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FO_Alien wrote:當然,這可能是指已付該月租金後,突然說要搬走,卻有要求退還已付的租金?但是條文裡有「契約期間內」,而我們並沒有要他提前搬走,仍可經營到11月,是對方自己要在10月份搬走。這樣,我是否應該退還一個月支票(或同等金額)加搬離後付清水電後,返還押金。還是說,這行為符合該條約所敘述,契約期間,房客提前要搬走,應扣除一個月的租金?可能我對該契約第七條誤解錯誤,煩請各位先進釋疑。謝謝大家。 照著合約走簡單講就是你爽就好
UFO_Alien wrote:還是說,這行為符合該條約所敘述,契約期間,房客提前要搬走,應扣除一個月的租金?可能我對該契約第七條誤解錯誤,煩請各位先進釋疑。謝謝大家。 放心你的理解沒有錯雖然是你先說到期不續租但選擇提前解約違約的是對方該扣的你就扣吧
前面有人類比張淑菁,還有人說惡房東的人究竟有看清楚樓主的情況嗎?於法佔的住腳,於理也在7月時已告知無法續約。白紙黑字,時間到了,雙方都有權不續約。我是樓主的話應該會退還一個月租金,再跟對方講清楚,我給你方便,但屋房如果有損毀或擅自變更的部份,依照合約約定,需要賠償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