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店家百般要求續租,但因家裡年老長輩方便出入因素,只能回絕。
然該店家因為從事服飾業者,換季進貨時間在9月。故轉而告知他們要提前在10月搬走,我們要退他一張11月份的支票和押金。
(簽約時載明付款方式為支票,簽約時對方就給一年12個月的支票)
但是,我看到合約內容條約有一項:

當然,這可能是指已付該月租金後,突然說要搬走,卻有要求退還已付的租金?
但是條文裡有「契約期間內」,而我們並沒有要他提前搬走,仍可經營到11月,是對方自己要在10月份搬走。
這樣,我是否應該退還一個月支票(或同等金額)加搬離後付清水電後,返還押金。
還是說,這行為符合該條約所敘述,契約期間,房客提前要搬走,應扣除一個月的租金?
可能我對該契約第七條誤解錯誤,煩請各位先進釋疑。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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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更新結案)
謝謝各位的回覆。
由於房子是家父出租。
他最後還是決定收回自用。
答應給租客退一個月租金和押金。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