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檢舉 占用機慢車優先道

撇開規定
下大雨,
這種不是市區的路
一兩百公尺要右轉
是先走外側車道,打方向燈慢慢開再轉, 還是前三十公尺看到路口再切出來, 對自己對機車騎士比較安全?
要是我會頭前者一票
不確定大部分的人怎麼選, 如果很多人跟我一樣, 法規是否有檢討的空間...
啊不就太早切外側

地上是實線不能跨越啊!!



你要等到地上是虛線才能靠右



有google maps真好
敗家除了要有計劃外,還要勤做功課
寄給你的是照片,但警察那邊的是影片,我猜你應該是停止在那邊吧
我愛01

全自動 wrote:
如標題!請問各位大...(恕刪)


依照片及敘述的確是不該被罰,但建議把動態畫面PO出,
因為還有一個可能是右側超車。
是等不及前方塞車,故提早切出去佔用而被罰嗎
沒錯的話
這種動態狀態的違規(非違規停車)
警察應該是有完整的影片才會開單
只是他截一張圖片開單用

之前檢舉國道行駛路肩用超級明顯的靜態圖片
警察都說請附上動態影像否則無法舉發

你去申訴他應該就會給你說明了

要夢 wrote:
這裡只能告訴你
要是認為自己沒錯
可以去申訴...(恕刪)


正解在這裡..

難道在這裡有101個網友說你沒違規
你去申訴就一定過??

你需要的解答只有一個
就是申訴的結果...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修正

第一百零二條 
[函釋]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
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
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
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
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
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
,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
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
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
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
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
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
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
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
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
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
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effo wrote:
撇開規定下大雨, ...(恕刪)



我選後者,不管哪個,都是要"看",然後"慢慢切出",我不懂為何需要佔用那麼長的距離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60公尺前切入機慢車優先道 (如果是「專用」道,則是不可跨越)


像你這種八成就是偷吃步,自以為聰明,提前幾百公尺就在走 換做是我,我也檢舉


你應該慶幸你是在多車道路段被檢舉

如果在單車道路段被檢舉,就是右側超車,1200起跳







一張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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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看了看樓上網友貼的街景

我覺得你應該要去申訴

這種違規不叫做占用機慢車優先道(不依規定車道行駛),而要叫做「右側超車」

支持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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