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誇張的停車方式,亂停,下車又不關門


joblovefu wrote:
這位三菱銀色車主,...(恕刪)

現在的人太誇張了,為了自己吃違規造成別人的不便。
人若是不知道羞恥 天下無敵

characters wrote:
他有礙到你嗎?有擋...(恕刪)


不行我笑了
這一定要給你100分

joblovefu wrote:
這位三菱銀色車主,...(恕刪)


這真的蠻誇張的..重點是車門又打開,真的很危險

joblovefu wrote:
這位三菱銀色車主,...(恕刪)

拜託一定要檢舉他

我還看過開門用踢的...真TMD BB CALL....

joblovefu wrote:
這位三菱銀色車主,...(恕刪)


不檢舉,可能害了未來的自己、家人、朋友

樓主就請花點時間救未來的受害者
佛祖在(長阿舍經)都說了,殺一惡人等於行一大善,放過一個惡人等於讓你的善良殺了下一個無辜的人.
應該是A8-8581沒錯吧……
拜託樓主檢舉吧……
之前在羅東鎮也是看一輛這種車門亂開
結果還真的一個騎士撞上
撞擊力道不大
但亂開門駕駛自知理虧
叫警察來處理自己又會被開違停罰單
直接馬上賠錢給騎士私下合解

joblovefu wrote:
這位三菱銀色車主,...停在機車專用道...(恕刪)

1是機車優先道.你可以再看一次影片.優先兩個字有出來
2確實這個人違規了.出事他肯定賠不完的
toocck wrote:
1是機車優先道.你...(恕刪)


半夜停在車道上、車門還打開......真的是想害死人
檢舉併排違停都算太客氣

應該用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來治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萬一害人重傷,至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萬一鬧出人命,最高無期徒刑、至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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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破狼~丹 wrote:
半夜停在車道上、車...
應該用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來治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萬一害人重傷,至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萬一鬧出人命,最高無期徒刑、至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恕刪)...


很難.即使撞死了.也99%緩刑。請多看看判例.正義不是這樣用的.而且你用的法條完全誤解了.
他是先停車的.擁有道路使用優先權PS.那不是專用道.旁邊的停車格甚至停了機車.而後車是動作的.很難沒有責任的。或許他違規在先.但他也是有使用權的.這時就是比誰的律師厲害了。而且他不是突然開門.也不是突然停.後車很難主張無責。出事他可能賠的多.也多吃罰單而己.

就事論事.這個搞不好連罰單都開不了.法條好像是以不能立刻排除來開單.紅線是可以停的.但必須能立刻走。否則紅綠燈附近停在馬路上也是違法.多想想為什麼立法會寫這樣.能立法都是很厲害的

PS.你不能主張綠燈.前車不走撞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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