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 大家自己小心點。魔人一堆

宙王 wrote:
還在帶風向啊!很多違(恕刪)


還再凹啊!從沒裁量權到很多沒裁量權,你以為別人看不出你的話術啊

還在鬼扯啊!

所以闖紅燈,逆向也要有裁量權是嗎?



myoris1998 wrote:
微罪不擧有聽過嗎?



沒聽過呢,要不你說說有那些交通違規是屬於微罪不舉的,該不會你自己都不曉得吧?
myoris1998 wrote:
..微罪不擧有聽過嗎?撿到10元佔為己有就一定要用刑法侵佔處理嗎?一般會訓斥後斥回吧。......(恕刪)


笑死,警方訓斥嗎?

沒聽過依法送辦嗎?是不是微罪檢察官,法官認定

所以違規事實明確,警方開單
你認為微罪就是去跟法官說,法官認定,懂?
myhope wrote:
真是的快去駕訓班補課...(恕刪)


不錯不錯
你有台灣1450的味道了。至少有87分像了
一切攏系阿共欸陰謬啦
您不就是小粉紅口中台灣淪陷地區的災胞?

另外,你在台灣淪陷地區留下的手尾錢很少
記得托夢後代省著點用。
不用替你自己擔心,因為你用不到。
c.c.0110 wrote:
沒聽過呢,要不你說說(恕刪)

沒聽過可以google阿。

要不要判罰是執法者有的裁量空間,本案例就是一個對安全影響不大,而且行駛在路上容易觸犯到的違規,
照片中前輪超出停止線不多,停止線與行人枕木紋還有一段距離,距離車道更是遠,實質上並非影響安全的違規。

很多外在情況也會很容易造成騎士不經意的違規,像是黃燈時間過短,或是前有大車影響視線而較晚判斷煞車等,檢舉的人一生騎車都不曾壓到(略超過)停止線嗎?

如果是警察執勤的看到這個狀況他可有從違規之前的連續動作以及詢問當事人來決定是否判罰(我指的是輕微違規),可是如果是民眾檢舉警察就只能憑照片判斷是否違規,系統也不允許他們做裁量而不罰。

行人不利用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也是交通違規,那麼如果行人在通過馬路上只要有一步踏出枕木紋,斑馬線的範圍是不是就要開罰?
kazamisa wrote:
不錯不錯你有台灣14...(恕刪)


看不懂疑問句嗎?

看來你不否認是小粉紅了。

快去駕訓班吧。
ryan00014875 wrote:
笑死,警方訓斥嗎?沒(恕刪)


在刑法上判定微罪不舉,斥回是檢察官,這是刑法載明的檢察官權限。

但是交通違規(行政罰)與刑法不同你應該不會不知道吧。

一般交通違規(沒有人受傷死亡)是沒有檢察官的角色的,交通違規警察就有裁量是否舉發的權限。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myoris1998 wrote:
沒聽過可以google阿。

要不要判罰是執法者有的裁量空間,本案例就是一個不對安全影響不大,而且很容易觸犯到的,
照片中前輪超出停止線不多,停止線與行人枕木紋還有一段距離,距離車道更是遠,實質上並非影響安全的違規。



前輪超出停止線不多,實質上並非影響安全的違規,所以只罰區區900元,實質上並非影響生活的裁罰,很合理啊。


文字打了一堆就是那些交通違規是微罪不舉你都不曉得,還好意思叫人去google?
myoris1998 wrote: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就知道會搬這個來救援,你知道樓主的違規不在免予舉發的項目嗎?


最重要的,交通稽查和民眾舉發是不同的,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這個不適用在民眾檢舉舉發項目,看來這個你也不知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三 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第 10 條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
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
一、當場舉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
二、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之舉發。
三、職權舉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舉發。
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五、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略......)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只有適用當場舉發、逕行舉發及職權舉發,民眾檢舉你要怎麼做到紅字敘述的部分?
c.c.0110 wrote:
文字打了一堆就是那些交通違規是微罪不舉你都不曉得,還好意思叫人去google?

是自己承認沒聽過,所以建議用google,不是很適當的建議嗎?
至於你的回應,沒看到你舉出據證就推論出"你都不曉得"這個論點,這種"反正就是反你"的立場,我是覺得沒什麼對話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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