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long wrote:決對路權的前提是自身該做的防禦駕駛(行人)都做了,仍無法避免前題下,才能提出的主張。這個斑馬線連交通號誌都沒有,影片中雙方都有明顯過失,哪來路人最大這種帝王條款?看來台灣的鄉民看到猴子撞人就高潮了.... 本來要貼法條給你看的不過前面有人先貼了提醒你去看一下法條沒有什麼萬不得已才能提出的主張路權本來就有高低之分發生事故之前有沒有要抓違規而已
zilong wrote:決對路權的前提是自身(恕刪) 對法律就是寫當行人從沒有燈號的人行穿越道穿越馬路的時候是不需要左看右看的,可以直接走過去不相信嗎我把法律再貼依一次第 103 條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第 134 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你可以看看第134條第6款跟前面的第1款是不是多了一個 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你可以幫我們解釋一下為何法規只有在沒有設行人穿越設施,但行人可以穿越的路段,才有這樣的規定?為何第一款在行人穿越設施穿越就沒有這個問題? 第四款是要行人依指示或燈號,你可以幫大家說明一下有沒有那段話有什麼不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