐刑事謗誹罪。經過檢察官開庭、調查、傳喚證人作證等程序後,最後做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甘,既然刑事告不成,那我繼續告民事。我在外面聽了幾分鐘,這次應該是他們的第二次開庭,法官應該這次就會將他們這件官司辯論終結。
「許小姐,妳要不要考慮和對方談和解?你們這件官司從刑事打到目前民事賠償,刑事已經不起訴了,我們會參考妳們之前刑事庭的審訊筆錄和不起訴處分做依據,雖然不是一定民事也不起訴,但刑事判決當然多少也會影響民事。」
「『她就是因為沒有跟主管睡,所以她才沒升遷。』這句話從表面意思看來並沒有明顯對妳人格上有貶低的意思,相反地,她們說妳就是因為沒有跟主管睡,字面上來看不也是說妳就是沒有跟主管睡嗎?」
只要是聽得出來的,大概都知道這個許小姐的這個民事訴訟自然也會是敗訴,但法庭上就是這樣,除了判決前和解之外,最後一定是一方勝訴,一方敗訴,勝訴的甚至還可能也不滿意最後的判決,速度太慢了、賠償太低了、對方早已脫產了...等,都是原因。所以如果讓所有原告和被告給法院打分數,50分已經是極限,30分也毫不意外。
「許小姐,我跟妳說,你這件案子已經浪費了太多司法資源,不過只是一句話,這應該在你們公司內部就解決了,不必提高到司法層面,從刑事到現在已經兩年時間,倒不如你們雙方和解,這整件事就到此為止,妳覺得怎麼樣?」法官很苦口婆心的對原告說。
「我不和解。」許小姐說。
法官也無可奈何,對兩名被告說:「事情是因為妳們造成的,雖然刑事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民事的損害賠償不一定會和刑事相同判決,這也不是什麼大事,妳們要不要跟許小姐道歉,我充當和事佬,乾脆三人當庭擁抱,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這件官司訴訟到此為止,對妳們雙方都好。」法官開始勸二名被告。
「我們認為我們沒有做錯什麼事情,而且許xx對這件事根本是小題大作,兩年多來我們跑了幾次法院,只因為許小姐的誤解,我們沒有打算跟她道歉的意思。」
各位看官,這就是法庭每天週而復始在上演的戲碼,今天如果我是法官,我心裡面一定在想:「我在這裡幹嘛?我要浪費我大部分的人生要浪費在這堆莫名其妙、狗屁倒灶的事情上嗎?」人家講妳一句話妳就記仇,開始了長達兩年的官司訴訟,刑事輸了還不夠,民事還要繼續打,連我法官勸和妳們兩邊都不領情。
這個庭開到後面,許小姐已經是哭成了淚人兒,像是受到極大委屈一樣,法庭也無法幫她伸張她內心的正義。
我怎麼看? 我是很堅強的人,誰這樣講我,我才懶得鳥她,法拍屋的糾糾紛紛遠比這鳥事更誇張N倍以上,那我不就要常常去看精神科醫生了。今天如果許小姐是我女兒,我會跟她講:「人家在背後講妳一句閒話,妳就要告人刑事、民事,況且法院都已經認定不違法了,妳是在執著什麼?妳還年輕以後要走的路還很長,妳自已要堅強,人生就是這樣,社會上什麼形形色色的人都有,妳以後的工作的環境一定還會有類似這樣的事情發生,不就每一個妳都要告?妳只有自已活得更好,更完善自已,才是面對這種人最好的方式!。」

世界上最勇敢的小鳥...

辯論終結,法官宣佈判決日期,提醒雙方可以不用到場,判決之後的判決文會再寄給兩造。想當然爾,許小姐敗訴,至於她會不會上訴,就看她自已想不想得開了,再上訴,判決還是一樣不會改變。

輪到我了,我提告小張,要求法庭准予變價分割共有物。法院開庭。
我很清楚我提告什麼,而最後法院會怎麼判,因為我很有經驗,道理和法律也都站在我這邊,被告沒有任何合法的基礎可以對抗我所提出的變價分割要求。
前面約三分鐘的例行程序,詢問我所提出的訴求是否同訴狀所示。
「是,同訴狀上之要求。」我答。
「好,這一件訴訟是分割共有物,被告張先生,你是否同意原告所提之訴求。」法官問小張。
「什麼分割共有物?我根本不知道那是什麼,我要同意什麼!」小張有點激動,但他一直以來都是蠻激動的,大激動或小激動而已。
他繼續激動的講著:「法官,他跟我哥哥串通把我家的財產給騙走,現在又告我們,你要替我們主持公道。」
「房子是我的,我哥哥沒有繼承權,我要主張他是非法取得,申請停止這個官司。」
法官看了看手中的資料,問我:「你這一半的不動產是怎麼取得的?」
我答:「是跟被告的哥哥買的。」
「你是怎麼認識他哥哥的?」
「我是專門在做特殊不動產買賣的業者,我有在網路上刊登廣告,他哥哥想賣這一半的房子,然後上網搜尋到我的。」
法官又看了一下我訴狀中的附件:「所以你在買入這間一半的不動產之前,不認識他哥哥?」
「是,不認識。」
「他胡說,他明明就是和我哥哥一起串通好的,想詐騙我們家的房產!」小張插口道。
「我現在是問他,不是問你,你要話要說,晚一點問你的時候,你再說!」法官訓斥對方。
法官繼續問我:「你這筆不動產買多少錢?」 「420萬。」
「什麼時候買的?」 我看了下我手中的資料:「今年的5月23日。」
法官轉頭問小張:「你說他詐騙你的房產是嗎?那你有沒有對對方提告?」
「回答法官,我有告對方侵占、詐欺,但都沒消息,我也不知道目前情況怎麼樣。」
「可是資料上原告的前一手的確你哥哥是這一半的所有權人,他再轉賣給了原告,不是?」
「法官大人,我哥哥沒有繼承權,怎麼可能他擁有這一半房子,他是從我們夫妻倆手上騙過去的,我們夫妻倆倆是精障人士,什麼都不懂,我哥哥叫我簽什麼我就簽什麼,就是太相信他了,所以現在才落到這種地步。」
「那你們同意原告所提出的變價分割共有物嗎?」
「我不同意!」小張很果斷的說。
「那你不同意的法律基礎是什麼?」法官問小張。
「回答法官,他跟我哥哥買的這個是贓物,是非法手段取得的,我要主張這個訴訟無效,是非法的,請法官停止訴訟。」
「訴訟能不能停止是由我來判斷,我沒有說訴訟一定不能停止,但就目前你們雙方提供的資料來看,我還看不出有停止的可能。」
「張先生你要搞清楚,你父親往生以後,這個房產就由你媽媽和你兩人所繼承,後來你媽媽又過戶給了你大哥,然後你大哥又找上原告,賣給了原告。這在法律上已經是第二層的關係了。」
「你和你母親第是一層關係,你媽媽和你哥哥是第二層,到了這次的原告,他可以站在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關係上對你提告分割共有物。這是所有共有人的法律權利,只要今天你沒有合法的理由、論點可以對抗原告的分割共有物權利的話,那麼我們法院就也只能宣判同意變價分割共有物。法官沒有那麼大的權利,說要停止就停止,我們法官也必須要依據證據和法條來做出判決,這樣你懂嗎?」
小張脫口:「報告法官,什麼是變價分割共有物,我不懂。」一直以來小張的說話方式就異於一般人,有些人講話快,有些人講話比較慢,小張講話的方式則是非常急促,每個咬字非常的短,如果仔細地觀察,能看出他真的不是個正常人。
法官向小張解釋變價分割共有物的細節,信不信,我們這一庭大約花了25分鐘內的時間,裡面有10分鐘以上的時間,法官都在向小張解釋法條、程序。解釋完了,小張也聽懂了,他老婆也聽懂了。
「我不同意,不可能!」小張說:「法官,我問妳。今天如果對方只有1/3,那他也可以以他的1/3拍賣我的2/3房子?」
「可以。」法官很肯定的說。
「這是什麼法律,我去!持分少的人還能拍賣持分多的人的房子,這還有天理嗎?」小張怒了:「我絕對不同意。」
法官沒有說什麼,法律從來也就沒辦法讓所有人都滿意。只叫書記官把小張說的話記錄在筆錄中。
然後又問了一些相關問題,我一一照實回答,小張也是,我們中間還吵了起來,為了什麼吵的我也不記得了,我只知道我們吵了不到五秒,法官就敲桌子訓斥:「吵什麼!當這裡是那裡,菜市場嗎!?」我和小張就閉嘴了。
庭訊結束,沒意外的話還是會像我預料的一樣,法官跟我們安排了下次開庭時間,然後通譯拿了兩張小黃紙條給我們雙方,上面寫著下次的開庭時間和第幾法庭。回去後我寫了一份陳報狀,把小張對我取得這1/2產權有疑慮的地方寫清楚,還附上我和他哥哥交易時候的資金流向,小張一直認為我和他哥哥是共謀串通好的,實際上根本沒有任何交易,而是不知道他哥哥那裡找上我,我就那個幕後的藏鏡人,在幫他哥哥操盤這整件事情,我是地下錢莊,也是想把他家產拐騙的那個黑手。

之前說過,我再補充更多一點,小張和他太太都有中度精障手冊,無業15年以上,小張有吸毒習慣,太太有沒有我不知道,靠著父親留下來的遺產過日子,但揮霍得差不多了,然後不夠的時候會跟媽媽拿(因為媽媽也有分到爸爸的遺產),他倆夫妻是全世界上最可憐的家庭,所有人都應該幫忙他們、同情他們,還曾經申請過低收入戶,但後因資格不符被取消。小張和他太太把他哥哥和他媽媽趕出去這間房子以後,開始對他媽媽和哥哥提告一大堆官司,包括返還不動產、侵占、詐欺、恐嚇等。他媽媽繼承另一半的終身俸半俸,小張也對法院提告,認為他媽媽沒有繼承權,應該有繼承權的人是他。9年以來的時間裡,多達11起以上官司訴訟,小張全部敗訴,一件勝訴的也沒有。
那天,被告人的太太在法庭裡亮出了短刀... (上)

好了,我補充了那麼多,如果還有人認為小張真的超可憐,超值得同情,我也沒意見,壞人就都讓我來當就好。我接觸過這麼多持分的案子,一定都是想要出售的人和我接觸,為什麼他們要出售他們自已手中的持分?甚至有不少比例的出售持分人,他們自已本身都知道有變價分割共有物這個法律,那為什麼他們不選擇自已去打官司,反而要選擇低於市價的賣出? 絕大部分的原因都是因為他們不想再跟另外的所有權人再有任何糾葛了,而這些另外的所有權人,大多數都是他們的至親:兄弟姐妹、爸爸媽媽。而另外所有這些其他不願出售的共有人,通常都有一個共通點:既得利益者!

今天這類的房子裡,很少會是所有的共有人都一起住在裡面的,大部分都是由其中某位共有人居住其中,少數會是都沒住人的或是其中二位以上的共有人一起居住。而居住在其中的這位共有人,在我接觸到的幾乎所有案例中,都是不願溝通、不願出售,不願給付一半租金,甚至連其它共有人的房屋稅、地價稅也都由各共有人自已負擔。我只想享受對你們不公平的好處,但我一點義務都不想付出。「既得利益者」就是在權力分配(或其他任何需要被公平分配的東西)中已經先得到好處的人。在討論留言裡的回覆中,其實也見得到少數既得利益者的回覆,但他們一定不會承認!當然也不會是所有的共有物,無論是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無論是少至二人持分,多至幾十人持分,也會有部分個案完全不用搞到上法院打官司訴訟的局面。今天只要所有的共有人都能對共有物達成共識,一起出租、一起出售、我住我付你租金、我跟你買、你的賣給我,都是解決此類共有物的方法。但如果你只想著你的十塊錢,完全不顧別人的十塊錢,最後大家,每一個人都會拿不到十塊錢。

90天之後,分割共有物的第二庭即將開庭,在這之前,其實另一件官司也都有一直在進行,但不是進行開庭辯論,而是只要一有法院的通知,小張夫妻倆就是提抗告。分割共有物官司也提、返還不當官司也提。但最後結果就是先遞狀的分割共有物比返還不當官司的開庭早了二個月以上,一審判決之後,返還不當得利的第一審開庭才開始。好,小張他們提出抗告。我比一般人打過更多的官司,無論告人抑或被告,在這之前...我自已提抗告的次數:0 ,被被告提出抗告的次數也是:0。小張這對『中度精障』夫妻實在太厲害,我真心的認為,我是不是也應該去搞一張來玩玩?

我有這張手冊,來,妳起來..起來,滾!

下面來科普一下關於抗告的意思:
何謂抗告?抗告之程序為何?
訴訟程序中,對法院裁定不服者,應向法院提起抗告。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不許提起外,通常皆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分為抗告與再抗告。
1.抗告:提起抗告應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明及理由,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向第一審法院民事庭投遞,即可等候法院之裁定。除非必要情形,法院甚少傳訊當事人。
2.再抗告:提起再抗告限於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遭駁回或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等二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486條)。再抗告之程序為法院駁回抗告人之抗告時,再為抗告之程序。再抗告仍應以書狀表明不服裁定之聲明及理由後,副本自行留存,正本向第二審法院即抗告法院民事庭遞狀。

小張什麼都不服,我有精障手冊我不服你對我提告;我哥哥是詐騙我房產,我抗告我不服;我和法院收到他們的抗告書至少多達七份以上,一樣,全部被法院駁回。你沒道理,你要法院怎麼准許你的抗告?但他們不管,我的道理才是道理,普世價值的道理與我無關!我就不服!

第二次庭訊開始,小張夫妻照慣例開庭前三分鐘才到。我補充一下,我全部對他們提告的官司是三個,還有一個是塗銷抵押權的官司,但這個跟小張夫妻沒有太大的關係,是張爸爸和更上一手的房屋所有權人之間可能有借貸關係,但張爸爸和抵押權人都已經不在了,抵押權說定更早在民國75年間就產生,已經遠遠超過時效,所以證據很充足,第一次庭訊小張夫妻和我都出庭,他們一樣不懂這是什麼,法官跟他們解釋之後,他們懂了,知道這跟他們沒關係,不會讓他們任何權利受損,第二次出庭小張夫妻就不來了,只有我出庭,法官就一造辯論判決,准許塗銷抵押權。

第二次開庭辯論的分割共有物官司,很快,8分鐘內就結束了。法官很用功,我陳報的關於小張之前和張媽媽、大張他們打的官司判決文法官有仔細看,而且她很用功,她一定查詢了更多有關小張夫妻之前的訴訟。
不查不知道,一查全知道。10多件訴訟無一勝訴,就像放羊的孩子一樣:「狼來了,狼來了。」小張的謊言太多,黑歷史也很多,法官有權限比我們查詢到更多的官司訟訴,包括不起訴處分(我們一般民眾是查詢不到不起訴處分書的。) 我要給這個法官打90分。

法官只問了幾個簡單扼要的問題,小張他們一樣又想繼續停止訴訟,理由同樣是那幾個,總之就是無限鬼打牆,法官的態度比第一庭時來得傾向我許多,可以很明顯的感覺到。小張他們裝瘋賣傻的這一招,已經不管用。

「你會不知道?你和你媽媽他們打了那麼多官司,你會不知道!?」

整場官司這句就重點,這句話驗證了兩件事:1、法官看了他們之前的訴訟,2、我贏了。

不久後,收到了這場官司的一審判決文,我勝訴,法院准許將這間不動產變價分割,所拍賣資金各二分之一分配給小張與我。同樣地,也沒有任何意外,還是相同的套路,小張提起上訴。抗告、再抗告、再再抗告、再再再抗告,上訴、再上訴、再再上訴,再再再上訴....,無間啊....。但是要上訴沒那麼簡單,一你必須有讓法院同意上訴的聲明理由,二你要繳納裁判費。一審官司是我提的,所以一審的裁判費我繳了,二審是他要提上訴,那二審的裁判費用他就必須負擔,這個官司的上訴裁判費是8萬4千餘元,我預料小張不可能繳這筆費用,他根本沒錢,就算有這個錢他也不可能去繳,因為二審他又輸的話,這個錢他就拿不回來了。我心想:「這場官司應該就到這裡結束了。」

在這之後,歷經了不知道多少次的抗告、駁回,再抗告,再駁回,再再抗告...法院不理他們了,那那麼多時間跟你們在那邊無限循環。返還不當得利的官司總算收到開庭通知書。我胸有成竹,勝敗不是問題,勝訴只是時間上的問題而已,以我的立場我當然希望愈快愈好,以他們的立場,當然就是拖愈久愈好,最好永遠不要開庭。在等待這場官司第一次庭訊到期的時間內,某天,我收到法院的通知道,是之前分割共有物的,對方上訴了!什麼?對方繳了8萬多的裁判費要上訴了? 事情的發展完全出乎我的意料之外,我做夢也想不到他們會繳了這筆錢,然後上訴。我震驚了許久,不正常、不可能、太不令我理解了。由於這個突然來的神轉折,打翻了我料定的許多事情,我開始思考,難不成小張他們身上還有好幾百萬?難不成我要跟他們再拖上2-3年時間?我心裡一大堆問號,百思不得其解,但這是他們的權利,如果他們真的繳了上訴的裁判費用且有讓法院同意上訴的理由,那我也只能走一步是一步了。

皇天不負苦心人,千呼萬喚始出來,多災多難歷經滄桑的返還不當得利官司總算開庭了。一如往常,我提早了約20分鐘到法院,在一樓經過金屬感測器、檢查包包之後進到法院,民眾不少,我在法院裡隨意逛逛,看看等著訴訟的律師、看著要進入調解室的離異夫妻,偶爾在某法庭外面聽聽法院裡面的攻防辯論。最後我在等著開我的官司的法庭外面椅子上坐下來,拿出我的訴狀,稍微複習一下內容,準備應付等等的開庭審理。
那天,被告人的太太在法庭裡亮出了短刀... (上)

不久後,小張他們來了,坐在我斜對面,開始跟一個長相清秀的女子交談起來。她是他們的律師,我對她的第一印象是,她、長、得、非常像「高雄發大財」的夫人-李佳芬女士,真的很像。哇,請律師了,小張夫妻又再一次做出令我震驚的舉動,這對驚世夫妻,往往的就是那麼的令人意想不到且難以捉摸。恩,請就請吧。
做這行那麼多年,我敢很自豪的說一句話:「全台灣的律師都比我專業,但全台灣的律師在我所提起訴訟的官司裡,全都不會勝訴!」李小龍名言:「我不害怕曾經練過一萬種踢法的人,但我害怕一種踢法練過一萬次的人。」我會打得官司不多,我最常打的官司不過也就這幾個。我也並非無的放矢的人,不像小張他們會卯起來莫名其妙的亂告一通,亂告一通的結果當然就是,輸的一敗塗地。我告人的官司一定都是於法有據,所以至今為止只有勝訴或對方跟我和解,沒有敗訴。至少到目前為止沒有。曾經有一次,某個官司,對方一樣聘請律師,那個官司我當然也預料我是勝訴的,對方律師在法庭上提出三個論點,籍此防禦我的官司訴訟,我仔細聆聽,同時拿筆寫了下來,輪到我發言時,我針對對方律師提出的三個論點,一一加以反擊,我表現得無懈可擊,對方律師開始有些腦羞成怒,當著他當事人的面被我打的可說是體無完膚。該庭結束,十天內對方的律師事務所就對法院提出同意和解,結束了那次的訟訴。

小張只比預定開庭的時間提早了幾分鐘到,但開庭的進度比預期來得慢,離我們的案子還有很充裕的時間。
我不知道律師對我們這個案子了解的程度到那裡,我也不知道這個律師會在等等的開庭中提出什麼論點來對抗我所提出的訴訟,但我知道,這個律師也覺得小張夫妻他倆預計會輸掉這場官司。
「不是啊,張先生,今天你住在裡面有使用到對方的1/2,法院就會是認定你是侵害對方的權利,很可能就是會判你返還相對1/2的租金補償。」律師對小張說。
小張很不滿律師所言:「我一直住在裡面,我幹嘛要給對方租金?我又沒有叫他買,更何況他是收取臧物罪,我沒有道理要給他租金!」「不然妳叫對方給我20萬,我馬上搬,20萬!20萬我搬出去,房子給他使用,他每個月再給我二萬就好。」
「張先生,現在吵這些都沒有用,對方對你提告是他的權利,再加上他對你提告的分割共有物官司也已經判決了,法院也會參考這份判決,這些都對你不利。」
小張繼續激動地對律師道:「這我不管!誰賣他的,叫他去找誰,我沒有叫他買這房子耶,他要買的,他自已要負責,為什麼我是被告?我怎麼樣也有1/2,他也是1/2,為什麼我就是被告,為什麼他不是被告!?」
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想必這名律師也能感受到我的無奈,但她才接他們這一個案子,我則是不知道還要跟他們周旋多久。
類似這樣無交集的對話,我和小張夫妻,律師和小張夫妻都是同樣地情況。
「原告在那?」律師問小張。
「坐在那。」小張指給律師看。我則跟律師小小地揮手,臉上微笑著。
「喔,原來一直在這裡。」
後來律師也懶得跟小張辯論了,徒勞無功而已,趕快盡好自已的本份,剩下就給法院判決吧。

接著,我們的上一庭結束,輪到我和小張,我和小張、小張太太、「李佳芬」律師,依序進入法庭。
法庭上總共七個人,除了我們四個之外,還有承審法官、書記官、通譯。法官坐在較高的位子,底下是書記官和通譯,我坐上了原告席,正對方約4公尺處是被告席,小張和律師坐上了被告席,小張的太太則坐在法庭後面的旁聽席。案件審理,正式開始!

依照慣例,法官確認了原告、被告的基本資料,告知被告這個訴訟是返還不當得利辯論庭。在這個案子開始之前,小張多次抗告,理由五花八門,什麼鬼道理都有,但全部被法院駁回,我想承審法官應該也非常清楚,所以法官大致上也應該對這個案件有一定的瞭解。

例行程序走完,法官一開始就我訴狀上有一個地方我寫得不那麼明確的地方問我問題。
「你這個訴狀上沒有寫從什麼時候被告要開始返還你租金。」法官指出。
恩,我疏乎了,我看了權狀日期:「報告庭上,從108年6月13日,權狀上的登記日期是108年6月13日,一直到對方搬遷日起做為計算的日期。」
法官收到,指示書記官在筆錄上做記載。書記官敲打著鍵盤,她修改的同時我和被告的桌上都有著一台電腦螢幕可以即時看到書記官正在打什麼。

這時,小張太太從最庭後面的旁聽席走了上前,大家不以為意,我也沒太大反應,只覺得有點怪,她緩步走到了我的前面,這就怪了,心一征:「她想幹嘛?」 然後小張太太不知道從那裡拿出了什麼東西,我一開始看不清楚,小張太太握著一樣東西,然後「抵」在她的下腹部,她離我很近,我觸手可及的地方。接著我仔細一看,是一把銀色金屬短刀,長度應該有15公分之譜。

心想:「哇靠,什麼東西啊!在法庭上表演自殘!」她一言不發,我則是嚇壞了,全法庭裡面的人應該也嚇壞了。法庭的門沒關,我拔腿就跑,我是全法庭裡面第一個反應的,跑出庭外後,我對著法庭裡的法官大喊:「她手上有刀子!」第二個反應的是小張,我衝出法庭之後,小張起身跑到他太太旁邊把他太太手上的刀子奪了下來,然後說:「妳幹嘛?刀子那裡來的?」小張太太一樣一言不發。這場景著實嚇壞所有人了,律師也躲到角落。法官叫通譯馬上拿起室內分機電話,打到法警室,通知法警趕快前來法庭支援。沒兩分鐘4-5名法警衝了進來,有的手上已拿起警棍,這時候庭外已經是一堆看熱鬧的民眾,小張和她太太都被法警抓住,一名法警沒收了那把刀,場面被控制住後,我才慢慢的又走回了法庭裡。

法官口氣沉重的對小張夫妻倆說:「你們是在演那一齣?你們這樣一點也不尊重法院!」

所謂「見微能知著」:看到事情的些微跡象,就能知道它的真象及發展趨勢。我盡可能地把法官當時說的話,一字一字無修改的還原出來,他是對小張他們這麼說:「你們是在演那一齣?你們這樣一點也不尊重法院!」法官今天不是說:「妳們究竟是受了什麼委屈,怎麼會在法庭上面做出這種事?」這有著很大的區別,一個人講出來的話、做的事,會受到自已本身的既定想法決定。法官說你們是在演那一齣?認定他們在演戲。你們這樣一點也不尊重法院!法官很不認同他倆這樣的行為,尤其是在法庭之上。這件事可大可小,這件事誇不誇張?當然超誇張,能不能上當天的社會媒體新聞?可以。能讓它上新聞的人只有我!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最好沒人知道,整件事在法院裡面落幕就好,畢竟這是門禁檢查不嚴格所導致。

喔,對了,許多人好奇小張太太到底怎麼把刀子帶進法院裡的。這我也不知道,只有她自已本身清楚。但我倒是可依自已進出法院多次的經驗來推測。你可以把很貴的設備買進來,你也可以制定很嚴格的檢查SOP,但你沒辦法永遠都能確定檢查人員會很嚴謹的檢查每一次進入法院的人。這件事最有可能的原因是:「人為疏失!」各位看倌們,你們最常接觸金屬感測門的地方不是在法院的門口,而是在機場的出入境門口,也因為這樣,你們會把法院的金屬檢測和機場的檢測聯想在一起,但兩者差很多!法院的設備當然不及機場,但差別更大的是檢查的規格,如果有人是從事法律方面相關工作的,常進出各地法院,自然就會懂我在說什麼。包包放進x光機輸送帶上,人走過金屬感應門,x光機通常沒什麼問題,但人走過金屬感應門,「登」叫一聲,法警常常是隨便晃兩下,問你有沒有帶什麼違禁品:「沒有。」好,請進。所以小張太太極有可能就是這樣將短刀藏在身上某個隱密之處,賭不嚴格的門禁檢查,夾帶短刀闖關成功。類似這樣的事小張太太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好,拉回主題。法院肯定不希望讓這件事讓更多人知道,畢竟這是法院門禁上的疏失;小張夫妻不管這事,他們只希望訴訟能夠永遠不要進行;而我呢。我是唯一可以讓這件事上新聞事件的,找幾家電視台來訪問我不就好了,我可是當事人本人呢!我甚至已經可以在腦海裡想像那樣的畫面。但我沒有,把事情鬧大對我來說也不是什麼好事,我和小張希望的一樣,只是他希望停止訴訟,而我是希望訴訟盡快進行。

這事在法院裡面引起不小的騷動。
「都是他把我們逼成這樣的,他要害我老婆自殺,馬上停止這場官司!」小張對法官歇斯底里地吼著。
我也不甘示弱,不然話都讓你講就好:「誰逼你啊?你們是自已把自已搞成這樣,沒有任何人逼你們!」
「這房子是我一起在住的,你憑什麼告我,把我房子送去拍賣還不夠,現在還要逼死我們夫妻倆!」
「法官大人,你要替我們主持公道....。」叭拉叭拉叭拉地講了好幾句。
法官看庭已經開成這樣,小張夫妻倆的極古怪行為,也不須我再多加說明了,事實很明顯,會吵的小孩有糖吃!法官宣佈休庭,我則說:「法官,他們這樣瘋狂的行為我實在不知道以後要怎麼跟他們開庭,我覺得我的人身安全會有很大的威脅。」小張太太那天如果不是用刀抵住她的下腹部,而是用刀在我咽喉上畫一刀,我已經沒命;如果是走到我面前用硫酸朝我臉上一潑,我已經毀容。注意我形容小張太太拿刀這個動作的形容詞,「抵」住她自已的下腹部,今天她不是「刺入」,也不是像日本武士般地「橫切」,而是「抵」住。其它的想像空間,我就留給各位看倌們自行發揮了。
「我看以後不要傳他們來法庭,既然被告已經有訴訟代理人,下次庭期的通知單我不會寄給他們夫妻,我直接寄給原告和被告律師,由律師代理被告夫妻出庭就好。」法官說著,我也同意這樣的做法。
「我抗議!」「這樣我的權益在那裡?我怎麼知道開庭的內容是什麼!?」小張又不服了。可是小張啊..你老婆不在法庭上演這齣戲碼,法官又何必採取這折衷的辦法呢?

後來我和小張的律師先離開法庭,而小張和他太太則被先留在法庭中,法院要我和律師先離開,等我們走遠後,他們才會讓小張夫妻倆離開。步出法庭後,小張律師說有事想跟我談談,於是在法警的安排導引下,我和律師到了樓下一個隱密的律師休息間裡。法警離開時對我們說:「你們在這裡談,等他們夫妻離開一段時間後,我再跟你們說。」

「謝先生,你能不能放過他們夫妻一馬?反正你變價分割共有物都已經勝訴了,法院拍賣房子早晚的事,這個官司您大人有大量就不要再跟他們追究了。」
我沒回答她的問題,倒是對小張請她這件事比較好奇:「妳是他們請的律師?」
「我是法扶律師,他們向法扶申請訴訟救助,法扶同意,所以我才代理了他們這件案子。」哇,我一聽,一切又回到了原點,原來我前面百思不得其解的事情,根本一點也沒變,小張沒錢,同樣還是一樣的套路,沒錢我就去搞精障手冊弄點錢啊,沒錢我就申請低收入補助戶搞點錢啊,沒錢打官司我就申請法扶讓他們花錢幫我打官司啊。可是小張啊,你那一半的房產也沒貸款,隨便賣掉也有400多萬,為什麼你那一半的房產,怎麼樣都不肯賣呢? 你的財產是錢,別人的幫助你的錢,都不是錢!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真正弱勢無資力的人,又有法律方面的問題想找人幫助,請洽上列網站。

「分割共有物那個判決,他們上訴了,什麼時候才能夠開始執行恐怕還久咧!」我對律師說。
「那個會被法院駁回啦,他們向法扶申請了分割共有物上訴救助和這件返還不當得利救助,法扶准這件返還不當得利,但不同意救助上訴分割共有物,所以他們沒錢也不會去繳上訴的裁判費,最後法院會駁回他們的上訴,那個案件就確定了。」原來...這樣事情就更清楚了。
法師找我談的用意就是想要我停止訴訟,因為也只有我提出停止或撤回訴訟,法院才會停止這場訴訟,小張已經來回多次抗告,抗告已經不管用,在法庭上面放大絕招,又成功地讓他們爭取了約40天的訴訟進度,那自殘這招都使出來了,也只是多了40天的時間,40天後又要再重新開庭,那大絕用掉了,接下來呢?
「我不是一個不講道理的人。從他哥哥賣我房子開始以來,我找他們談了好幾次,想尋求一個解決方法,但他們就是要我無條件免費的把我這1/2過戶給他們,誰會同意?今天換作妳,妳會同意嗎?」
我接著說:「他們現在的處境是他們自已造成的,妳在開庭前也跟他們講過這個官司的重點所在,請問他們聽得進去妳講的嗎?今天妳對一個講道理的人要他退讓,卻不對不講道理的人要他們退讓,這妳要我怎麼同意?」我不光只會打官司,我還很會講道理。
「律師,看妳的年紀且擔任法扶公益律師,妳應該也打過不少官司,代理過不少被告出庭訴訟,妳有遇過這麼誇張的事情嗎?帶著一把小刀在法庭上面自殘?」
律師回:「是沒有,但我遇過在法庭上丟雞蛋的。」
「丟雞蛋和亮刀子差很多。」
我們大約在休息室裡談了十多分鐘,她希望我撤銷這件官司,我沒有把話說死,但我給法扶律師一個訊息:「要和解也不是不行,雙方各退一步,妳勸他們放下執念把他們的1/2賣給我。」他們的情況是不可能買回房子,他們沒錢也無業,就算身邊還有上百萬現金,銀行也不可能貸款給他們,況且更有可能的情況是他們身上可能連20萬都沒有。自從我買下這1/2房子以來,我找過小張他們幾次,他們就住這房子裡,而我住那他們也知道,在彼此往來答辯的訴狀中都有,小張從沒有來找過我,他們很討厭我,同時也很怕我。但這段期間,小張他們倒是三天二頭去找張媽媽,去找張媽媽幹嘛?騷擾啊、要錢啊、叫大張把1/2再買回去!大張搬離和小張夫妻倆同住的這間房子以後,在樹林貸款買了一間中古華廈,張媽媽年事已大,行動沒那麼方便,要有電梯的大樓比較方便,除了電梯以外,還要有24小時的警衛,因為他知道小張一定還是會繼續糾纏。果不其然,我開始跟小張打官司以後,小張不可能來找我討到什麼好處,軟土深掘,那就去找老媽吧!小張到張媽媽的住處被警衛擋下來,就開始在人家社區亂,該社區的警衛們都知道他這個頭痛人物,大張也受不了,多次報警,最後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法院裁准,小張不得靠近張媽媽100公尺內的距離。
律師看我不是那麼好調停的人,她也放棄了,警衛走了進來告訴我們他們夫妻已離開,我和律師才相繼離開法院。後來隔不到三天,法院的再開庭通知書寄來,40天後重新再開庭,又過五天,法扶律師替小張夫妻倆寫了份答辯狀,法院寄送繕本給我,我也針對該法扶律師答辯狀裡面的內容一一答辯,也寫了份答辯狀寄給法院。我先前說過,這官司我不會輸,請再厲害的律師來小張夫妻還是要輸。而事情最新的進展是,法扶律師已和小張解除了委任關係,究竟什麼原因解除我不知道,我也懶得去問法扶律師,但「眾叛親離」這四字倒很適合小張。
那天,被告人的太太在法庭裡亮出了短刀... (上)
好了,各位看倌們,故事就到這裡告一段落,因為事情目前就到這裡,再開庭是下個月的事。已經發生的事是「歷史」,而「未來」如何,我不知道,故事的進展就到這裡,還沒發生的事,我寫不出來。整個事情全部結束後,我會再寫下集,講故事總不能講一半,吊人胃口。

投資客、大張、小張夫妻、張媽媽、法院、法扶,所有的是是非非,留給大家公評,我不介入。


那天,被告人的太太在法庭裡亮出了短刀... (上)
shappytimes wrote:
嗨,大家好,我又來講(恕刪)



推連載。很精彩的感覺。





感覺應該很多故事, 放個板凳先
感覺有料
卡一個
佔位期待續集
好奇,進法庭不是都要經過金屬探測?

shappytimes wrote:
嗨,大家好,我又來講(恕刪)
期待歐~~置板凳先
+1 一定要PO 下集故事阿!
卡個位置看結局!! 精彩!!

斜槓一族


待續集..... 感覺很有趣的故事!!!
shappytimes wrote:
嗨,大家好,我又來講(恕刪)


置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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