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今年7月14日晚上約10點於花蓮旅遊發生車禍
我車是靜止並熄火的狀態,且車上無人,並已緊靠路邊停,但有部分車身超出白線,粗估超出約40公分,超出部分距離馬路中線尚有2.2M,當天晚上無雨且視線良好,對方駕駛機車從後方直接撞上。
發生當下已報案,也有叫救護車,因為當下忙於警察詢問狀況並未注意對方傷勢,只注意到醫護人員簡單包紮就上救護車送往醫院。
隨後我前往警察局做筆錄,筆錄完成後我撥了對方的電話詢問狀況,對方表示請他哥哥跟我說,哥哥又表示車主是他爸爸要請他爸爸跟我談後續的事情,等見到車主後我表示我因為是來旅遊,隔天早上要北返,但車要留在花蓮不可行,所以我要求是不是能先幫我的輪胎換好,後續其他的問題再委由保險公司處理,當下對方馬上拒絕並用我也有肇責來迴避問題,也一再說明他本人很累,明天再談,又揚言他是花蓮在地人我卻是外地人,將來要跑訴訟之類的程序麻煩的是我,並一再強調他有同學在花蓮地方法院當書記官,當下覺得又氣又好笑,但不想讓事情變得更嚴重,我也接受了隔天再談的建議,後來我也請了拖吊車把車拖至當地保養場。
註:因筆錄是分開做,我在警局她在醫院,所以連對方的傷勢如何都因為對方拒接電話而無從關心。
隔天一早我就前往保養場,當天在保養場撥了三通電話,對方卻都沒開機,其實我認為對方根本沒有處理的意願,無可奈何之下只好先自掏腰包更換輪胎好讓我可以北返,北返後我傳了封簡訊給他,內容是告知他後續我全權委託保險公司處理。
後續保險公司人員跟對方聯繫,對方一開始表明他不願意賠任何一毛錢,因為他沒肇責,甚至連保險公司的電話都不接了。
事隔將近五個月,保險公司近期將此案件交給他們的法務,昨晚突然接到花蓮派出所警員的電話,告知對方告我過失傷害,需要我去花蓮派出所做筆錄,順便問我有沒有意願上調解委員會,基於前面發生過的事情,我認為沒必要上調解委員會,因為只是浪費時間乾脆直接給法院判,所以拒絕了。
其實爬過很多站內或是網路的文章,有人說停車超出白線有肇責也有說沒有的,畢竟台灣的法律有受傷就最大,我不是沒意願處理這件事,對方就連跟保險公司談比例問題的意願都沒有,甚至連因受傷而可請領保險的己賠的動作都沒有,針對目前理賠人員的回覆,自己做了以下的結論,對方擺明了一毛錢都不付進而提告過失傷害,合理的懷疑他打算以刑逼民,我也知道只要他提告一定會成立,至於會不會被起訴又是另一回事了。也有詢問過保險公司,如果對方要求我方全額自付是不可能的,因為依肇責比例來看他也不可能全身而退,以這個為前提的話後續調解很有可能破局。
想問問版上各位的經驗
1.這樣的"過失傷人"依經驗來看,被起訴的機率高嗎?
2.後續上了偵查庭有沒有應注意的地方?例如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說法或證據?
3.倘若真被起訴,應該最多是易科罰金,這樣的天數會很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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