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cck wrote:1是機車優先道.你...(恕刪) 半夜停在車道上、車門還打開......真的是想害死人檢舉併排違停都算太客氣應該用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來治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萬一害人重傷,至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萬一鬧出人命,最高無期徒刑、至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殺破狼~丹 wrote:半夜停在車道上、車...應該用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來治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萬一害人重傷,至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萬一鬧出人命,最高無期徒刑、至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恕刪)... 很難.即使撞死了.也99%緩刑。請多看看判例.正義不是這樣用的.而且你用的法條完全誤解了.他是先停車的.擁有道路使用優先權PS.那不是專用道.旁邊的停車格甚至停了機車.而後車是動作的.很難沒有責任的。或許他違規在先.但他也是有使用權的.這時就是比誰的律師厲害了。而且他不是突然開門.也不是突然停.後車很難主張無責。出事他可能賠的多.也多吃罰單而己.就事論事.這個搞不好連罰單都開不了.法條好像是以不能立刻排除來開單.紅線是可以停的.但必須能立刻走。否則紅綠燈附近停在馬路上也是違法.多想想為什麼立法會寫這樣.能立法都是很厲害的PS.你不能主張綠燈.前車不走撞前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