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了「檢舉魔人」!前319槍擊案檢察官怒提行政訴訟

檢舉魔人是立法委員,當初立法開放,所培養出來, 現在壯大了
變成社會亂象

法 不是政府行政院創造出來
taiwanprofessor wrote:
檢舉魔人是立法委員,...(恕刪)

我沒說是行政院立法。
我只是拿美豬為例,說政府亂來。
包含民眾檢舉法也是亂來。
歷史上由人民監督人民我記得,共產黨可是執行的很徹底!
我們政府現在也要走共產了嗎?
我不恥共產,所以不當爪耙子。
taiwanprofessor wrote:
檢舉魔人是立法委員,(恕刪)


雖然我還沒有檢舉過任何人
但是...我認為
如果今天不是因為警察怠惰,怎麼會有那麼多....
尤其是亂停車的....
自己違規被檢舉
就好好繳罰單~
虧你還是檢察官
加油,你一定要贏

這樣之後我想怎麼開就怎麼開,想怎麼停就怎麼停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A,110%2c%e4%ba%a4%2c24%2c20210205%2c1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A,109%2c%e4%ba%a4%2c200%2c20201230%2c1

不知道後來有沒有補三百塊
等他官司打贏再說吧,
自己身為法律人還知法犯法,
違法理由還這麼多,
真讓人不敢苟同。
放雷克 wrote:
連前檢察官、律師都受(恕刪)


可憐啊
讀書讀到變成這樣
之前兩案沒付裁判費的應該是付了,合併成一案處理,王大律師還交給事務所其他律師處理,對於這種負責態度還是有給予肯定。結果原告之訴駁回只要付300裁判費。

敗訴,律師一個是非右彎車占用右彎專用車道變換車道,右轉專用到直行上交流道,一個是跨越兩線道不打燈。

隱私權啥的就不成立:『公眾運輸之道路上,就不特定人所得共聞共見之情形下,所為之交通違規行為,自無法歸屬於個人隱私權所保障之範疇。』

至於因為打行政訴訟不小心車號被揭露,這應該比較有隱私的問題...

判決書連結如下: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A,109%2c%e4%ba%a4%2c329%2c20211029%2c1
新的上訴結果:上訴駁回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BA%2c111%2c%e4%ba%a4%e4%b8%8a%2c12%2c20220520%2c1&o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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