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了「檢舉魔人」!前319槍擊案檢察官怒提行政訴訟

連前檢察官、律師都受不了了...

(轉自中時新聞網 )
受不了「檢舉魔人」!前319槍擊案檢察官怒提行政訴訟

「檢舉魔人」惹人怨,連名律師都受不了!前319槍擊案承辦檢察官、知名律師王森榮,因不滿開車時2度遭「檢舉魔人」檢舉交通違規,罕見地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民眾舉發違規,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且違反比例原則,向高雄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台南市交通局撤銷2份交通違規裁決書。

王森榮是中央警大碩士,司法官第36期結業,曾任前副總統連戰隨扈,曾任職台南地檢署10多年,偵辦過前立委廖福本賣奇美假股票案,衝到立法院搜索,也承辦過319槍擊案,後來調任高雄地檢署,在2010年辭職轉任律師。

王森榮今年2年28日開車行經高雄市國道一號北上楠梓旗楠路出口處時,因轉彎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遭民眾錄影後檢舉交通違規,被裁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5月4日他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與建軍路交叉路,未打方向燈又遭民眾錄影檢舉違規,被裁罰1200元。王雖向高市警局申訴,警方依台南市交通局裁決書認違規屬實,仍予裁罰。王認為權益受損,提起行政訴訟。

王森榮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民眾檢舉違規,牴觸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及「比例原則」,已違憲侵害人民權益,且違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他強調,警方舉發交通違規有嚴格規定,包括執勤地點、項目應事先經主管核定,非經主官核准,不得以「便衣執勤」,而如員警以「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應每3個月於警察局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如有異動並隨時更新公布,且若以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竟賦予非執法單位之一般民眾,可自行以非經精密檢驗之設備,如智慧型手機拍照或錄影方式,無時無刻、無處不可的對周遭民眾進行蒐證及檢舉。換言之,任何人均可行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勿須受有執法單位所受限制,形成法秩序矛盾,亦讓憲法規範保障人民公共場域基本權利、隱私權之意旨蕩然無存。

他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是欲追求於警力有限情況下,藉由民眾透過適當管道檢舉,以舒緩警察負荷,但結果卻造成民眾常態性之檢舉,甚至於將其視為營利管道而牟私利,也因警方接獲民眾檢舉,即有舉發義務,而無任何裁量餘地,反而造成警察沉重負擔,顯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並衍生社會之紛爭與不和諧。該規定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屬違憲之法令,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檢察官可以耍特權是真的
好友 yuyu225 Benz W167 黑色GLE AxL-8x5x
eeone2019 wrote:
檢察官可以耍特權是真...(恕刪)

+1!現在我也信了!
前陣子不是有檢座跑到幼稚園事件。
soziwow wrote:
+1!現在我也信了!
前陣子不是有檢座跑到幼稚園事件。

因為人家是檢察官啊....

其實我是感覺他不會贏...

他贏了...所有的檢舉罰單都要撤銷

不是2份...是所有人的都要比照辦理的撤銷

所以...他很難贏...機率幾乎是零
eeone2019 wrote:
檢察官可以耍特權是真(恕刪)



原來法律是給「一般人」遵守的⋯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更何乎高高在上的檢察官呢?


檢察官移送犯罪嫌疑人很厲害,
但確忘記了自己也要遵守交通法規來駕駛汽車
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能理解
又如何做好犯罪偵查的工作呢?
車牌哪有什麼隱私權
這檢察官真的很有問題,知法犯法
真無恥
讚~
轉自網路...

1:到底關319屁事? 辦過阿扁槍擊案又怎樣?

2:先後兩次違規被檢舉,
提申訴被「違規屬實」打回,
結果氣噗噗要提行政訴訟?

3:隱私權?
你在道路上的車輛駕駛行為,
既不屬於「生活私密領域」,
拍攝違規行為也沒有「揭露個人資料」,
哪邊有侵犯隱私?
把隱私權當阿彌佛陀喊口號?

4:『任何人均可行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勿須受有執法單位所受限制,形成法秩序矛盾』
現在是不把受理和過濾這些案件的承辦當人?

5:『立法目的是欲追求於警力有限情況下,藉由民眾透過適當管道檢舉,以舒緩警察負荷,但結果卻造成民眾常態性之檢舉,甚至於將其視為營利管道而牟私利』
營利管道? 牟私利?
王律師,我們是在講同個次元的事情嗎?

6:『因警方接獲民眾檢舉,即有舉發義務,而無任何裁量餘地』
沒有裁量餘地?
所以大家被退件都是自導自演囉?
雖然我很不贊成全民公敵雞皮蒜毛式的無差別檢舉

但這人勝訴機率應該不大
台灣的法律,就是被這些偏執的學法的玩到壞掉,可以用自己的偏見去曲解法規來硬凹。
老百姓檢舉是提供事證,最後還是由警察確認有沒有違規事實,哪有侵犯什麼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如果老百姓檢舉是違法,那報警來取締違規停車難道就沒有違法?差別不就是網路跟打電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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