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律師一個是非右彎車占用右彎專用車道變換車道,右轉專用到直行上交流道,一個是跨越兩線道不打燈。
隱私權啥的就不成立:『公眾運輸之道路上,就不特定人所得共聞共見之情形下,所為之交通違規行為,自無法歸屬於個人隱私權所保障之範疇。』
至於因為打行政訴訟不小心車號被揭露,這應該比較有隱私的問題...
判決書連結如下: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A,109%2c%e4%ba%a4%2c329%2c20211029%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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