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台警車等第二台出現後就離開現場了,第二台警車下來的一位員警無法丈量,因此跟肇事車主要了行車記錄器記憶卡,警察拿到卡片就說車廠送的記憶卡很爛可能無法讀取影像,隨後我發現該名警察拿出的小筆電竟然沒電無法開機,意思就是要把記憶卡帶回去,然後再還肇事車主。該名警察做的圖車輛一開始還標錯車子,想讓我簽名,然後經我提醒後更正,但是警察沒有在更正處蓋章。而且警察寫的肇事狀況讓雙方各自簽名,連同那個車子的馬路上的示意圖,都不准我拍照,說什麼違法偵查不公開(明明我只是要拍說明的那張和車子在馬路上的相對位置示意圖而已),我們不能拍照保留簽名的證據也是正常的嗎?因為沒有這類車禍經驗,因此才會求教各位朋友。
謝謝
dohan8850 wrote:
如果有找交警量現場違...(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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