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taiwan wrote:滿好笑的...「雙黃...(恕刪) 你跟我一樣懂得這樣的邏輯樓主說前面貨車龜速,倒是不知道當下限速多少,搞不好是樓主自己開快,然後猛閃燈挑釁。樓主這樣幼稚的個性,一被糾正就酸人沒駕照,我看你上路也是個危險駕駛,隨時是個未爆彈。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菊花燈就不說了~前...(恕刪)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4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樓主請自重啊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請問:是遇到什麼意外情況?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請問: 具體事實為何? 自己想的也算? 覺得被跟蹤所以可以違反交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