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是樓主本來自以為是覺得自己沒有違規超車,後來被網友舉出法規糾正還不願認錯,再牽拖什麼以其人之道還之其人之身,彼此彼此~ 剛好而已←這話應該是對方駕駛來說比較適合。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4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8款
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2款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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