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黃網線的臨時違停,是否可以檢舉?
之前有人發文詢問、分享,似乎也有檢舉成功舉發的例子。
今天就遇見一輛臨時違停在路口黃網線、擋住左轉專用道的車輛,
就來檢舉、測試看看是否舉發。(限縮後試驗)
免責宣告:中和分局承辦員若不舉發,本人(檢舉者)不會做任何上訴、申辯。
所以請執法者安心檢視違規影片,作出是否舉發之決定。
已經上傳檢舉,違規項目選 "路口10M內違規臨時停車",
回覆後會立即更新。
我覺得要檢舉60條2項3款才對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3條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左:
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
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
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
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視需要劃設。
cdyao wrote: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不確定這條可否檢舉
如果能檢舉的話~是很有爭議的
因為這些構成要件~如果不是警察當場抓的話~而是用檢舉的話
那麼爭議性實在太大了
第60條亦然
黃網線要淨空是常識
但要淨空到何種地步?~法無明文
被檢舉者可以申訴是以時速0.1的速度緩慢前進~沒有故意阻塞
黃網線沒有淨空的違規~應該交由警察當場認定開罰~不宜用民眾檢舉的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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